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科举中的“拔解”

——兼论“拔解”概念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晓峰,北京大学中文系

原文出处:
文史知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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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皇朝设立科目进行考试以便有效选拔官吏构制度。这一制度创始于隋代,唐代以后逐步规范化。就考试组织而言,唐代科举大致可分成中央(朝廷)和地方(县和州、府)两级。地方贡举机构需服务于中央,故自身逐渐形成稳定、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便选拔优秀举子参与中央考试。不过,地方贡举制度也存在不稳定因素,乡贡举子“拔解”的出现,便是以往研究中被忽视的一个现象。

      《新唐书·选举志》对唐代应试举子的来源曾做了区分:“由学馆者日生徒,由州县者日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新唐书》卷44)“乡贡”相对“生徒”(官学在校学生)而言,专指私学或自学出身者。

      乡贡举子的应试程序大致分成县、州府、朝廷(尚书省)三级,韩愈在《赠张童子序》一文中有详细描述:

      天下之以明二经举于礼部者,岁至三千人。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州若府总其属之所升,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谓之乡贡。有司者总州府之所升而考试之,加察详焉,第其可进者,以名上于天子而藏之属之吏部,岁不及二百人:谓之出身。(马其昶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需要注意的是,文章虽然讲的是乡贡明经的考试程序,但同样适用于乡贡进士等。《唐摭言》卷1《统序科第》就说:“始自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576页)

      乡贡举人需先经过县级考试,合格者再参加州、府考试。州、府考试合格者,方能获得州、府荐送的资格,从而参加中央考试。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唐代习称为“解送”。如《唐摭言》卷1《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所宜贡之人解送之日,行乡饮礼,牲用少牢,以官物充”。同书卷2又列有《京兆府解送》、《海述解送》两目专述州府荐送之事。

      贡举人列名州府,以求获得州府的荐送资格,唐人称为“取解”,意即“谋取或取得解送(资格或文书)”。《全唐诗》卷374载孟郊《湖州取解述情》一诗,题中的“湖州取解”即指孟郊为参加礼部进士科考试而先需谋取湖州贡举机关的荐举资格。

      从制度上来看,乡贡举子获得州府文解前,必须先通过州、府考试,合格者才能取解。宋初所编《文苑英华》卷180至189所载“省试诗”中附有少量“州府试诗”,即为“乡贡取解”中所试。不过,进一步考察唐代州、府的取解,发现其中也存在着不需考试而获解送的情况,这一特殊现象唐人自称为“拔解”。

      现今所见典籍,最早提到“拔解”现象的,是中唐人李肇所著《唐国史补》(成书平唐穆宗长庆中)。该书卷下记进士科风尚,云:“京兆府考而升者谓之等第,外府不试而贡者谓之拔解。”(《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193页)从文意上看,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拔解”现象存在于进士科,其他科目是否存在类似现象,囿于材料,尚难确知;二是所谓的“外府”指的是京兆府以外的州、府。《唐音癸签》卷18《诂笺》三有云:“《国史补》云:‘外府不试而解,谓之拔解。’京兆盖试而升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97页)这个解释是正确的。可见,京兆府以外的州、府存在“拔解”(不考试而获得贡举资格),京兆府则必须考试,京兆府解因而在乡贡中具有特殊地位。(傅璇琮在《唐代科举与文学》第三章《乡贡》中,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62—70页)

      从《唐国史补》成书时间推定,“拔解”至迟在长庆年间(821-824)已存在。那么,导致它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唐摭言》卷1《会昌五年举格节文》透露了一丝线索:

      诸州府所试进士杂文,据元格并合封送省。准开成三年五月三日敕落下者,今缘自不送所试以来,举人公然拔解。今诸州、府所试,各须封送省司检勘,如病败不近词理,州、府妄给解者,试官停见任用阙。①

      以句号为界,笔者认为此段叙述实际是包含了三份敕令。第一份是“元格”,即“原格”(本来的诏令),指的是唐代科举中的例行规定:它要求乡贡进士州、府取解时,需要试杂文(主要指诗、赋),且必须将举人所试密封送交尚书省。第二份是唐文宗开成三年(838)五月的诏令,里面提到这样一个情况:因为州、府不再按规定将考试卷子送交尚书省核查,所以乡贡进士落第后,不考试就能再次取得荐送资格。第三份就是唐武宗会昌五年(845)的敕令,它要求州、府所试必须递交尚书省核查,避免“拔解”,同时严格考试制度,所试不合格,不能“给解”。

      合三份敕令所言,推知“拔解”的出现应和“州、府取解”制度的松懈有关。正因为不再将州、府所试送交尚书省核查,考试也就可有可无了,“拔解”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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