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民主的政治逻辑

——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出发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尚立,《学术界》本期封面人物,政治学博士,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常务副院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比较政治与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曾在香港中文大学、日本庆应大学、美国佐治亚大学和德国慕尼黑大学作访问学者。现任国务院学位办政治学学科评议组专家;全国政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全国党建研究会特聘研究员;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法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中央统战部统战理论研究上海基地专家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上海市政府咨询专家。至今已出版论著十余部,论文百余篇。主要著作有:《政党政治与现代化》、《选举政治》、《政治的逻辑》、《国内政府间关系》、《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社区民主与治理》、《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政治建设与国家成长》、《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成长》、《新中国政党制度》等。代表论文有:《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政治学思考》、《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民主》、《社会主义与国家建设:中国的立场》、《行动者与制度效度——以文本结构为中介的分析》、《复合民主: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等。先后主持过国家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系列研究项目的研究。研究成果先后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三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三等奖、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优秀学术著作三等奖。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人是社会动物,人在社会中的自由离不开秩序。为了社会秩序,人们建立国家。国家的使命是保证人的自由。这决定了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把民主制看作是“类概念的国家制度”,认为它不是建构出来的,是国家制度本身的自我规定。但是,在国家形式范围内的国家制度,即作为某种具体形式而存在的国家制度,则是人们建构起来的。民主建构的政治逻辑表明,民主制是人们普遍的追求,但应该以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形式呈现出来,则取决于具体国家与社会的现实条件和发展可能,没有定规,更没有统一的模式。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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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发展中,民主是最富有诗意的,也是最令人产生无限遐想的政治生活。它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像爱情在人类生命中的地位一样。所以,正如任何文学家多少都会触及爱情的主题一样,任何政治学者也都会触及到民主的主题。在文学家那里,爱情是多姿多彩的,既有爱情的忠贞,也有爱情的阴谋;同样,在政治学者那里,民主也是千姿百态的,既有民主的秩序,也有民主的暴力。不论爱情是多么的玄妙,其绽放一定是来自两颗心灵的碰撞;同样,不论民主是多么的高深,其出现一定是来自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民主是社会与国家共同建构出来的,其政治逻辑就源于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之中。

      一、民主

      至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伟大政治作品就是国家。从人类的最基本理性出发,人创造国家是为了创造秩序,以便能够把在无限的欲求与有限的资源之间形成的永久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从而在获得自我保全的同时,获得自由的发展。显然,国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①基于人类理性,人类创造国家就是为了遵从国家,不然,就不必创造国家。可以说,人对国家的遵从基于人的理性,这种理性来自人的生命意志,即人对自由的追求:追求生命的自由,追求生命在自由中的完善和发展。人之所以选择和建立国家,就是希望国家能够保全其生命,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由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②

      国家要成为保全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力量,国家就必须把人与社会的发展时刻安顿在秩序范围之内。于是,国家对其创造者来说,就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力量视为“第三者”力量,即协调人类生活内在冲突的“第三者”力量,当人类的内在冲突转化为阶级冲突的时候,国家必然以更加鲜明的第三者角色出现,以协调冲突双方,使他们避免在相互的冲突中各自灭亡。③

      国家一旦成为“第三者”的力量,自然就要保持在社会之上,以便协调冲突和化解矛盾。国家相对独立社会之外的存在,在获得协调社会便利的同时,也获得了对社会的政治优势,即权力优势。这种政治优势一旦运行不当,就很容易成为压制社会和控制人民的力量。于是,人类在创造出国家力量的同时,也就给自己出了一道大难题:如何控制国家力量,以便在国家所创造的秩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全和实现人的自由。于是,控制国家就成为人类创立国家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要使国家成为人们可控制的力量,唯一途径就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安排国家制度,从而使国家完全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民主”。这也是民主的第一律令,解决的是人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在政治实践中,如果这种关系被人为颠倒了,那么国家制度在形式上不论怎么追求民主的精神和原则,都不可达成真实而有效的民主。

      显然,民主是人类为解决自身的两难困境而形成的理性选择,从而保障了人在国家中的应有地位。至于这种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如何在国家制度形式上得以有效呈现,则不取决于国家,而是取决于人的发展。尽管大家都公认民主的制度形式最早出现在古希腊,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古希腊的民主,仅仅是一种民主制度形式而言,其本质不是民主的,因为,这种民主制度形式实际上颠倒了人与国家逻辑关系的民主律令:尽管公民可以共同来决定国家事务,但人们在整体上无法控制国家,相反,国家决定人们的现实存在,不仅能够确定哪些人能够成为公民,而且能够确定哪些人可以是人,哪些人只能是人的工具。将一部人排斥出公共生活的奴隶制因此产生。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以呈现,只有到了近代才有可能,因为,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人才可能摆脱对共同体,包括对国家这样政治共同体的依赖,获得了自由与自主。人在现实中获得与国家相对的自主性,人也就获得了控制国家的地位与空间,从而可能将体现民主的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在现实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生活中得以制度化地呈现出来。

      二、社会

      民主呈现的主体是人,人是合群的,其现实存在必然构成社会。因而,人的生存与发展最终都必然要落实到社会之中,并将社会的发展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这意味着人要获得对国家的独立和自主,必须借助社会,也同时必须体现为社会的独立与自主。由此,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往往会转化为社会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当然,这个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并由人的生产和生活来决定的。

      人的合群属性决定了只要有人,必建立社会。然而,人与动物不同,人构成社会不简单基于人的合群,换言之,人的社会不等于人的聚合,因为,人的生存是以生产劳动为前提的。生产劳动使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动物有了本质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些个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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