面对我国当代急速变化的社会,中国的教育学、德育学的研究、建构负有重要而紧迫的学术使命,需要研究如何调整思路、改善教育方式,以培育、造就具有个人美德、负责任的现代社会公民。现实的育人工作,面对和承载着国家意志、社会理想和每个家庭(家族)的期待,但其归宿点在于,如 何帮助、支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个体在他们自己的生活中,通过具体行为的实现,成长为负责任的、有丰富精神性和个性的道德主体。 米哈伊尔·米哈伊洛维奇·巴赫金(1895-1975)被誉为“超越了所有同时代人”的俄罗斯哲学家、思想家、语言学家、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他在步入晚年之后,曾三次被学术界“发现”,赢得“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的美誉。 学界第一次“发现”巴赫金,是在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世界文学所的青年研究员柯日诺夫读到巴赫金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问题》一书,进而查阅到巴赫金的学位论文《拉伯雷在现实主义历史中的地位》。之后,由于上述著作的出版,巴赫金结束了他长期边缘化和贫困潦倒的生活,人们发现了作为诗学家、文艺学家的巴赫金。 第二次“发现”是在20世纪60、70年代。巴赫金关于语言哲学、美学的著作发表出来,人们“发现”了作为符号学家、美学家的巴赫金。这时,80岁高龄的巴赫金已经逝世。 第三次“发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1986年,巴赫金关于“伦理哲学”的著作被整理、出版以《论行为哲学》为名发表。同年,鲍恰罗夫和柯日诺夫合编的《文学批评文集》出版。1984年,美国学者克拉克和霍奎斯特合著的《米·巴赫金》出版。人们又惊呼,发现了作为哲学家、人类学家的巴赫金。 现在,巴赫金还需要继续“被发现”。中国国内美学界和文学界曾兴起过一段时期的“巴赫金热”,但他关于道德哲学的学说,迄今并没有被研究者更为有意识地、比较系统地挖掘出来。我们深切地感觉到,他的创造性思维规模浩大,对其多学科、多种类著述认真研读、予以阐发,用于解释教育现象的空间十分巨大。 本文以他的《论行为哲学》为主,兼及其他著述,围绕着“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如何成长”这一主题,初步清理出一个哲学阐述的轮廓。 一、道德哲学是研究存在即事件的第一哲学 巴赫金在早期论著中阐明,道德哲学是“第一哲学”,但国内外很多学者似乎忽略了这一点。 “第一哲学”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概念,这门学问具有为所有其他哲学部门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的功能,其成果为所有具体哲学部门所预设。因此,它应当是“在先的”——最先的,所以被称为“第一哲学”。[1]在古希腊,大 致有三种“第一哲学”倾向,一种是把自然哲学放在首位,一种是把伦理学放在首位,还有一种是把逻辑学放在首位。[2]巴赫金则把道德哲学看作“第一哲学”,他说:“权威的意象(它创立准则)这个问题,是法哲学、宗教哲学的问题,是实际道德哲学(它是基本科学、第一哲学)的问题之一(立法者的问题)。”[3]虽然在诸多领域成就斐然,但他表示自己主要是哲学家,在其著述中多次比较明确提到道德哲学是第一哲学。 巴赫金的道德哲学建立在批判19-20世纪表现强势的理性主义哲学的基础上。他批评“整个现代哲学都脱胎于理性主义,彻底浸透着理性主义的成见,即使在有意摆脱这种成见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4]他认为理性主义至少有两个成见,一是“只有合逻辑的东西才是明晰和合理的”,[5]二是“视客观因素为理性因素,视主观、个体、单一因素为非理性、偶然因素,而把客观因素与主观、个体、单一因素对立起来。”[6]而他主张的第一哲学鲜明地以人在生活中的实际行为为中心,他充满激情地说:“这是一个可以思考、可以观察、可以珍爱的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人,在这个世界中一切之所以具有意义和价值,只是由于它与人联系在一起,是属于人的。一切可能的存在和任何可能的意义都是围绕着人这个中心和唯一的价值配置起来的。”[7] 可以看出,巴赫金吸收了存在主义哲学、人本主义哲学、现象哲学的新成果,同时沿着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辩证法的思维方向,构建了面目一新的道德哲学,或曰全新的伦理学。 巴赫金指出,所有伦理体系一般都区分为物质的和形式的两种,他认为这种区分完全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第一,“物质的(内容的——作者注)伦理学试图找到并论证专门性的具有道德内容的准则”,[8]巴赫金认为,其实“专门属于伦理的准则是不存在的,每一个含有内容的准则都必须由相应的学科——逻辑学、美学、生物学、医学、某一社会科学对其价值做出专门的论证。”[9]“未来得到哲学论证的社会科学,将极大地减少这类不植根于任何学科的游移不定的准则。”[10]巴赫金认为,“应分”这一因素本身,亦即把理论原理变成准则这一点,在物质伦理学中完全没有得到过论证,甚至找不到与“应分”沟通的途径,因此,这种伦理上的“应分”是从外面加上去的(“应分”的原文是долженствование,含有应当和责任的意思。——作者注)。第二,物质伦理学认为“应分”这个因素可以适用于任何人。“既然准则的内容取自具有科学价值的判断,而形式是从法或戒条中吸取来的,那么准则的共有性就是完全必不可免的了。”[11]巴赫金批评在他那个时代完全在康德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式伦理学。他指出,“应分”乃是一个意识的范畴,是无法从某种特定的物质内容中引导出来的一种形式。他承认,形式伦理学将“应分”作为意识的范畴,出发点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第一,虽然把应分作为一个意识范畴,却理解为理论意识的范畴,即将其理论化,结果便忽略了个体的行为。巴赫金强调说:“应分恰恰是一个针对个体行为的范畴,甚至乃是个体性本身的范畴,即指行为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唯一的不可不为性、行为的历史性。”[12]巴赫金洞见到:“命令祈使的坚决而绝对的性质,被偷换成具有普遍的意义,被理解成一种理论上的真理性。”[13]他认为康德和康德主义推崇的实践理性是从形式伦理学的角度描述的,其推崇实践理性,实际上依然是推崇理论领域,将其置于所有其他领域之上,导致其成为最空洞和最无效的浮泛之物的领域。巴赫金尖锐地批评康德式的实践理性不可能论证第一哲学。第二,在形式伦理学中,意志自己独立地把完全合乎规定立为自己的法则,这只是意志的内在法规。好比意志划定一个圈子,把自己关在其中,从而排除了个体的和历史实际的行为主动性。[14]因此,形式伦理学的原则根本不是行为原则,而是对已实现的行为从理论上进行可能的分析概括的原则,它本身是没什么效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