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教育的幸福功能

作 者:
王啸 

作者简介:
王啸,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作为人之生活的根本目的,幸福是人永远无法回避的关涉自身命运的永恒主题,也是道德教育必须予以关注的重大主题。道德教育的幸福功能要求我们充分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和自由尊严,正确理解幸福与道德、幸福与权利、幸福与自由、幸福与关怀的关系。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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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教育功能是关于道德教育作用的深层探讨与定位,揭示的是道德教育能够干些什么。[1]由于“人在社会中生活”,所以,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个人、社会和生活三个方面。本文主要是从生活的视角探讨道德教育功能。“人在社会中生活”,生活的质量主要由幸福来衡量,生活的成就就是幸福。可以说,幸福是人永远无法回避的关涉自身命运的永恒主题。当然,人的生活是在社会中展开的,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生活是为了社会,因为“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2]。作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道德教育本身具有幸福功能,这也表明,道德教育必须把人的幸福作为重要的主题来对待。

      一、创造幸福:生活的根本目的

      人类对幸福的追求从来没有中断过。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就曾经把伦理学定位为关于幸福的学科。近代的洛克则指出人生来就有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他认为,如果说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的话,就必然具有对其自我保全所必需的一切东西的权利,因为人们不仅具有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而且也有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则以更为简练明晰的语言把追求幸福的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列为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如果说以上主要侧重于成年人的幸福,那么1990年首届“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则强调了儿童的幸福:儿童时代应该是欢乐祥和的时代,是游戏、学习和成长的时代,也就是幸福的时代。之所以每个人都向往、追求、创造和享受幸福,是因为幸福是人之生活的根本目的。

      二、幸福的内涵

      尽管幸福是人人渴望的,但在关于幸福的理解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作为德性伦理的卓越倡导者,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幸福在于德性。所谓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3],而幸福就是那种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它本身就是一种最高善。作为一种最高的善,幸福本身是自足的,“自足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我们认为幸福就是这样的事物。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幸福是所有善事物中最值得欲求的、不可与其他善事物并列的东西。……所以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4]也就是说,作为“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幸福本身被“看作人的目的”。[5]而幸福的生活恰恰就在于德性的实现活动之中。

      作为义务论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幸福属于感性的自然领域,而道德或德行属于实践理性的自由领域,所以,与其说伦理学是关于我们如何获得幸福的学说,不如说伦理学是关于我们如何配享幸福的学说。[6]康德关注的是德福相配也就是至善问题,不过,德行与幸福在至善中的地位不同,德行是第一位的,幸福是第二位的,良好的德行是配享幸福的前提:一个德行越大的人,也就应该配享更大的幸福,即幸福与德行成正比。正是基于此,康德才对提升人的德行的教育和道德教育寄予厚望:“人的天性将通过教育而越来越好地得到发展,而且人们可以使教育具有一种合乎人性的形式。这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未来的、更加幸福的人类的前景。”[7]

      作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密尔认为“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也值得欲求,那仅仅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8]。基于此,密尔指出:“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幸福有权利成为行为的目的之一,所以也有权利成为道德标准之一。”[9]由于“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10],所以当每个人都真正得到了自己的最大利益或幸福时,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总和。也正因为如此,所有的制度安排都要从多数人的幸福出发。

      中国学者赵汀阳认为“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动力,……如果不去追求幸福,生活就毫无意义而且不可想象”[11]。幸福是生活本身的成就,它本身自成目的性。赵汀阳从“可能生活”的角度来揭示幸福的内涵。所谓可能生活,就是“每个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人的每一种生活能力都意味着一种可能生活。尽可能去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就是人的目的论的行动原则,就是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原则,是幸福生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12]。在他看来,幸福不在于德性本身,也不是单纯的快乐,而在于追求、创造有意义的人生,实现人之为人的各种可能生活。幸福要通过人的自由去创造生活的意义,因为“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13]。幸福的关键就在于充分利用自由去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

      三、道德教育的幸福功能

      长期以来,中国道德教育,乃至中国教育,一直缺乏对人的幸福的关注。比如,我们的教育目的主要还是停留在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具论层面上,教育内容更多的是从知识论的角度来展现事实与规范等,教育方法则主要以封闭为特征的灌输为主。人在教育中不是被当作目的而是被当作手段和工具,人的自由和尊严得不到保证,意义和幸福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再比如,我国现阶段的道德教育目标,按照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来看,主要有:(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以上内容中不仅政治思想方面的要求占据了主要部分,而且缺少对人的幸福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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