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利制,是明清及近代中国工商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经济制度。①对于官利制,研究近代公司制度以及明清商业史的学者已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研究近代公司制度的学者,侧重于近代股份制公司官利制的出现时间、发生原因、性质、利率及其作用的探讨;②而研究明清商业史的学者,已就官利制的出现时间及其利率展开初步论述。③近代中国股份制公司官利制,乃是西方公司制度与中国传统商业利润分配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故而,深化明清商业经营中官利制的研究,将有助于近代中国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认识。据有关资料记载,明代万历年间一些商业经营中已采用官利制的分配方式。本文拟就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试作论述,敬请指正。 一、官利制的类型 官利制的分配方式是,经营者不管经营效益如何,首先按照约定的比率并根据合伙人资本数向合伙人支付官利。官利之外的利润,由经营者参与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将利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资本分利,一部分为经营分利。对于明代官利制分配方式,有关资料较为少见,而《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万历收支银两册》、《天启渭南朱世荣分家簿》和《崇祯二年休宁程虚宇立分书》等文书都有所记载或反映。从类型看,明代官利制存在于普通合伙经营和兄弟分家析产后共营的商业中。 普通合伙经营商业中的官利制。《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所载的官利制为普通合伙经营商业中的官利制。《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录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8)。该帐簿属于一册盘总簿,详细记载了程氏染店资本收支情况。程氏染店由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于万历十九年五月初一日合伙开设。其后,程观如、程遵与、程邦显、吴以超和吴彦升等程吴两姓数人陆续加入。该染店实为程吴两姓数人合伙经营的。自万历十九年五月初一日至万历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间,程氏染店共进行了10次查算。每次查算时,首记实在资本数,次记借贷资本数,最后记录合伙人资本数。对合伙人资本的记录,首记原本数,次记得利数,再记支出数,后总以实在数。对于利润的分配,合伙人首先分得正利,然后分得余利。如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实在于后载:该年“实在四千九百二十五两二钱七分九厘,内原本三千五百九十九两三钱七分九厘,该正利五百七十五两九钱,二共该正本利四千一百七十五两二钱七分九厘,除正本利外仍得余利七百五十两。”其中,“(程)本修原本一千九百零八钱七分五厘,该正利三百零四两一钱四分,余利二百七十六两八钱七分二厘,三共银二千四百八十一两八钱八分七厘。”由此可见,该年程本修的利润分为正利和余利两部分,经计算,其正利率为16%余利率为14.56%。同样,该年其他合伙人的利润方式与程本修相同,亦是按正利和余利分配的。现将该年各合伙人的姓名、所分正利、余利以及正利率、余利率列表如表1。
由表1可见,正利,所有的合伙人都有,其年利率皆为16%;对于余利,也是所有合伙人都有,不过其年利率并不等同,程本修等4人为14.56%,而吴元吉为66.11%,程邦显为19.33%。程氏染店这一利润分配方式,并非万历二十八年特例,其它年次亦是如此。每次利润分配时,各合伙人都分有正利。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分有余利。如万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查算时,吴元吉等合伙人分有正利和余利,而以超娘仅分有正利而无余利。“以超娘原本九两八钱八分,该(正)利一两九钱四分,以超娘净本银十一两八钱二分。(吴)元吉原本一千零四十二两三钱五分,该(正)利一百八十七两六钱二分三厘,得余利六十六两,三共本利银一千二百九十五两九钱七分三厘。”同时,亦不是所有年次中都分有余利。如万历三十年五月初一日查算时,该年利润只分有正利。其中,“(程)本修原本二千零六两四钱六分三厘,该正利三百二十一两零三分四厘,二共该本利二千三百十七两四钱九分七厘。(程)观如本二百六十两二钱三分,该正利四十一两六钱四分,二共本利三百零一两八钱七分。”显然,程氏染店这种按照正利和余利的分配方式,即为官利制的一种。其中,官利,称为正利;官利之外所得的利润,称为余利。对于官利,所有的合伙人都有;同一年次,各合伙人的官利率相同。余利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有,也不是所有年次都有;同一年次,各合伙人的余利率并不完全相等。 分家析产后兄弟共营商业中的官利制。《万历收支银两册》、《天启渭南朱世荣分家簿》和《崇祯二年休宁程虚宇立分书》所载的官利制为兄弟分家析产后共营商业中的官利制。其中,《万历收支银两册》(1册,藏中国国家图书馆,残本,封面题“□□网抄”。现书名为今人所拟)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对该帐簿曾作过简介。④经考证,该帐簿为休宁荪圻吴可献所抄,主要记载其父吴文奎万历年间经营资本的收支总账。吴文奎的商业经营以盐典为主,在江苏仪真、湖北兴国州、蕲州和广济县武穴镇等处开有多座商业店铺。该帐簿共记载了万历十五年十月至万历四十一年十月间26年度的账务。其中,万历二十年十月至万历二十一年十月、万历二十三年十月至万历二十六年十月等4个年度账务完全缺失,万历十五年十月至万历十六年十月、万历四十年十月至万历四十一年十月部分账务缺失。各年的利润分配,在万历三十八年十月文奎诸子分家析产前后有所不同。万历三十八年十月分家以后各年核算时,分为官利(简称为“利”)和余利两部分,其官利,不论该年利润多少、经营效益如何,均按相同的利率、向各资本所有人支利,官利之外,各资本所有人还分有余利。显然,这一分配方式为官利制。文奎诸子商业利润的官利制分配方式,是在万历三十八年十月分家析产后实行的。又《天启渭南朱世荣分家簿》(2册,藏上海图书馆)。该分家书实为崇祯二年休宁渭南湖村朱世荣所立。该年,朱世荣68岁,将家产分给4子,并规定“所积本银作五股分扒,以四股分与四子,各得一股,寄店生息,每年作一分二厘算利,其客身许各人支用,其余本利一概不许动支,畜积各股名下,倘有正务动支,则写各人支帐无词。”由此可见,崇祯二年朱世荣的家产分析采取分产不分业的形式(分家时朱世荣将商业财产分归诸子所有而非使用,分家后原有的商业经营仍然存在,并由诸子共同经营)。分家以后,其资本组织形态由原来的独资式改为合伙(股份)式,且各股的利润分配,亦不论经营效益如何,均按规定的比率计利;该利之外,尚有余利,亦分配各股名下。可见,崇祯二年朱世荣分家后,其商业利润便采用官利制的分配方式。又《崇祯二年休宁程虚宇立阄书》(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同时收录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8)。该阄书记载了程虚宇家庭两次分家概况,第一次为万历二十四年程虚宇兄弟分家,第二次为崇祯二年程虚宇诸子分家。对于这两次分家的形式及商业利润的分配方式,阄书虽无明确记载。不过,据阄书有关内容推算,万历二十四年程虚宇兄弟分家后,其商业利润分为正利和余利两部分,其正利是按照年利率10%计利的,而余利由经营者参与分配,如万历三十年虚宇第三子管理黄州铺分得“余银五十两”。可见,万历二十四年程虚宇兄弟分家后,商业利润采取了官利制的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