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 521;G 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779(2009)03-0024-08 随着我国确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进程,建设惠及全民的小康社会,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平等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已经成为事关民族振兴、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大力推进教育公平,明确将教育公平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这显示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已经进入由注重满足就学机会到重视就学质量、强调公平和效益的历史阶段。 作为教育部重大课题《促进教育公平的阶段性目标及政策措施研究》的子课题,在研究中我们根据总课题要求收集了美国、俄罗斯、芬兰、日本、韩国、巴西、印度等国的实践探索,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在促进教育公平上的政策与措施等方面的资料,还利用了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配合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展的国外义务教育发展的系列研究的基础,①以案例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概括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指标。课题组完成了《国际社会关于教育公平的考察维度与主要指标》等九个专题研究报告。 综合以上专题研究成果,本报告拟从国际社会关于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和认识、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对国际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实践及其对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主要启示和建议进行重点探讨。 一、国际社会关于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 1.强调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第26条提出,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基础教育是义务的和免费的。联合国又在1960年通过了《反教育歧视公约》,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都能够享有更广泛的教育公平。这一理念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上批准并由各成员国首脑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强化和扩展。该公约规定所有儿童接受免费的义务的小学教育;有接受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的机会;能够得到教育与职业信息方面的指导。②此外,各项国际法以及各国法律都明确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以致重申国家和国际社会有义务保障公民享受教育的平等权益,承诺在教育发展的政策与实践中,应当坚持以教育公平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2.关注缩小教育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全民教育公平,缩小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成为世界各国制订重大社会发展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议题。③1990年在泰国宗迪恩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来自155个国家的代表共同形成了一项以满足基本学习需求为主旨的普及小学教育和减少文盲的全民教育行动计划。会议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行动纲领》,提出了积极消除性别、民族和地区差别,普及儿童基础教育、成人扫盲教育的目标、措施及具体计划。2000年的达喀尔世界全民教育论坛重申了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的目标。本次会议汲取了世界范围推进全民教育的经验教训,决定将实现有质量保障的全民教育作为2015年拟实现的更高水平的教育公平目标。 3.倡导提供“有质量的全民教育”。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教育公平。新的发展体现在:一是强调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二是面向全体学龄儿童提供有一定质量水准的义务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提高质量势在必行》的报告中指出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忽视质量的现象,实行优质教育已经势在必行,提高教育质量是实现全民教育的必由之路,并从学习者特征、教育教学输入、教育成果和教育环境等四个维度提出了全面理解教育质量的框架(如下图所示),以此指导教育质量的提高。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教育公平的推进不是一蹴而就、急功近利,而是呈现出渐进性、阶段性,不断提高底线的特点。
全民教育质量理解结构图 (来源:Education for all——the Quality Imperative,UNESCO,2005) 为了减少教育不平等现象,提高全民受教育的机会,各个国际组织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如1994年,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迈阿密举行其第一次峰会,此会议有9个合作机构支持,包括美洲国家组织和世界银行,同时汇集了西方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了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包括全民扫盲和在不同阶段开展全民教育,消除种族、国籍或性别区别待遇(美洲国家首脑会议秘书处,2004年)。又如,1999年非洲联盟的53个成员国通过一项宪章,该宪章一致认为,每个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应采取特殊的措施以确保全社会的每个成员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包括女童、天才儿童以及弱势儿童。2001年在魁北克举行的第三届美洲国家首脑会议的行动计划中重申了先前峰会的目标,即促进各个层次教育的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也强调了为女孩,农村地区的儿童,残疾儿童和土著或少数民族儿童提供教育的重要性。④ 纵观以上国际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历程和基本理念,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对教育公平的理解主要为适龄儿童、青少年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享有同等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并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强调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实质上说,教育公平不是让所有学习者都达到同样的发展程度以示平等,而是在教育结果上培养出适应社会多样需求的人才类型;是学习者综合个性的全面发展;不是统一标准,而是个性潜力得以正确对待,并充分挖掘。因此,教育结果的公平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即“让受教育者人人学有所得,学有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