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关于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大量研究提示,这个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发生了多重意义深刻变迁的社会。从宏大的视角看,明清中国的变化与早期全球化过程相关联,互为作用;从微观的视角看,明清中国的变化渗透到士农工商乃至四民之外的所有人群的日常生活中。在愈来愈多的史实不断增进关于此类变化的了解同时,史学界对于如何解读这些变化见仁见智,分歧尚多。笔者相关的基本主张,是认为明清时代中国展开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帝制农商社会的结构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农业与商业皆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帝制国家体系与商品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共容、并生、互洽的结构性关系,明清中国都不是“闭关锁国”的,是有限开放的。这种社会状态虽有包容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空间,但没有呈现出明确的向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演变的迹象,因而这是一种应该在理论意义上单独对待的社会形态。①因为这种社会形态恰好在中国现代化社会大转变之前展开,所以相关研究颇具现实意义。问题所涉宏阔,至今尚有大量问题未经辨析,权力与财富的关系问题为其中之一。权力与财富是迄今为止一切社会支配关系的交叉点,二者的配置方式构成所有社会秩序和制度的内在纹理,也是观察社会制度基本特征的一个有效视角。明清时代,集中体现在政府行为中的政治权力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社会财富增长之间的配置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动,应是认识明清社会结构演变的一个重要侧面。本文从权力与社会财富配置方式视角,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显著表现做基本情况的透视,以便为深入、具体的研究摸索思考路径。由于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说偏重于探寻中国社会的内生性变动,考虑的时间下限为19世纪中叶。 一、土地权分层占有与赋税结构中的国家权力 在所有农业社会中,土地为最大宗财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既不是“东方专制主义”论者所说的惟有国有制而没有私有制,也不曾达到彻底的私有制,而是一种土地权分层的所有制。国家对全国的普遍治权在不同时代的制度格局中显现为具体形态差异的土地财产权,除直接占有部分国有土地外,还可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及以超经济手段剥夺私人土地产权。贵族、势要凭借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权地位占有大量土地,同时利用经济手段获取私有土地。自耕农、庶民地主私有土地具有较强的个人财产性质,在唐中期以后明显扩展,土地交易现象大量增多。即便如此,明清时代私人土地权益也没有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国家对各类土地保持最终权利,这确保了国家对社会财富的最终控制权。② 明朝国家直接拥有荒地、屯田、官田。荒地由政府决定是否开垦及开垦后的产权关系,屯田收获由国家与耕种者分成,官田要承担比民田更高的赋税,这些都体现出国家对于土地的最终权利。清朝初年在京畿地方实施圈地,对辽东等地区进行封禁,这也体现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依据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各朝政府得以强力调配土地与人口的关系。明初,鼓励垦田,实施移民,限制“有力之家”多占土地,以使土地与劳动者结合,从而保障了政府的赋税收入。然而此类配置举措,在王朝建立之初容易推行,配置结构一旦落实之后,土地、人口依然会向权力所在的势要阶层方向流动,而政府与势要利益盘根错节,便不再可能有效推行大规模土地财富资源调配。因而,中国历史上的王朝都会经历社会矛盾从平和到激化的过程并最终瓦解。 帝制体系必定会保留一个贵族势要集团作为统治者核心。因为国家对于土地、人口保持最终控制权,作为统治者核心的大贵族、官僚阶层一定会依托权力逐步扩大自己的财富,其突出的传统形式就是土地兼并。虽然《大明律》《大诰》中都有严禁土地兼并的规定,明太祖曾禁止功臣接受土地投献,但是势要土地兼并与明朝相始终。据《明史》,大贵族自明初就从国家获得大量土地,“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洪熙、宣德时期,权贵宗室庄田坟茔,或赐或请,不可胜计。武宗即位后仅1个月,“即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余处。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万历时期,福王分封得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达到4万顷,经群臣力争,减为2万顷。天启时期,“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国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③河南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初受赐地27顷,后“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④万历后期孔贞一巡按四川时上疏言称:“蜀昔有沃野之说,然惟成都府属,自灌抵彭,十一州县,开堰灌田,故名焉。近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⑤这些土地兼并,都要凭借权贵、势要等国家体制中的特权身份来实现,反映出国家权威通过各种直接或者曲折的形式,在社会层面落实势要财富。 明清鼎革,新政权借诸国家权力体制重构之机大规模重新配置土地财富。八旗在京畿地区的圈地,名义上是圈占无主荒地及明朝贵戚庄田,实际上民间私有土地也被大量夺占。此一过程断断续续,在清初进行了40多年。这种大规模掠夺,以比明初移民更暴力的方式,宣示重建国家秩序之力量的终极土地所有权暨重新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