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荡政治局势下党内民主面临的挑战

作 者:

作者简介:
捷恩·米思本(Jeroen Mimpen),荷兰民主党D66分部成员。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有关党内民主有何裨益的争议尚无定论。争议双方看似都能据理力争,但都并非无懈可击。文章认为基于特定的政治举措以及各政党的政治环境,党内民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激烈动荡的政治局势则表现为更多政治联盟、转投①的出现以及新政党的形成,聚焦于此,目的是更加清晰地剖析党内民主措施的利弊,文章提出了5项主要挑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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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在党内民主的公正和裨益方面好似未达成过任何共识。有些学者强调党内民主的益处,有些学者却怀疑其是否真能有助于政党的主要功能得以发挥。某些观点认为民主的价值高于政党的所有能力,包括去收集和提供能反映更广大的选民利益的各项措施(利益聚集和措施规范)和合格的人事(招聘)的能力,并认为内部参与、透明度以及内部选举无足轻重。过分的党内民主颇受争议的一点是“过度淡化了政党内部领导的力量,并使得此政党难以履行选举中的许诺”。进一步说,党内民主程序可能会引起政党分裂和各种危机,有可能伤及民主的稳定;并且,公开候选人的选举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增强了少数精英的力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党内民主使一种必要的、可行的民主文化能在党内乃至社会上得以加强。另外,民主进程可能对有代表性的选民的想法有积极的影响,也可能通过吸引新成员以及给新观点留出空间来加强此体制。最终,可以指出,民主的内部进程会在不同的审议领域之间提供必要的上下联动,这也是众多竞争问题之间的一种平行联动。

      这两条线的推理看似都可能有理有据,但在很大程度上这得由党内民主的种种模式以及各政党所面临的政治环境而定。由此下文会指出:党内民主进程可能大有裨益,但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党内民主的益处依托于所实施的各项特定措施、实施方法以及和政治环境的相互作用。将讨论重点放到动荡政治局势下处于发展或初级阶段的民主进程时,应研究不同模式的民主并确定要应对的不同挑战。答案是基于定性研究得出的,这些研究包括在危地马拉和肯尼亚做的实地研究工作。详尽举出的各项挑战涉及到党内民主与民主的其他重要特点之间的对峙,如各政党的内部团结、政党制度及民主法律框架的变化。下文首先要提出党内民主的理念。

      二、党内民主的理念

      虽然很多学者对选举制、问责制、透明度、包容性、参与权和代表权等一些基本原则达成了共识,但党内民主并无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念。下面将研究党内民主的两个基本措施。第一组党内民主措施包括自由的组织、内部环境的公正、定期的选举,以及有代表团体推举的候选人。第二组包括一组不同的措施,这些措施意味着所有成员或成员组能平等、公开地进行参与,这样他们的利益能相对公平地得以体现。在生成一个开放的、协商制的政党方面,这两组措施举足轻重,在这样的政党内人们可以平等地参与选举,也可以从事参与活动或以其他各种方式被代表。对于两种措施的益处到底有多大还要看政党所处的环境与状态。然而,考虑到这两种措施,应该基于政党的规章和政党法的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再者,通过分析一些实例可以全面理解党内民主这个理念,此文的观察提供了3个层面的分析:1)法律规定,2)政党规章,3)实际操作。

      (一)内部选举及候选人选举

      内部选举可以涵盖较广范围的政党官员选举和各层面政治代表的政治候选人选举,如国家的、地区的、更下一级的选举。每一层级和每种情形都可以形成其独有的、各不相同的挑战,虽然有些挑战看似适用于所有的选举。例如,萨里(Salih)详尽描述了非洲的一些与党内民主相对峙的主要挑战,包括精英统治、无竞争的领导选举、带有歧视的候选人选拔等。

      法律结构对政党采用和实施什么样的选举措施有很大的影响。不过合法政党要求的限度在各国大相径庭。例如许多南亚政党几乎不用面对什么法规,可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有些国家总卷入宪法改革的讨论中,这样的讨论经常包含政党的一些要求。有些国家已经要求政党要维护内部民主进程(如组织全国性大会的或组织初选),可法律上未能保障其得以合理实施,在发展中国家就没有进行合理实施。虽然政党领导、政治候选人及其他代表的选举对任何一民主党派来说都至关重要,但并不能包罗万象。民主可不是仅仅组织选举。

      (二)参政权和代表权

      与不同政党代表讨论民主发展时通常强调的一点是所有成员和团体的平等参政权(可能性),这被认为是党内民主的关键要素,甚至比公平公开的选举还重要。少数人或弱势群体利益和想法的代表权要得以更好的保障,可以通过促进其参政权而不是通过纯粹的选举组织来取得。这种参政包括元老级成员对政党政策的影响以及政党团体和政党活动中代表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草根阶层成员持续地或规律性地拥有参政权是不存在的,这主要威胁到了政党领导和成员之间代表性关系。民主政策的制定包括在论坛、辩论、参政会以及其他平台上有关政策发展的参政程序,其分解了政党元老对决策的掌控权。制定民主决策的模式多种多样,有传统的措施,如政党集会和代表大会,也有更多的创新措施,如公投、公众意见民意调查。对这类参政措施的法律规定很少见,即使有也是出于纯粹的义务才去组织一些最高决策机构的大会。有组织的大会间或有亦寥寥无几,部分上归因于动荡的政治局势,而且,这些集会由于时间不足、操控或选举不规范,元老级成员或者个别的代表实际造成的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少数群体或不足群体的代表权的讨论是更敏感的话题,因为这可能涉及到配额立法。配额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党在提议候选人时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发展中民主拥有一些团体,它们通常是由妇女和年轻人组成,有时由一些土著人或少数民族或残疾人组成,这样的团体在主要决策体制中缺乏代表参与。例如在南非,特定的目标是妇女代表应占30%,这一目标只能在南非少数几个国家如卢旺达和莫桑比克才能达到。在许多非洲及拉丁美洲国家,配额条令受限于对选举改革进程或政党法律所进行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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