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0]11-0093-05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由封建专制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受到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强烈冲击,我国逐步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廉价原料的供应地。同时国内民族资本主义机器工业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发展起来。在外来商品倾销和本国民族资本主义机器工业产品销售的双重冲击下,我国民营手工艺面临新的危机和挑战。一部分手工艺行业如手工纺纱、踹布、土针、土烛、木版印刷业等被国外的倾销商品和国内工业产品或摧毁或替代,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大部分手工艺行业如土布业、丝绸业、土纸业、陶瓷业、铁锅制造业等却在国内外工业产品的冲击夹缝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此外,在国外市场需求带动下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手工艺行业,如抽纱、花边、草帽辫、发网业等。总体说来,1840年至1937年抗战前夕这一时期,在夹缝中发展的民营手工艺生产达到了近代史上的最高水平。之所以能够出现这种情况,适应当时民营手工艺生产的各种经营形态的出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民营手工艺的经营形态主要存在依附经营、自主经营和联合经营三种类型。 一、依附经营 依附经营指手工艺人由于原料、资本、技术、工具设备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依赖他人而开展生产的经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者丧失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形成对他人的依赖。简单来说,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等不能由自己掌握,皆服从他人的安排。依附经营是1840年-1937年间许多手工艺在国内外工业产品冲击夹缝中寻求生存的重要形态。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各种商埠的建立及铁路、海运等新型商路的开辟,近代市场的扩大刺激了手工艺商品生产的发展。然而多数个体手工艺生产者,由于家庭经济的贫困,既没有足够的资金买进大批原料保证生产的延续性,也缺乏跨区域销售的能力和经验,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很难形成对国内外工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资本雄厚、市场经验丰富的商人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介入到手工艺生产和销售环节,赚取利润。他们最初仅向手工艺人销售原料,后来发展成向手工艺人赊卖原料或者借贷资金给生产者,同时规定以产品偿还,最终渐渐变成直接向手工艺人提供原料和劳动工具,回收制品,付给艺人工资,在这里,手工艺人也最终成为依附于商人生产、赚取工资的工人,形成对商人的依附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被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学专家学者称为商人雇主制,也可统称为包买主制。张世文在1936年出版的《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对定县当地手工艺分析时认为“在家庭工匠制下的工业,其需要之资本也有多少,因此其来源亦有不同。多数的家庭所需资本很少,所以都是自家所出。但是,有的工业需要资本较多,如织卖布的家庭,做杆杖的家庭,选猪鬃的家庭,他们多由村中富户借贷,将货物制好卖出后,再归还本利。……因为富户看到有利可图,就想用资本购买大批的原料,雇人制造,与以工资,出品发卖,得到全部的利益。定县南北木楼两村的富户先是借给选猪鬃的家庭资本,取得利息。继则与选猪鬃的家庭搭钱股力股合伙,得利按几成互分。最后则有自出资本贩买猪毛鬃,雇村中妇女选猪鬃,按斤与以工资的。所选的猪鬃由他们卖出,得到利益”。①以织布业为例,“农民织布如欲自产自销,在工具和原材料方面必须具备三捆纱约合两担米的资金,才能应付周转。广大农民长期以来,受尽封建地主、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的层层盘剥,衣食不继,一般不易筹措,不得已只能向布商领纱织布;小生产者也经不起纱价涨跌和布价上落的损失,领纱织布可以避免风险,工资虽极低微,也只好忍受剥削”。②对包买主来说,“放机”给依附经营者比开办工厂更加有利,“以一千台布机算,假如集中生产,不但厂房要很大,即使把一千台机的用纱染色晾干,就得有几十亩的土地;还得置备千台布机,招用千余工人,这样就绝非一家土布庄所能胜任。而放一千台机却只要几十件棉纱周转就行,显得轻而易举”。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依附经营的出现及发展是市场需求扩大的基础上商业资本介入生产领域的结果。在这里,复杂的社会环境则是手工艺人与包买商各求所需,形成依附经营的重要外部条件。 中国传统丝织业中的包买主制由来已久,清朝初年包买主制就已经在丝织业中出现。这些包买商,杭州称为“绸庄”,南京称为“缎庄”,苏州则称为“账房”。据史料显示,苏州丝织业中的“账房”最早出现于清康熙年间。鸦片战争之前,“账房”发展并不快,数量也不多。鸦片战争以后,“账房”数量激增。据调查数据统计,1899年,苏州一地“账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④20世纪初年,苏州丝织业内为“账房”代织绸匹的机户,已经占到丝织生产者总数的90%以上,“按机户人数计算,现卖机十不得一,况非一定,今日现卖,明日代织,视为常事”。⑤到20世纪20年代,其它手工艺行业也出现了依附经营的形式。如上海有很多制伞业的手工工场或作坊,“这些伞的全部或者至少绝大部分,通常都是接受大商行的定货而在各家作坊里分别进行生产的”。⑥“北京的漆雕局,1928年时尚存6家,工作分为上漆和雕刻两部分,纯为手艺工业。各局除了雇工在局内劳动外,亦将原料承包给局外工人在家制造”。⑦“安徽陶瓷业采土制器,俱由村民办理,包采瓷土一万斤,可得四五元,包制瓷土砖一万斤,可得八至十元”。⑧江苏省江阴县出产各种竹器工艺品“全部的生产由五家店铺控制着,城内及近郊的竹器工匠或在店铺内或在店铺外为其进行生产”,⑨是典型的依附经营开展生产。 近代不同手工艺行业内部的包买主制都有自身特点。关于丝织业、土布业中的包买主制研究者众多,王翔在《中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苏州丝织业“账房”发展史论》一书中对苏州当地的“账房”进行了研究,彭南生在《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一书也对高阳地区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在此,对于这些行业的包买主制不再赘述。此处以草帽辫行业中的具体情况为例来分析包买主制的操作模式。草帽辫是用麦草加工、编织成辫,用来制作草帽,此项手工艺并非中国传统工艺,在道光、咸丰年间由国外传入,是鸦片战争后为适应国外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手工艺。⑩草帽辫主要为外向型手工艺生产,因而其一开始就受到洋行、买办商人的控制,属于典型的包买主控制下的依附经营。草帽辫的生产范围较为广泛,福建、浙江、天津、河南、山西、山东都有生产,其中以山东较为著名。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外市场对草帽辫的需求量比较大,又值国内各省大力倡导实业,因而,草帽辫发展十分迅速。天津、山西等地,以草帽辫为重要副业,“山西潞城县从事草辫编织的妇女约有2万人,年收入总计不下20万银两”。(11)山东龙口、登州、掖县(今莱州)等处,“四乡农民,几无户不兼操斯业……产额甚巨,每年总额约达2000万元,输往国外者每年由数百万元增至一千万元之谱,30年来为我国出口货之大宗。”(12)草帽辫生产的兴盛吸引了众多商人投资经营,专门从事草帽辫生意的“辫庄”、“辫行”逐渐增多,在山东掖县的沙河镇甚至出现了草帽辫的专业市场,当地草帽辫产量能占到山东省产量的三分之二。“辫庄”是在集散市场经营草辫的买卖者,多为普通商人,资本大小不一,多者有超过20万两的,少者不过2万、3万或更少。辫庄购进草辫后,加以打包整理,然后通过辫行售给洋商,或者直接接受辫行的订货,在规定期限内为辫行收购一定量的草辫。“各草辫产区都有大量辫庄存在,其中山东商人尤为活跃,浮丘、宁阳等地各有辫庄10余家,沙河镇的辫庄竟达40余家。还将辫庄分号开设到其他省市,在河北南乐县坐庄收买草辫的山东商人不下50人”。(13)在辫庄之上又有辫行,辫行多开设在草辫的集散地或通商口岸,方便草辫的收购与运销。在各地辫行中以沙河镇商人实力最为雄厚,一战前他们在青岛设有10家辫行,甚至在日本神户、大阪也有沙河草辫行正祥栈的分号。(14)辫行之上,则是洋行。洋行需要辫行来为其收购草辫,辫行需要通过洋行才能将草辫运输国外。可见,外商正是通过洋行→辫行→辫庄→草辫加工者这样一条路径来控制草辫的生产。由于草辫从一开始就是外向型手工艺,因此从其产生以来就处于包买商的控制之下,草辫加工者完全依赖于洋行。也正因为草辫依附于外商,其市场的发展变化完全由国外市场决定,一战期间,草辫在欧美的销路大受影响,国内草辫业也随之萎缩。出产草辫最盛的山东掖县(今莱州)及河北南乐等地,1919年只剩编结草辫妇女2万余人,10年以后更减少到不足八九千人。(15)沙河镇辫庄由40家减为20家,勉强营业,朝不保夕,新城、安乐、寿光等处的草辫交易则全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