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课程(杂税)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玉勤,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浅释元代课程(杂税)征收制度的内容、执行机构、制约等各个方面,并尝试指出元代课程制度的某些变化及倾向,藉此了解元代对非农业税收的态度及观念,并审视经济制度在元代运作时所遇到的特殊问题及解决方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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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9)01-0040-10

      根据《两五代史辞典》的解释,课即“收税”①,而程即“法式、规章”②。现存典籍中将课程共用作为一个名词的,宋、金皆有记载,《金史》中有税收以“课程”并称③;宋代嘉定《镇江志》卷五记录有:土贡、钱盐、宽赋、常赋、和买、经总、制钱、免役钱、均役、课程、坊场河渡共十一项。当中课程一项主要为“收茶课商搨地钱,并税经过商人”④。

      元代称非田赋收入为“课程”,《元史辞典》解释“课程”一词如下:“元朝某些商税如茶、酒等税的总称。有时也泛指一切赋税。”⑤《新元史》则解释为“凡洞冶盐茶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⑥。课程为元代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再加上元代官员升黜与课程的征收有密切关系,故课程的征收实为元代的重要制度。

      课程的征收不但与国家收入有关,亦与民生日用有关:“至元二十八年三月,钦奉诏书内一款:数年以来,所在商买(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⑦而元朝政府亦会以宽减税收为刺激商品流通的手段,⑧由此亦可知元朝政府非常了解课程的征收与商业活动的关系。因此,研究元代课程制度,实在助我们理解元代的经济思想及经济状况。

      以往研究元代经济史的学者均专注于个别税收项目的研究,而本文则将课程内的各項税收从一整套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制度是一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的安排。⑨故要将课程从制度的角度去理解,则必须要审视其架构、内容、执行情况及其制约,從而理解此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变迁的原因。现从元代各档案及仅存方志中找寻有关资料,分析元代的课程制度。

      一、课程所包括的项目

      《新元史》称一切洞冶盐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但未有指出具体的征收项目。⑩《元典章》户部卷之八,典章二十二为课程一章,章内包括的项目有:茶课、盐课、酒课、市舶、常课、契本、洞冶、竹课、河泊、杂课、匿税、免税。当中匿税与免税为征税的条例,故由《元典章》可知,元代课程大概包括十个项目。

      课程项内茶课、盐课、酒课甚至是竹课,最初均是由国家专营,常课与杂课内容比较模糊,《元典章》并未有明确指出内容;洞冶则包括所有矿产。另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税收主要是市舶(海外贸易)、契本(买卖手续费)及河泊(渔课)。最特别之处是《元典章》课程项内并没有记商税(如买卖交易税等),但在课程项卷首,却有指出逃漏商税时的罚则:“商税-但犯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11)大概商税是归入杂课内,因《元典章》在解释杂课时有类似征收商税的记载:“杂税于税务门内置局,亦吊引税,今发下千字文号贴,仰令当该攒典人于上将税物货,先行从实抄写数目,亦依号附历给发标写某物该税钞若干,令税物人赍把号贴赴务投税,仰税官将吊到号贴当面收受合该税钱,附历监收,准备日晚依号照勘,取计施行,毋得再令拦头人等虚抬高价,口喝税钱刁蹬百姓。”(12)故极有可能杂课包括了商税,但不等同于商税,因杂课亦可能包括矾课等。

      《元史》食货志中并没有课程项,但在食货二中有岁课一项,當中包括金课、银课、铁课、铅锡课、矾课、硝碱、竹木课、盐法、荼法、酒醋课、商税、市舶及额外课。(13)商税项中记“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以“月”为周期赴所输纳,应指城内店铺经营者而言,其它如“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应是针对货物买卖及关税等;而“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之语,则当指田土买卖税。

      课程中与商业买卖有关的税收是一主要項目:“中统五年正月,中书省奏准节该:已前成吉思皇帝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俱各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14)《新元史》记商贾之税分两种:“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15)而额外课共有三十二项(标题称有三十二项,但内容中欠第三十项),包括: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房地租、门摊、池塘、蒲苇、食羊、荻苇、煤炭、撞岸、山查、曲、鱼课、漆课、酵、山泽、荡课、柳课、牙例、乳牛、抽分、蒲课、鱼苖、柴课、羊皮、磁课、姜课、白药,当中很多的额外课都是地域性的。(16)

      从元代仅存方志的记录,除《析津志辑佚》记有“课程钞”、“大都宣课提举司课程”等名目,至正《金陵新志》记有“酒醋课程”、“课程中统钞”外,其他方志均不见将课程一词连用(见表1)。

      将方志的项目与政府文献比较,可见各方志均包括了《元典章》课程项中大部分项目,除盐课及市舶。市舶为具地域性的征收项目,故没有设置市舶司的地方未有记录市舶,非常合理,而市舶有专职机构管理,地方方志亦没有记录,唯盐课为全国性的课程,方志没有记录,则可能是由于盐税后来渐渐由专职机构管理,地方有司、各地课税所及税务均不能管辖,故项目内虽仍为课程,但制度上却已经独立,不受地方官员或税务所管辖,故方志亦不作记录。

      二、课程的征收制度

      元代课程中以盐课、酒课及商税为主要收入。盐税由中央派专职官员负责管理,其征收制度渐渐分离而独立发展,在这里因篇幅所限,又很多学者已曾对盐课作了深入研究,珠玉在前,故本文暂不论盐课,而集中分析课程内酒课、商贾之税及其他杂税的征收情况。

      主要负责征收课程的为左司属下机构,根据《元史》,左司下辖吏礼房、知除房、户杂房、科粮房、银钞房,而银钞房则专管钞法及课程,(23)由此亦可知钞法与课程关系极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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