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私立学校与国家关系在管理层面的分析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忠魁  北师大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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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学校与国家的关系大量表现在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就是具体实现教育政策上规定的教育目的的一种国家作用,遵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地执行教育政策的一种公权作用。因此,行政管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从与私立学校关系的角度看,它是国家私学观的外化和具像,是国家依法行使教育公权的活动。

      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相对应的,是私立学校的自主管理。作为独立的权义主体,私立学校拥有无可剥夺的自主权。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与私立学校的自主管理对立统一,内含着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

      体制与特点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央统一的宏观管理和地方分权的具体管理相结合,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反映到对私立学校具体的行政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私立高等学校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私立中小学由地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体制。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法,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这个方针,鼓励支持和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加强引导和管理相结合,是我国在私立学校管理上的基本特色。我国行使管理的机构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高等学校,其管理行为突出表现在对学校在颁发学历、文凭和跻身正规学校体系意图的严格控制;对私立中小学,其管理行为突出表现在对学校在培养目标和办学目的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高质量的人才标准。国家是以学校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评估和审计为前提[1]。在此前提下,国家鼓励和支持设立私立学校,保障学校的办学,包括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目前,由于变革的时期在具体的教育关系上带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加之私立学校迅速增多相伴生的新问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因而,我国有关私立学校的立法尚相当薄弱,私立学校办学的无序性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无规范性都较强。很大程度上,私立学校的办学处于无约束性自主状态,自决的成分过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更多地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对具体管理问题的处理或软弱无力,或随意性较强,很多方面对私立学校实际失去控制。因此,我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无论体制还是行为,都有待改革和进一步完善。

      日本对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对口管理体制。凡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均归属文部大臣管理,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文部省高等教育局私学部。凡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学校,主管者均为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不是地方教育委员会,而是知事直属的私学振兴局。

      国家行使私立学校管理的原则,日本强调实行“法律行政”。一方面,政府行为受法律制约,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施职权;另一方面,主要通过行政立法去规范管理对象的行为,以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有明确的依据。法制健全,规范性强是日本行政管理的显著特征。有关私立学校行政管理的法律系统由四个层次的法律构成。它们是国会通过的第一层次的《教育基本法》、第二层次的《学校教育法》、第三层次的《私立学校法》、《私学财团振兴法》和第四层次由文部省制定的各实施规则、《学校法人会计基准》等省令,以及各都道府县制订的地方性法规。系统、健全的教育立法,使日本私立学校的管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为了增强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日本在文部省附设大学设置与学校法人审议会,在都道府县附设私立学校审议会,人员主要由私立学校校长和社会贤达组成,经费由政府负担,是受国家或地方政府控制、民间色彩很强的机构。文部省和都道府县在对私立学校行使管理权时,尤其是在批准设立、改变设置者和下令关闭时,必须事前听取这些机构的意见,否则将视为非法。因此,这些机构虽然是咨询性质的,但握有审定权,具有权威性,对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形成制约。

      另外,在发展过程中,私立学校为了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按照不同层次,自发地组成各种协会和团体。最大的私立学校团体是全日本私立学校联合会,成立于1955年。其团体成员有,私立大学团体联合会、私立短期大学协会、私立中学及高中联合会和私立幼儿园联合会。这些团体组织私立学校之间开展交流、研讨、评估活动,出版刊物,负责教师培训和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员福利与医疗保健和表彰奖励等事务。同时,接受政府委托的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同政府保持着较密切的联系。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和学校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同时,作为私立学校利益的代表,这些机构又构成一种压力集团,制约着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部门极重视与它们的协调。

      现代日本教育行政的基本原理是指导和服务型行政,而不是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监督命令型行政。依据这个基本原理,在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原则下,除非违反法令以及法律规定的管辖权,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提供指导建议,更多地表现为服务。

      提供经费资助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日本制订有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该法通过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援助私立学校的措施予以规定。旨在谋求维持和提高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减轻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完善私立学校的管理,促其健全发展。这项工作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私学振兴财团承办。财团的职能是向学校法人提供补助金、贷款和事业援助费,筹集、管理和分配社会捐款,以及收集调查所属私立学校经费信息,并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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