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亟待强化制约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大平 本刊记者

原文出处:
瞭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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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10年来,教育领域一直存在的有法不依及违法不究的问题,时常使人有这样一种困惑:为什么法规还不足以对一些基本的教育行为构成严格的规范?对此,一位法学家的回答可谓一语破的:教育法规能否正常发挥自身功能,既取决于立法的质量,也依赖于执法的机制。

      法制走向科学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部《教育法》,既然反映着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它就应“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语)。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它的规范性的形成,应以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基础。而它的强制性的体现,则必须有一个相应的制约机制作保障。尤其在我国力求走向依法治教的初始阶段,注重强化教育法规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以惩戒为核心的强制实施功能,更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育法规施行中的最大障碍,在公民的守法意识并没有伴随国民经济的大发展而明显增强

      我国每一部教育法规颁布伊始,都是经历一番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以求达到家喻户晓,而实际效果却并没有尽如人意。那是《义务教育法》施行后的三四年间,记者相继在太行山区、贺兰山区及四川西部山区的一些乡村采访时,目睹过一处处破败的校舍和一群群失学的孩子,反映了当地政府依法改善办学条件的动作很不得力。进入90年代,一些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一些乡村干部殴打教师、一些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一些教师以种种方式惩罚或侮辱学生等现象此伏彼起,又从不同侧面证明:我们的社会还多么缺乏对教育法规的普遍认同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孙国华,在他主编的一部《法理学教程》中说,法治“是一种与特定文明形态相联系的现象,它体现着渗透着民族文化中民主性的精华。只有在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中,法治原则才可以被理解、被尊重”。

      那么,我们民族的特定文化背景究竟怎样呢?积淀甚深的宗法观念,所孕育成的一个内驱力极强的关系网,还在表现出人情与权势大于法、以利害定亲疏等“人治”的痕迹。在新旧体制的转换期,市场经济的重利性、竞争性和本位性,还在表现出见利忘义、急功近利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负面效应。尚不健全的干部制度制约机制,还在显露出注重考评表面“政绩”的缺陷。这一切,不能不极大地影响着教育法规的实施。比如在现实中,很少听到有关方面对教育法规中有争议的条款,作出权威性和可以实际操作的阐释,也很少有教育行政部门聘请长年律师,为其实施教育法规作咨询或辩护。这自然使依法治教的程度,打了太多的折扣。

      一些法学界人士还认为,与守法意识淡薄紧密相连的,是对教育法规的片面理解。比如,多少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法就是他们管老百姓的“工具”,而不去想自己该怎样增强守法意识。多少实施教育者认为法就是他们权益的“护身符”,而不去想自己该怎样接受法的规范。《教育法》施行之初,北京医科大学94级的一些女生就表示,她们唯一感兴趣的,只是“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那一条。一些大学及中小学校长津津乐道的话题,就是一要政府增加投入,二要提高教师待遇。即使在电脑黄毒危及青少年时,一些人的思维定势也仅仅囿于严惩不法行为,而很少有人提醒所有解决办法的基础,还应在培养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上。难怪一位法学学者深感忧虑地说,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这种既渴望受法保护、又不愿受法约束的心理,无非是一种只重权利、无视义务的“守法”动机。因此,很有必要在广大公民中重新进行一场“法为何物”的启蒙。这样做,与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带头学法,以求更透彻地理解法,有着根本的一致性。

      缺乏制约机制的教育法规,势必使它提供的教育行为规范失去本应有的强制实施的性质

      一部《教师法》,在不少地方竟被曲解成仅仅是保护教师的“法”,便是上述实用主义“守法”动机的典型。有人尖锐地指出,如果以保护教师为由而姑息学校教育中的违法行为,那只能使一些灵魂塑造者在践踏自己的职业尊严时,也失去了受人尊重的基础。值得反思的是,长期以来教育界内部重教书轻育人、重教师文化素养轻思想素养的倾向,并没有随教育法规的出台而得到缓解。近年间,教育法规失去规范性的一个突出例子,就是困扰500万农村教师的拖欠工资问题。经过无数反复的清清欠欠,到《教师法》施行了两年的1995年底,拖欠总额竟已突破22亿元,其中河南一个省就高达2.6亿元。这难怪国务院当年3月要求的必须按季度报告拖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多数省级政府的积极响应。法学界人士称,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种集体违法行为,毕竟属于“情节恶劣”之类。然而对此,我们的教育法规为何成了一根松紧皆宜的橡皮筋儿?说到底,没有一个相应的制约机制作后盾,它就只能一次又一次地表现出如此“宽容”。结果,不仅直接导致违法行为肆无忌惮,更会造成如莎士比亚所说的那种深远的危害:“我们把法律当作吓鸟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里,鸟儿们见惯之后,终会在它的顶上栖息而不再是对它害怕。”

      记者在本文采访中,曾听到一种对教育法规采取强制实施手段的不同看法。其理由是:一,实施教育法规,根本在于规范教化、以法辅德,即如《尚书》中言:“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而“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因此,当前首先应强化的是各级行政和执法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守法意识,以思想教育促其自律,模范守法,再由此逐步把这种教育辐射到全社会。二,实施教育法规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手段,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目的。而运用惩戒手段加以强制,将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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