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民社会”是近年来一些人热衷的话题。但是,“市民社会”这个能指的所指本身并不确定。一般而言,它既指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形态;又指指称这种历史形态的概念。但后一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究竟由哪些特征与条件构成,人们也还未完全达到一致。尽管如此,“市民社会”仍不失为一个有丰富内涵和现实意义,以及相当的理论深度和广度的概念。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对它的兴趣不仅始终不减,而且日渐浓厚的缘故。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市民社会”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约在14世纪时为西方人采用,但西塞罗早在公元1世纪时就用它来不仅指单个国家, 也指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态。(1)从古希腊人开始, 城市就是与野蛮相对的标志。罗马人继承了古希腊人的这一传统。因此,西塞罗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首先是要将“城市的文明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和野蛮状态相区别。“市民社会”的文明标志在于:1.它有自己的文化、商业生活;2.它有自己的法律制度;3.它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后来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尽管千差万别,但多少都不能完全脱离上述三个特点来谈问题。 在近代的契约论政治哲学家(如洛克、卢梭和康德)那里,“市民社会”指的是与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相对立的政治社会,也就是早期资本主义社会那种“由货币经济、在象自由市场一样的地方随时发生的交换活动、给开化而聪颖的人带来舒适和体面的技术发展,以及尊重法律的政治秩序等要素构成的一臻于完善和日益进步的人类事务的状况。”(2 )契约论政治哲学家的“市民社会”概念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以民权来抗衡专制君权的政治理念,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概念。然而,他们的“市民社会”的合法性仍然是古代的文明—野蛮的区别。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的出现是文明的标志。 黑格尔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这一贡献尤其体现在他将市民社会规定为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领域。市民社会是黑格尔国家理论的一个环节。他试图让市民社会成为各种利益和社会力量冲突的场所,而让国家从各种社会与历史力量中抽绎出来,成为普遍利益的体现和代表。因此,区别于家庭和国家,市民社会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领域,是“需要的系统”,是法律和司法行政与内务行政管理的领域,是实施立法和强制立法的公共权威的领域。实际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就是现代国家主要的经济、司法和社会制度,这是一整套产生自由的理性设置。因此,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成就”。(3 )与以前的市民社会理论家不同,对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现代的现象,它是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人所生活的那个自由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概念化,因而带有那个时代(现代)主要的理想色彩。象洛克笔下的市民社会一致,它通过司法行政来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象霍布斯的市民社会一样,它使个人免于公权的横暴。它与法国大革命的目标相一致,是自由、平等和博爱的领域,但无需恐怖来实现。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4 )这个联合的种种设置都是为了保证自由的充分发展和个人利益与需要的满足。个人权利与自由在社会范围内获致自由的唯一可能的途径,因为它通过一整套理性的设置实现了个人要求得到满足的权利:市民社会使个人可以个别地选择在市民社会中能期望获得的东西;市民社会的设置提供物质和精神的手段使个人可以获得可能的东西。与希腊的城邦国家(polis)相比,市民社会使家庭与政治的冲突缩小到最低限度。由于没有市民社会,希腊的城邦国家不承认、接受和鼓励个人的特殊性、主体性和权利;而市民社会刚好相反。从整体上看,市民社会只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哲学要讨论的归根结底是伦理生活,因此,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生活的一个必要的辩证因素。然而,不管它的这种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意义,它仍充分反映了现代性(modernity) 的社会政治理想。 马克思是第一个揭露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神话的人。黑格尔讲的那种“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的市民社会在他看来不过是唯心主义的虚构。任何关于个人的有意义的说法必须同时联系他的环境,个人在概念上也不能与他的社会语境分开。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只看到个人的肉体特征。“他的胡子和血液”,却忽视了个人的社会涵义。市民社会归根到底是物质交往形式。这构成了唯物史观的出发点:“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5) 与黑格尔从伦理精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不同,马克思是从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来考察市民社会的。虽然他对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的领域与国家的“唯心主义”或“精神主义”相对十分不满,认为人的异化就是生活分裂为这两个领域,但他对现实历史研究得出的是同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结论。马克思认为,古代城邦国家,无论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的特征都是没有区分社会与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完全从属于国家;没有政治结构把自己与现实的、物质的社会,与人类生活的现实内容相分离和相区别。当政治国家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形式时,res publica (公共事务)意思只是公共生活是个人生活的真实内容。因此,任何私生活缺乏政治地位的人就是奴隶,政治不自由意思就是社会奴役。政治渗透到一切私人领域,社会与国家,私人和公共自我,个人和团体间没有区别。中世纪把这种关系倒了过来:在这里,私人领域,市民社会获得了政治地位。财产、商业、社会关系和阶层,甚至私人,都成了政治的。马克思说在封建时代财产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只是因为私人财产的分配是一种安排。只有在中世纪政治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自动反映。在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完全区分开来了。市民社会完全摆脱了政治限制;私生活,包括经济活动,完全不管与国家有关的考虑;一切对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政治限制都取消了。经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表达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这种两分。人类社会现在完全意识到它的异化和人的生活分为私人和公共两个领域。经济活动本身变为目标既是这种人异化于他存在的普遍内容的证明,又是它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