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的局限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捷克〕M.赫鲁贝茨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这篇论文分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局限性。这一点是通过批判其公共理性的不足来阐明的。这个论述分三部分来进行:第一部分分析公共理性和话语,第二、三部分分别进行民主缺陷和社会缺陷的解释。这些缺陷被分析为是对公民参与政治社会条件的一个根本限制。因此这个分析集中于过去十年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家J.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这篇论文认为在他的理论中有两个缺陷:一是随着个体向社会的不完全整合而带来的缺陷——民主缺陷;二是与低估正义的社会分配维度相关的缺陷——社会缺陷。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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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我们不能高估公共领域对民主制度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框架内的重要作用,或更普遍地说,不能低估公共话语作为公共领域组织成分的作用。J.罗尔斯的自由理论对我的文章很重要。正如在从《人民的法律》到《重温公共理性概念》的下述话中所显示的,他赋予公共理性一个特权的位置。他说:“总之,它们代表了我对理性公民和人民如何能和谐地生活在一个正义世界的思考的顶点。”(Rawls 1999,vi)换句话说,对这些话题的阐述代表了一个顶点,其中罗尔斯完善了其用人民法律概念对国际政治的思考,并通过公共理性概念形成对政治体制的整体看法。

      尽管罗尔斯也在国际政治领域内概括了公共理性的作用,但他还是将其运用在一个西方类型的自由民主的国家范围内。这将是我论文的中心。在对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的批判中,我将集中在被置于国家的、自由—民主框架内的公共理性概念上。如在分析罗尔斯的国际关系概念时所做的说明(Hrubec2004,pp.77-104),我将试图指出在他的理论中有两个根本的缺陷:一是随着个体向共同体的不完全整合而带来的民主缺陷,二是与低估正义的社会分配维度相关的社会缺陷。这些缺陷表明公民参与政治社会条件存在诸多有限性。

      我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从总体上在规范性术语方面比其实际的政治层面更为严格。它在原则上体现的是对诸多政治党派已完成的、毫无疑义的纲要的阐述。但由于上述缺陷,它又以某种更为温和的方式产生了诸多政治实践问题。除罗尔斯的作品之外,这些缺陷也能在N.弗雷泽结合政治理论和实践政策的《重新思考公共领域:对现存民主的批判》的作品中发现。在此我想对她的分析进行扩展和重新定义。

      关于民主缺陷,弗雷泽注意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公共领域过于微弱的特征”,或者正如当前被称为“实际现存的社会主义”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一样,她注意到被称作是“实际现存的民主”也并不等同于像这样的民主(Fraser1997,p.93)。弗雷泽使用被重释的公共领域概念,将它理解为是一些私人个体聚集起来建构公共领域。由此,通过强调市民社会,弗雷泽说公共领域的成员不仅仅是公务员,从而与罗尔斯的只局限于公共管理的公共理性理论发生冲突。在对社会缺陷的批判中,弗雷泽说:“一个完整的公共领域概念需要的不仅是对社会不平等的曝光,而且还要消除这些不平等。”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的任务就是确定那些由于社会不平等,而在个体的公共协商领域造成的扭曲(Fraser1997,p.92)。

      我将分三个步骤来进行论证:一、对公共理性和话语概念进行整体描述;二、我将解释民主缺陷指的是什么;三、我将阐述社会缺陷。

      一、公共话语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代表着一种很有影响的解释。它被再版了数次,并被许多作者辩论性地复制着。这就是我要简单概括其主要意思的原因。公共理性概念首次清晰地出现在罗尔斯的第二本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中(Rawlsl993,pp.212-254;Rawls1999,pp.131-180)。据罗尔斯看来,既然自由民主的典型特征是理性的多元主义,即由不同道德、哲学、宗教的广泛教义(例如生态学的、新教的、天主教的)构成多元主义的现实。公民虽已意识到在这些广泛的教义基础上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是不能达成共识的(Rawls1999,pp.131-132),但这种共识却可以通过公共理性的帮助来达到。公共理性一般被看作是政治共同体使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阐述其计划,决定其目标的优先性和做出决策。罗尔斯声称公共理性与“宪政的根本要旨和正义的基本问题”相关。换句话说:公共理性的概念在其最深层次上就具体化为最为基础的道德、政治价值。这些价值决定了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间的关系和公民间的相互关系。(Rawls1999,pp.132)

      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与公共话语联结起来是在这种意义上完成的,即公共理性的理想控制着公共话语,如此公共理性在公共话语中就具有控制力(Rawls1999,eg215)。在其他一些地方,他的表述略显温和,即认为公共理性就是一种公共话语(Rawls1999,eg155)。既然我的目的是指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被构想得太狭隘了,所以我认为根据这个术语有两个选择可以前行。我们可以继续使用公共理性概念并扩充它,或者用一个不同的术语来思考其更为广泛的用途。我认为后者比较好。它能使我们一方面为罗尔斯有问题的观点来维持其公共理性概念,同时能在更为完整的立场上保留公共话语概念。公共话语概念已经被整合在我正在建构的一种对话式的、交往或协商性的思想传统中。

      在开始分析公共理性的具体方面前,我想消除一个已被暗自接受的观念,即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是规范性的,所以它是批判社会政治的有力工具。很难找到任何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规范性自身就应该是合格批判的保证?尽管我认为罗尔斯的立场并不是足够的规范,但我还是想强调一个事实,即即使规范性尺度自身也不能充当进行重要批判的保证。理论要求与现存实践显著不同的事实并不是要说明,理论是在正确方向上迈了一步,也不是说明这样的批判就不可取。既然批判不能仅仅从创造另一个世界的观念来代替现实世界的能力中获取,尽管这一替代观念足够地批判,并已被广泛而模糊地接受,那么聚焦于社会政治中显现出的重要问题就应是富有成果的社会政治批判不可或缺的部分。批判需要具体化。所以在解释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时,我们很有必要专门集中在上面提到的两个缺陷:民主的和社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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