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群地追求自由权利的生成性存在

作 者:
韩震 

作者简介:
韩震,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原文出处:
人权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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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索一个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论争: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哪个是第一位的因素?通过考察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主要观点的成因,我的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观点,除了社会阶层的利益根源之外,也许更多来自认识论。如果说社群主义是把人的生存和向往目标的生成根源当成了目标本身,那么自由主义则是把目标同时变成了起点式的先验根源。为了深化认识、解决问题,应该把基础归于根源,把目标归于理想,让我们在根源与理想之间的张力中理解人及其社会的生成。

      一、目前,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论域内,社群主义成为自由主义传统的有力挑战者。这两种思潮,就传统而言,实际上是历史上一直断断续续存在的争论——个人与社会应该以什么为本——的继续。这两种政治哲学都有一定的根据,如美国学者茹罗夫斯观察到的,我们的政治文化遭受着矛盾的要求:“既要平等、社群之爱的社会民主,寻求社会正义的广阔目标,同时,在精英倾向的强有力的支持下,又要自由之爱、个人的、追求利益的自由民主。”纵观人类历史,两种不同的政治诉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哪个更根本,一直构成了持续的实际和理论论争。

      为什么有这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解呢?难道都是出于不同的利益吗?对双方论战的社会阶级性质的理解,无论在欧美还是在我国学术界,都无法取得共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起源,肯定有社会集团利益差异的现实基础。但是,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中都有左派和右派之分。例如,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显然不同于哈耶克、诺齐克和弗里德曼的自由主义。同样地,麦金太尔的社群主义也不同于沃尔策的社群主义,桑德尔的社群概念与查尔斯·泰勒对社群的理解也大相径庭。显然,不能完全按照社会阶级或阶层的基础去解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理论差异,在研究中也须考虑不同理解的认识论基础。

      在人类社会的现实中,既有为个人自主权利而奋斗的政治活动,也有为某种群体的特定信念而献身的行为。现代自由主义坚持个人权利至上的观点,认为以社会整体的名义压制个人自由是不能容忍的。这种理论的前提无非是说,人在本性上是个人主义的,正义必须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可是,这种理论无法说明:为什么在历史上有许多人为了民族、宗教、共同信仰或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如,“9·11”事件中,驾机撞世贸中心的“恐怖分子”肯定不是为了个人的自由和幸福。显然,这是自由主义理论所解释不了的。但是,另一方面,人类组织起来,构成部落、村落、社区、城邦、政党、民族和国家,目的恰好是为了群体内部的个人的利益:大家合作会比个人单打独斗要生活得更好些,大家聚集起来可以更好地抵御野兽、自然灾害或外敌。现代政治斗争,无非是为了让自己所属的组织、阶层、民族的成员比其他群体的人有更多的机会、权利或尊严。对群体合作的目的,大家为什么组织起来,社群主义也不能提供真正合理的解释。

      由于认识视角的特殊性,人们往往从不同的出发点去思考政治正义问题。实际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就有认识论上的差异。自由主义看到的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理想价值,为了证明这个理想的合理性,并且为之找到客观的基础,于是就把这个追求看成是天赋的或先天的,试图为个人自由权利寻找坚实的形而上学基础。社群主义观察到人类生成和生活的社会根源,认识到人决不可能脱离社会而成其为人,于是把这种社会关系和人的社群性就认定为人类存在的特殊价值。可见,除了社会的利益基础之外,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也是两种不同思维方式之间的产物。

      在某种意义上,理论的社会根源是比较明显的,也相对容易认识。而理论生成的认识论思路要相对复杂一些,而且也经常为人们所忽视。为了在理论上克服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必须深入了解两种理论成因的不同认识论思路。

      二、自由主义缘起于这样一种思考:如果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最高的追求,那么它自身就必须是根源性的东西,而不是由于历史和文化的特殊经验塑造的。如果自由与权利是特殊经验的产物,那么它们就不具有绝对的性质。为了证明个人权利不仅重要,而且必须,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康德诉诸“先验理性”的自由本性,罗尔斯则依靠“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凭借天赋人权,启蒙思想家确立自然的责任,把自由看成是天生“应该如此”;依靠先验理性,康德使自由具有形而上学的基础性,将自由变成道德理念的拱顶石;通过思想实验,罗尔斯使自由权利获得了逻辑的力量,将自由变成无差别的至上原则。显然,他们都企图发现或建立超越特殊历史经验的普遍原则,以强化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的绝对权威。

      然而,自由主义理论的认识论思路是虚弱的。首先,从历史生成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是把人们的理想、追求当成了根源性的东西,把社会活动的结果当成了活动的前提。本来由特殊的情景规定的社会责任,却上升为先验的、天赋的自然责任。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确是可贵的和有价值的,因而是值得追求的。但是,这种权利是几千年文明历史孕育的,在其成长过程中不断经历风摧雨残。自由主义的全部追求就在于,它不可能是速溶咖啡,瞬间就可以达到色、香、味俱全。自由的理想,只能通过历史的腥风血雨才能得到澄清。

      其次,从理论语境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是把情境化和语境中的话语当成了超情境和超语境的东西,把社会关联中的范畴当成了超验的东西。人并不是生来就是具有理性和自由平等的独立存在,而是历史地置身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同的社会关系不仅承载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而且也因处在不同的时代而不断变化着自己的形态。正是这种具有历史性的社会关系为人们提供生存框架、行为规则和生活目标,并且赋予人们以生命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需求、偏好、权利和理想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自由从来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和人际交往的语境。而自由主义却忽视了这个情境和语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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