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级教育发展的经费来源

——以1928—1937年的湖北省为例

作 者:
刘军 

作者简介:
刘军,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县级作为基础教育发展和普及的主要区域,其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在本县范围内借助民众的力量,征收各种教育附加捐、杂捐,并且切实清理和扩充各项学产学款;另一个则是由省和中央财政对县级进行专项补助,主要表现为在县里设立省立学校或省款补助学校,逐渐将基础教育纳入到财政保障的范围,教育经费由地方自筹转变为民众和各级政府共同分摊。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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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57(2008)04-0113-D4

      民国时期,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初等教育由县市负责办理。由于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经济仍然以农业为主,民众十之八九生活在农村,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教育的普及,县级实际上承担着基础教育发展的重任。教育经费作为教育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湖北作为国民政府直接统治的长江中下游省份,具有非常典型的类型学意义,本文试以1928至1937年的湖北省为例,考察民国时期县级教育发展的经费来源。

      一

      根据国家分级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筹资责任。然而,直到1941年实行新县制以前,县级财政一直是国家财政(民国以后为省财政)的附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收入。从清末新政以来,县级区域内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只能在国家财政收入之外另行筹措各种地方款项,即当时人所谓“集本地之款项,图本地之公益”。进入民国以后,这种情况仍在延续。各县的教育经费,除了前清遗留下来的部分学产收入外,主要依靠民众的力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民国时期湖北各县教育经费来源,大体上分为学产收入和教育附加捐、杂捐两部分。

      各县学产收入,多系前清宾兴馆、书院、县学产业收入,以及地方公产、个人捐助、寺观划拨等综合沿革而来。学产收入以学田田租为大宗,房租次之,湖沼租、息金较少。据1933年的统计:田租以江陵为最多,蕲春、宜都、南漳、石首次之,光化咸宁最少。房租以武昌、汉阳较多。[1](P12) 虽然历经变乱,学产收入流失严重,但在县级教费中仍占有相当比重,如恩施县1933年教育经费总收入为10076.73元,其中学产收入为2949.94元,占总数的29.27%;同年咸丰县教育经费5100元,学产收入2213元,占总数的43.4%。[2](P874)

      如果把学产收入看作存量的话,教育附加捐和杂捐的征收就是教育发展的增量资金。清末以来,由于县级教育无法得到国家的经费支持,只能依靠民众分摊教育成本,就地筹措经费。民国以来,这种情况得到继续。湖北各县教育附加捐、杂捐收入,均由各县主管教育机关呈请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准或报县政府备案,亦有由地方法团决议及援照前清成例而征收者。教育附加捐以田赋附加为大宗,契税、屠宰、牙帖附加次之,其他附捐较少。清末庚子年田赋附加赔款留县兴学部分,入民国后继续如数征收,1928年5月,湖北省财政整理委员会命令,学捐中五厘解省,九五厘留县,田赋附加也就成为各县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占各县教育经费将近一半。据1933年统计:田赋附加以沔阳为最多,荆门、京山次之,保康、郧县最少;契税附加以钟祥、武昌较多;屠宰附加以武昌、阳新较多;牙帖附加以江陵、公安较多。教育杂捐各县不同,多系就该县特产或特有事业抽取,如茶捐、漆捐、船捐等项,名目共计多至50余种,以枝江、光化两县抽取种类为最多。[1](P12)

      上述经费的征收方法是:学产收入、杂捐两项,由教育局直接派员征收或成立征收处专司其事;附加捐则由县政府财政机关在征收正税时带征,随收随交教育局保管。1933年“豫鄂皖三省剿总”令各县成立财务委员会,教育经费划归该会统收统支,保障了经费的独立。

      从经费总数上看,1929年度湖北各县教费共计985412元,1931度增加至1315519元,只占全国各县教费总数50548091元之2.6%。全省68县中,不满万元者23县,满万元者16县,满2万元者15县,满3万元者5县,满4万元者3县,满5万元者1县,满6万元者2县,满8万元者1县,其余未填报者2县。教费总数仅及湖南省之1/6,河南省之1/3,浙江省之1/4,江苏省之1/9,安徽省各县之教费,虽未超出200万,仍较湖北为多,仅江西省因有20余县未填报,仅列70余万元,而广东省1928年度统计:台山一个县的教费就有1327570元,比湖北各县教费总数,多出了12000元,可见湖北县区教育经费之贫乏。[3]

      县级教育经费的缺乏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校数量少,学龄儿童入学率低。据湖北省教育厅1933年的统计:湖北在学儿童不及学龄儿童百分之二十,各县报称:竹山仅有完小2所,初小2所;宣恩仅初小5所,无1所完小;黄梅仅完小2所;建始完小1所,内仅学生70名;通山完小1所,学生仅84名;完小最多之黄冈,公私立合计仅13校;初小最多之浠水,公私立合计亦不过428校。[4] 已经开办的各种学校,亦存在着严重的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如京山县1933年12所县立小学的教职员,每月薪资只能按四成发放,月收入只有18至20元,累计拖欠超过10 000元。[5]

      经费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湖北县级教育发展的最大因素之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水旱战乱,地方元气大伤,经济濒于破产以外,经管不力导致学产学款收入大量流失,或遭私人鲸吞,或被挪用延欠也是重要原因。1930年7月,湖北省就曾制定教育经费临时清理委员会简章,要求各县遵照组织清理委员会负责清理各县教育经费,结果无果而终。1931年5月,教育部制定了《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要求各省市及各县市切实保障现有教育经费,不得任其减少。1933年湖北省制定复兴地方教育三年计划,通令各县分别组织清理学款学产委员会,由县长、教育局长或教育科长等五人组成,切实负责本县清理工作,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各县在清理过程中,对于由地方士绅私人保管者一律归还公家并设法生利,被私人侵占者一律查明追还,田产和各项教育附加捐由私人承包从中渔利者,田产收回另行招佃,附加捐则撤销承包另定征收办法以剔出中饱。同时,教费支绌县份,附加捐数额未超过正税者,适当提高了附加捐税率。清理和扩充增加的款项,按照规定,应提出半数以上兴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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