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4-0063-05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现代政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关系。公民资格的构建是基于权利平等的同质化,还是基于美德和参与的多样化?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大思潮对此进行了激烈争锋。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藉以提出全球化浪潮下公民资格的新思考。 一、自由主义基于权利平等对公民资格的同质化建构 其一,同质化公民权利的政治意义。开起启蒙的自由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以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彰显了人的主体性,自然偶然和社会偶然所形成的差异都是正义社会所需正视的,为“人之为人”的权利平等做了充分的证明,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原来被奴役、被异化的臣民转化为享有主体性资格的公民,公民概念的解放性力量来源于它对人之基本权利的尊重,来源于真正把每个人当作人来看。“如果说权利有什么意义,那么,侵犯一个相对重要的权利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来对待”。[1](262)权利不仅应该认真对待,而且应该受到尊重,是因为权利是正当的。基于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设定了个人自由活动的边界,也以此设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原则和程序。国家权力范围的边界必须是清晰的,边界之外便是公民的自由领地。国家权力踏入这个“领地”的理由必须事先向公民申明,并获得了公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公民发给国家合法进入公民自由领地的通行证,否则国家只能在边界一侧止步。对于公民权利的边界正如一句名言所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服从国家权力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认真地对待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应当将每一个公民视为独立的主体,并给每一个公民同样的地位和尊重,国家的这一态度构成了公民服从国家权力义务的道德基础。政治文明是公民主体权利意识回归的一种状态,它直接对峙着将公民视为国家权力可以任意支配的客体的专制政体。 其二,自由主义范式具有的主要特征。①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体在本体论、认识论乃至道德上都具有优先的权利,个体的地位至高无上。把公民资格看作是一系列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②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私人领域优先于公共领域, 后者的存在仅在于保证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③在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上,个体是理性的、自足的和自我决定的,强调个体性对于共同体之先在性,主张个体不应受共同体过多的限制,共同体的存在应该以满足个体的权利需求为目的,国家被期望只是在最小限度上影响公民的生活,最小意义或者最小功能的国家成为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的一个主要特征。“自由主义偏好于个人自主的价值,对共同体心存怀疑,更害怕共同体强制个人承担各种责任,从而违背了个人本身的利益”。[2](58) 其三,消极公民观。一个人是否为公民,并不与是否积极参与政治密切相关,而是与是否守法、是否积极纳税等最低限度的公民义务密切相关,每个个体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私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以及不违反公共规范。公民只具有最弱意义的对国家的义务,而国家也只具有最弱意义的权利保护功能,个体和共同体的特征体现为原子式的个体和联系松散的共同体。公民资格仅仅被视为一种“身份”,参与政治或不参与政治,都是公民本人的权利。理想的好公民不在于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者是否具有公共美德上,而在于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作出贡献、是否不侵害他人权利,以及是否遵守公共法律规范等标准上。它只关心在什么条件下,人们可以表达出他们的喜好,但却并不关心这些喜好的结果。因而,贫穷、失业、经济不平等,被排除在正义的视野之外。它所描绘出来的是一种消极公民的形象。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公民资格观念尽管在学理上承诺了自由和平等,然而却无法在实践上兑现。正是这种对个体的极端关注,造就原子式的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共同体的价值,并使得这种个体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显得空虚和苍白。 二、不同思想流派对自由主义公民观提出的质疑 其一,对自由主义实现权利保障的效果的回击。自由主义者强调自由至上,是一种由正义的程序和制度保证的、受最少限制的个人自由,具有较强的法理理性。认为如果人们享有的权利正义,交换过程自由,人们行使权利的结果就是正义的,而不管那结果是多么糟糕。“一个合乎正义要求的自由主义社会似乎可以完全没有任何爱和友谊的联结,自由主义社会的人可以不参加邻居的聚会、不加入政党、商会等等”。[3](320)导致了如巴伯(Benjamin Barber)所说的“虚弱”的民主,即人们很少有兴趣参与投票甚至讨厌投票;越来越少的人参与公共政治活动,只想从公共制度中获得利益和好处,而不考虑为这个公共制度做点什么,松散白利的个体构成的社会被冷酷无情的机械化生活所充斥着,权利转化为利益甚至自私自利、公民责任感下降、公共精神缺失、政治参与冷漠、搭便车,等等。在巴伯看来,“虚弱的民主……既产生不出参与的愉悦,也产生不出公民社团的伙伴关系,既产生不出自治和自己管理自己的持续的政治积极性,也产生不出分享公共善的相互关系的扩大,即相互的商讨、决定和工作”。[4](160)自由主义仅仅以程序和制度来确保公民权利的做法,被历史所证明不足以形成一种健康的公民文化,也即是说无论正义制度设计得再好,如果没有积极公民来参与修订和主动践行,所构想的正义之社会制度能否存续也是要打问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