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德育改革的合理性诉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从根,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博士生(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全球教育展望

内容提要:

“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有如下要求:持不同观点的人们能够以合理的态度彼此相待;基于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从各自角度出发或通过采纳彼此视角可以支持共同的规范;不同价值观和立场的人们,应该努力寻求未来的彼此理解和“视域融合”。我们需要汲取“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的思维方式,来回应德育改革的时代诉求。内蕴“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的基本精神的德育改革,必须要确立“相互承认”的思维方式,坚持展开协商对话,建构相互学习的机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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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多元社会,要想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在基本的政治、道德伦理问题上的一致又是社会稳定所必须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巧妙而合理的思路。[1]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对某一事物,不同人从不同理由出发形成的共识就是“重叠共识”。或者说,“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不是权宜之计,不是由于信任权威而达成的共识,而是基于各种理由达成的共识,这些理由在不同的人那里是各不相同的。“重叠共识”的达成还是一个由“浅”入“深”、先“急”后“缓”、自“下”而“上”的过程,亦即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较高、较普遍的要求之过程。[2]罗尔斯设想的渐进的道路是,最开始是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最初默许,随后是宪法共识,然后再转变成“重叠共识”。

      并不像当下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只要是“重叠共识”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其实存在着不合理的“重叠共识”,例如,局限于一部分人而达成的“重叠共识”就是有问题的“重叠共识”。因而,罗尔斯所提出的“重叠共识”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仍然有待商榷,对“重叠共识”进行具体的诠释和发挥是非常必要的。“重叠共识”本身如果要想获得充分的合理性,那么,它必须要符合某种标准,这种标准显然不能取决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的意愿,而只能是另一种的“重叠共识”,即就“重叠共识”而达成的“重叠共识”。

      一、“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

      结合罗尔斯、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和泰勒(Charles Taylor)的观点,我们认为“合理”的“重叠共识”,或者说“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至少应该融汇如下内涵和外延:[3]

      (一)合理不仅包括共识的合理,也包括分歧的合理

      哈贝马斯认为,一种价值规范是有效的、合法的,只是由于所有可能的相关者都可以对其合理性进行商谈,并能够表示一致同意。[4]换句话来说,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合理的共识,没有合理的分歧。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合理分歧”恰恰是“重叠共识”论所不可缺少的观念。罗尔斯认为,有些分歧的产生,完全不是由于观点分歧者的偏见、无知、自私、盲目和自欺欺人等所造成的。在正常的生活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具有充分理性能力的、诚心诚意的人们,哪怕在自由讨论之后,也不能达成同样的结论,“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是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5]而且,只有秉承“合理分歧”的观念,才能够避免用强制或片面推崇的方式方法对待他者,人们才能充分尊重彼此的观念,用平等、宽容和合作的态度对待他人。因而,在交往共识过程中,合理不仅应该包括共识的合理,也应该包括分歧的合理

      (二)规范的共识不只是要容纳“认可”的规范,更要容纳“可认可性”的规范

      没有规范的多元社会将是一个混乱的、没有秩序的社会,因而“重叠共识”中的“共识”主要指的就是拥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达成的规范共识。罗尔斯认为,在多元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分歧是不可消除的,所有个体之所以都愿意践行某种规范,不是基于不同利益之间的重合点,只是由于他们从各自秉承的“好的生活”的价值观或理由中都可以推出相应的规范,而且他们所持的价值观和理由是可以不一样的。

      由于时代或地域的不同,不同个体对“好生活”的理解会有所不同,所以罗尔斯意义上的规范共识必然具有地域性和历史性。这无疑是说规范的观念,即正义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性,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不同境遇下的正义原则是不一样的。主张这种观点有可能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方面,无法在现存的地域文化中找到对这种地域文化进行内在批判和内在超越的依据;另一方面,无法在特定社会和文化传统之外谈论某种制度的普遍意义和正当价值。因而哈贝马斯认为,个体从各自的价值观出发,表示对某种规范的同意,至多表明这种规范得到了“认可”;但一个规范应该不仅要显示它能够被认可,而且具有“可认可性”。[6]“可认可性”是指某种规范不仅能够得到某种理由的支持,而且这种理由能够成立,不是由于某一个或某类主体认可它,而是由于通过论辩能够使所有的主体都可以从内心认可它。也就是说,“可认可性”的规范不仅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而且支撑规范的理由也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这种规范不仅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还能够获得所有人发自内心的支持,因而这种规范是真正普遍意义上的、具有稳定性的规范。

      当然,在多元社会,有的规范不可能具有“可认可性”,只具有“认可”的可能。具有“认可”可能的规范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在某一时期内践行这些规范还是可以保持社会稳定的。因而,“重叠共识”所具有的共识也不能仅仅只理解为“可认可性”的规范,也应该包括“可认可”的规范,但是我们要力图使所有的规范都具有“可认可性”,不过这种努力只能诉诸于交往理性,而不能诉诸于强制和诱骗。

      (三)仅有规范共识是不够的,还应该努力寻求未来的彼此理解乃至“视域融合”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认为,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面,个体价值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多元的,不可强制统一的,对他者的独特价值追求无须深入知晓,共识只是底线的共识,是规范或程序的共识。其实,如果共识仅止于此的话,那么共识的好处是非常脆弱的。规范的共识仍然只是低层次的共识,如果不理解他者的独特价值观,那么,不可能对对方的价值观给予足够的尊重。例如,人道主义和佛教的理论都可以得出“不杀生”这条规范。但是如果彼此不理解,这非常有可能使彼此认为对方的理论是荒谬的、虚假的、低下的和廉价的。“这些态度不可能不耗竭持这些态度的人的求同意愿,并在那些因此而受到贬抑的人们那里产生愤怒和怨恨。”[7]泰勒因此强调相互理解的重要性:“治疗蔑视的唯一处方是理解。”[8]何况,在有的情况下,不同出发点的相互理解是人们能够达成“重叠共识”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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