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和反腐败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不仅相关学术研究亦日渐增多,而且媒体注目,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倾注大量资源致力于反腐败斗争。 当我们讨论民主社会中对政党和政治家的政治信任、国际贸易壁垒、发展援助和削减贫困等话题时,腐败仍然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热点,且丝毫没有降温的趋势。由于注意到腐败对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危害,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最早呼吁要更多地关注反腐败问题;随后,联合国、欧盟和世界银行及区域性发展银行也纷纷跟进,将反腐败当作一个优先关注的紧迫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当人们在讨论如何使落后国家改变现状时,反腐败问题变得尤为引人注目。世界银行甚至认为“腐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World Bank,2006a),并率先提出将促进“善治”作为消除腐败的关键策略。因此,在当前,无论是多边援助还是双边援助,打击腐败和促进善治已经成为支持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尽管上述国际性组织很早就呼吁关注腐败问题,但是直到1993年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成立,且从1995年开始每年发布清廉指数时,才使人们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渐成潮流。透明国际对CPI是这么评价的:“CPI是透明国际的一个最知名工具;它已得到广泛承认,同时也把透明国际和腐败议题提上了国际性政策议程”。 的确,CPI的发布在腐败研究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大大推进了人们对腐败的认识。CPI指数为大样本分析提供了理想的数据基础,因而首次使对腐败程度进行跨国比较及年度比较成为可能。如果没有CPI指数,许多关于腐败的二手研究将不会出现。CPI的价值不仅在学术研究上,而且在推动反腐败实践方面也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一方面,每年秋天发布CPI的时候,都吸引世界各大媒体聚焦反腐败问题;另一方面,CPI利用排行榜的方式刺激各国政府重视反腐败问题;另外,CPI还促进反腐败的国际性合作。 虽然CPI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不能掩饰它在概念和使用上也存在不少缺陷。而且由于透明国际及其CPI逐渐扩大的影响力,CPI的缺陷已经开始对世界各国(包括许多国际性组织)提出和实行的反腐败措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本文将深入分析CPI指数的影响,并指出由于CPI本身固有的缺陷及使用上的不当,CPI并不总是给反腐败带来积极的效果。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给腐败下定义的困难,接着分析透明国际采用的腐败定义,以及沿着这个定义衍生出来的,通过促进“善治”消除腐败的思路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指出几个在CPI编制方法上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CPI指数带来的学术影响和政治影响。第四部分指出,CPI的巨大影响力有可能使得一些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陷入“腐败陷阱”。 一、检视CPI指数:腐败的定义和测量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 如何定义腐败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里若再强调准确的腐败的定义是如何重要的话,肯定会招人厌烦。有人甚至说,我们只要大概地知道腐败是什么就可以了,关键是我们如何反腐败,而不是纠缠于定义腐败,如何对腐败进行分类。而且,自腐败问题被关注以来,就从不缺乏对腐败定义的讨论,譬如海登海默(Heidenheimer,1970; 1989; 2002)、威廉姆斯(Williams,2000)、约翰斯顿(Johnston,2005)、库勒(Kurer,2005)、沃伦(Warren,2004)等学者的定义。 即便如此,我们讨论任何概念时,都需要对这个概念采用某种形式的定义以便分析问题。腐败也不例外,目前流传最广的是透明国际对腐败下的简单定义: 从操作上而言,腐败是滥用委托之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透明国际进一步区分了“遵循规则的腐败”(according to rule corruption)和“违反规则的腐败”(against the rule corruption)。前者指为了使行贿者获得某种优惠待遇,受贿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后者指受贿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行贿者以好处(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6)。 表面看来这个定义似乎直截了当,甚至无可辩驳,但是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个定义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界定“委托之权力”和“私人收益”的困难之外,更严重的是,批评者认为透明国际的这个定义将腐败仅限于贿赂,而许多其他不涉及金钱交易的多种腐败形式没有包含在内。一提到“多种形式的腐败”,就凸显出定义腐败的困难所在:很难有一个标准将腐败准确地分类。若想涵盖腐败的核心内容,我们提出的定义甚至要比透明国际的定义更宽泛。 为了回应批评,我们或许可以将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改进为“腐败就是滥用权力获取非法收益”。这样就不会被批评为只有手里握有受委托之权力的人才会从事腐败活动(例如独裁者,虽然他行使的不是受委托之权力,腐败却是他的臭名昭著的罪名之一),也不会使腐败仅局限于获得“私人收益”(批评者认为透明国际的定义将腐败现象的发生局限于个人或一小群人,要不然就认为腐败只会发生在公共部门)。但是,如此宽泛的定义根本无法运用于研究和实际政策运作。如此定义下的腐败活动,小至诸如为免于交通违章处罚而支付小贿赂,大至诸如因为私利滥用公共权力制定伤害公共利益的政策等严重问题,都包含在内。关键问题是,现实当中存在太多的腐败类型,例如根据腐败所发生的领域可以分为公共部门腐败和私人部门腐败、政治腐败和行政腐败等;根据牵涉的人群可分为公务人员腐败、政治家腐败和企业主腐败等;根据腐败的影响可分为局部性腐败和泛滥性腐败;根据腐败的形式化程度可以分为嵌入性腐败、系统性腐败、临时性腐败或零星腐败等。因此,一个单一的、过于宽泛的定义根本无助于分析问题,因为任何宽泛的定义都难以涵盖上述诸多类型的腐败。尽管如此,许多人仍旧使用此类粗略的定义(不一定是透明国际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影响广泛的CPI指数,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职角色谋取私利(the 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从而将腐败明确地限定在公共部门领域,但实际上,由于CPI指数是由一系列调查而得到的指数加权平均整合而来,因此,很难保证CPI指涉的腐败就与各个调查中所指涉的腐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