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政治合法性思维析论

——兼及恩宠政治文化性格

作 者:
葛荃 

作者简介:
葛荃,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山东威海264209)。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政治合法性思维特点不同。西方以思辨理性为主,中国则表现为浓重的信仰理性。中国上古三代时期的政治合法性思维具有鲜明的原始宗教信仰因素,春秋战国时期提升了其中的理性认识,至西汉时代则达成了政治信仰与政治理性的高度融合,从而形成了中国化信仰理性的政治合法性思维特点,以及相关的恩宠政治文化性格。恩宠政治文化性格主要表现为,浓重的政治信仰促成了强势的政治权力崇拜;人们的最佳生涯规划是介入体制,获得君权恩宠,分享权力与利益;以及在社会层面的政治情感、心态等深层结构中,形成了遍在的“造神”情结。这些特点的影响在当代中国仍然存在,需要予以关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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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性理论与中国上古时代政治合法性思维特点

      政治合法性理论具有世界性,无论古今中外,大概只要存在着政治生活和政治统治,在思想文化的层面,就会形成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认识。由于不同民族的文化个性相异,有关的认识和理念也有相当的区别。中西方之间就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合法性理论范式

      相对于中国文化而言,“合法性”的概念是舶来品。西方文化关于合法性的思考其来有自,有研究者总括其说,以为主要是三种形态。

      一是规范主义范式:“在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启蒙思想家一脉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中,正义、善、公共幸福等规范概念居于核心地位,规范主义是当时合法性思想的基本范式。”二是经验主义范式:“随着19世纪末以后传统规范哲学的衰落,以及现代政治科学的兴起,合法性概念的提出者韦伯所开创的经验主义就成为合法性研究的主流范式。”三是程序主义范式:“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西方先后出现了规范政治哲学和审议民主理论复兴的热潮。这两股浪潮为合法性理论开启了一种新的范式图景——程序主义合法性。程序主义合法性模式的特点是既重视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价值规范,同时更注重价值规范形成确立的实践过程——公共审议;其实质是主张经由审慎理性的辩论协商程序以达致一种‘辩论的共识’。”①

      上述的认识大体上概括了从古希腊到当代的西方文化传统中有关合法性思考的基本状况。这些所谓“范式”内涵着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规范主义范式提出的问题是:政治合法性应该是什么样的?在人们的理念中,合法的政府应该是什么样子的?这是一种应然的思考,其中具有某种理想化的思绪。如苏格拉底说:“政治秩序的基础乃是正义,而正义乃是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统治者的利益”;“正义是智慧与善”②。洛克认为,政治权力乃是由人民委托以用来谋求其福利和保护其财产的。“这种权力只是起源于契约、协议和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只有这样,才创立了或能够创立世界上的任何合法政府。”③ 其二,经验主义范式把自己的想象力集中在当下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他们关注的是实际存在的实事,追问“事实”是什么。他们向公众展示“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合法政府是什么样子的”。例如G·A·阿尔蒙德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④ S·M·李普赛特则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⑤ 其三,程序主义范式的认识更加具有现世性。他们不只关注事实,而且进一步考察事实达成的路径。因而在合法性问题上,他们思考的是具体操作的步骤与过程,他们的追问是“怎么做即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譬如乔舒亚·科恩指出:“什么是善只有通过公共审议,通过深思熟虑的自主的判断、包括审议能力的运用来加以确定,而不是先在于公共审议。”⑥ 埃米·古特曼则强调:“合法性最根本的源泉是人民的集体判断,但这种集体判断不是未经调解的大众意志的表达,而是扎根于按照审议理想来加以组织的各种实践中。”⑦

      这些认识的着眼点有所不同,不过在思维方式上,却具有相近之处。也就是说,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合法性思维主要基于规范与事实,而这些规范与事实是思想家、政论家们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理性思维的结果,其思维的过程是对于现世的政治事实的认知、想象、推理和确认。

      (二)中国上古三代政治合法性认识的思维特点

      与西方相较,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合法性思维独有特色。总体而言,我们不能说传统中国的合法性认识不具有政治理性,但是,这种合法性认识的初始,却是充满了非理性的原始崇拜的色彩。

      据文献载,上古三代时期,中国的先民具有浓重的原始宗教崇拜风尚,《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⑧ 殷商统治者崇拜的至上神是帝,同时也崇拜逝去的祖先。他们无论战争田猎还是年成,每事必卜,以期从神启中获得吉兆,确认自信。西周时代,统治者以天作为本族的保护神。周公曾多次宣讲“小邦周”之所以灭掉了强大的殷商王朝,是因为殷纣王倒行逆施,失去了天的眷顾,周族的文王有德,所以拥有了天下。如《尚书·大诰》:“已,予唯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⑨

      这些说法,无论是殷人尊神还是周公的说教,都是那个时代中国统治者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某种表达。这种方式也常常通过祭祀天地神明体现出来。在中国古代社会君主政治条件下,大凡祭祀天地神明的理念、仪式和行为,都不能排除其中的原始崇拜或迷信的成分。但是,作为举国最为重大和隆重的政治活动,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⑩,绝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简单的迷信。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统治有三种纯粹的类型。它们的合法性的适用可能首先具有下列性质:1.合理性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11) 根据韦伯的类分,殷商西周统治者认定的政治合法性当属于传统型。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殷周帝王之所以热衷于崇拜和祭祀天地神明,正是需要通过这样的仪式,对于其政治合法性予以一再的昭示与确认。

      这一传统历经时代变迁、王朝更迭而延续下来,后世帝王无不效法前朝,将祭祀天地神明视为国之大事。新君即位,也必定要举行封禅之礼,祭告天地,为的是将继承、掌控了最高权力的合法性昭告于天下。时至今日,天坛依然在,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论证方式的重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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