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与近代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文君,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300387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基督教与现代西方文明密不可分,对近代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中世纪西欧是一个基督教的世界。在基督教语境中,与自然权利或主体权利紧密相连的财产权观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以天赋、排他、平等、抵抗等四大价值理念为核心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原则逐渐明晰。本文从基督教与近代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展开分析,以理清基督教思想特别是中世纪基督教与近代启蒙思想与私人财产权观念上的精神联系。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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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学界一度将中世纪基督教文明与近代文明对立起来,过分强调两者之间的断裂。中世纪即是黑暗、落后、愚昧的同义词,而基督教则是笼罩中世纪欧洲的乌云。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学者大都抛弃了这种观念,强调两者的连续性。著名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将西方文明视为基督教文明,从一般历史发展角度揭示了基督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联系。他认为,现代西方文明是从基督教的“蛹体”中孵化而生的。“自从我们的西方基督教社会在一千二百年以前从教会的母体里呱呱坠地以来,我们的祖先和我们自己都一直是受它的养育哺乳之恩。……基督教的病毒或是仙丹已经进入我们西方人的血液——如果它不就是不可缺少的血液的别名——很难设想西方社会的精神状态……”①另一位史学家C.道森(Christopher Dowson)也把中世纪基督教文明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起点。他在《欧洲的创生》一书中指出,所谓“黑暗时代”实际上是一个黎明,它标志着西方的转型,基督教文明的奠基,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创生”。②在这场欧洲创生的社会运动中,与自然权利或主体权利③紧密相连的私人财产权观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原则逐渐明晰。本文仅就基督教与近代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展开分析,以理清基督教思想特别是中世纪基督教与近代启蒙思想在私人财产权观念上的精神联系。

      在基督教之前,古典时代的西方人的财产观念中,城邦、国家的公共财产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共存。罗马法关于财产权的法律规范,成为古典时期西方私人财产价值观念的集中反映。但是,当基督教信仰取得统治地位后,便将其神圣的财产观念带给西方社会,从而给西方社会的财产权观念带来深刻的变化。如果如阿克顿说的那样“宗教是历史的钥匙”④,那么基督教则是理解中古西欧私人财产权观念的钥匙。

      一、《圣经》和基督教早期教父的思想

      基督教对私人财产权观念的影响可以上溯到《圣经》。上帝是财富的源泉,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和归宿。上帝创造一切,一切源于上帝的思想成为中世纪西欧社会人们共有的精神世界。《圣经》告诉人们,人类所住的地方是上帝给的,所以土地是属于上帝的。国王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人们要记得土地是上帝给的。土地是属于上帝的,所以古代的“地主”也不能永久占有它。因此,《圣经·利未记》中就有规定,每50年应该有一个禧年,在这禧年,所有的农奴或佃农都可以重获他们原有的祖业。另外,买卖土地时应该有收回的权利,因为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属于上帝。上帝说:“土地不可出卖而无收回权,因为地是我的,你们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对你们所占的各地,应承认地有赎回权。如果你的兄弟贫穷,卖了一分家产,他的至亲可来作代赎人,赎回他兄弟所卖的家产。人若没有代赎人,几时自己富足了,有了足够的赎价,当计算卖出后的年数,将差额还给买主,收回自己的家产。如果他无法获得足够的赎价,他所卖的,应存于买主之手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应退还……”(利未记25:23-28)

      当代英国学者彼得·斯特克和大卫·韦戈尔认为这种思想给财产权概念打上了明显的印记,使得财产权概念变得更加复杂了。根据基督教的原罪说,人世间的一切财产是所有人共有的,只是由于人的贪婪本性才产生私有财产权,“人不是人世间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财产所有者,而是对上帝负责的管家。”⑤信靠上帝的基督教信仰在财产权概念中为我们注入了一个“神圣性”的因子,使人们懂得并相信财产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世俗安排,把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带入了一个高于世俗世界的认识平台——神的世界。不幸的是,私人财产权神圣的尊严来自《圣经》和基督教价值观的贡献这一点一直被人们忽视了。

      《圣经》不仅是一部宗教经典,也是一部道德法律文献。《圣经》中摩西十诫中的第八诫“不可偷盗”和第十诫“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从禁律的视角向世人明确地昭示了上帝对财产的态度:拥有财产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而且,无论在《旧约》或《新约》中我们发现财产没有被蔑视,耶稣经常提到财产,但他从来没有因拥有财产而谴责任何人。他仅仅责难过分贪恋财物吝于帮助穷人的富人,正如那句耳熟能详的箴言:“倚靠钱财的人进神的国是何等的难哪!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马可福音10:24,25)

      然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并没有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在基督教早期的教父思想家那里,他们更赞同共有意义上的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的物欲和维持社会秩序,它不是神圣的上帝设立的财产制度,而是在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犯下原罪后的人世间才有的。圣安布罗斯说:“私有财产并不符合自然,因为自然向所有的人奉献自己的丰饶;但是,时间和习惯创设了私有权。”⑥因此,中世纪早期的基督教财产观有这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禁欲主义的倾向占据主导地位,放弃世俗生活进行宗教隐修成为人们最高的理想;其二,对穷人与富人的态度便成为处理财产的重要标准。基督教早期教父的思想大都强调上帝与穷人的认同,教会的钱是穷人的财产,只有将它用于穷人才是合法的应用。

      奥古斯丁作为早期教会中最深刻的思想家,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承前启后的特殊地位。奥古斯丁的财产观,表现为一种二元倾向,既承认一定的私人财产,又强调上帝的最高所有权。他认为严格说来,私人财产是国家的产物,不是神权的产物,因为根据神权,大地及其产生的一切都是上帝的,私有财产要为各种罪恶(不和、战争、非正义等)负责,人们应尽力控制自己对财产的爱恋。⑦在奥古斯丁的著作中,他把神权和人权⑧区分开来,并指出:“一个人是根据什么权利占有着他所占有的东西的呢?难道不是根据人权吗?因为如果根据神权,则土地属于上帝所有,丰盛的产物来自土地。穷人和富人都是上帝用泥土捏成的,这块大地同样赡养穷人和富人。有人却说,根据人权,这份地产是我的。这个仆人是我的,这所房子也是我的。根据人权,也就是根据帝王的权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正是上帝通过世界各国帝王把这些人权分配给了人类。”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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