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自由及其原则:政治哲学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教育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自由是主体免于干涉或强制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自我实现,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统一。儿童的教育自由表现为教育选择的自由、社会自由、学习自由、思想表达自由和个性自由。这些自由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中心、权利至上、价值多元等理念。教育自由要遵循平等、限度、宽容和引导的原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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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由”辨

      据当代自由理论大师柏林(Isaiah Berlin)统计,“自由”一词有两百种以上的意义,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论对它也有不同的看法。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自由就是一个人的行动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正如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说:“‘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障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障碍,指的是活动的外部障碍。……当活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不能说它缺乏活动的自由,而只能说它缺乏活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和卧床的病人便都是这样。”[1]

      罗尔斯指出,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各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因此,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2]同样,麦克卡伦(Gerald C,MacCallum)也指出了自由的三维关系,“自由总是什么主体的自由,从脱离什么障碍中获得自由,从而能做或不能做和能成为或能不成为什么,这是一种三维关系”。[3]他给出的“自由”公式是:X对于Y而言去做或成为(或拒绝做或拒绝成为)Z时是(或应当是)自由的。其中,X代表自由的主体,Z代表自由的行动,Y代表阻止自由行动的障碍。

      自由首先是有主体的,即是“谁”的自由,或其行动者是“谁”。自由是人的自主选择和自我意志的体现,只有人才有意志,才可以自由行动。人是自由行动的主体,这是区别于“物”的一般意义而言的。自由不仅与“选择”紧密相连,健全的自由还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人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个人就不能成为自由的主体。比如说,精神障碍者和婴幼儿。所以,自由的行动者是具有理性和责任能力的人。

      人的行动要受到很多限制,有的限制属于自由所要摆脱的限制,有的则属于自由的条件。比如说,接受高等教育要进行入学考试,可能由于一个人能力(或成绩)不够,没有考上,这并不等于说他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自由。一个人缺乏做某事的能力,会影响自由的价值,但不是自由本身。[4]如果一个人没有录取是由于考试或招生制度人为不平等所造成的,那么,他才能够说,他缺乏接受高等教育的自由。在基本自由平等的教育制度下,没有录取并非缺乏教育自由,而是缺乏使用自由所需要的条件。所以,有学者提出要区分“可自由地做某事”与“有能力做某事”是有道理的。政治哲学把自由的限制归结为外在的、故意的、无理的干涉和限制。柏林将那些免于受别人干涉的自由,称为“消极自由”。消极自由只是自由的一类,或者一个方面;一个人可能完全没有受到外在的干预,或者至少是摆脱了外在的干预,那么,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由行动。柏林将这种自由称为“积极自由”。他解释道: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人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并且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此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是真实的,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5]

      柏林的这段话说明了积极自由在于“我成为我自己”,“我是自己的主人”。积极自由在于树立个人的权威,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自由也不是为所欲为,它必须受到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既是对自由的束缚,也是对自由的保护。就像洛克所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6]没有限制的自由,就会导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自由的侵犯或伤害,造成后一部分人失去自由;但是,不合理的限制又会扼杀自由,消极自由就是要摆脱这些不合理的限制。自由和限制必须保持一个适度的张力和平衡。一般说来,自由行动应该且只可以接受合理的约束和限制,这种约束和限制的合理度取决于不对别人造成妨碍或伤害。“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为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7]罗尔斯还认为,对某些局部自由的限制只有在保证更大的自由时,才是正当的。也就是说,为了更大的自由本身才可限制局部的自由。

      总的来说,自由是主体免于干涉和强制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自我实现,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统一。参照自由的三个要素解释自由:自由的主体是有理性和责任能力的人;自由的条件是免于种种外在的不合理的人为干涉;自由的行动是按照自己的愿望,自主决定,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

      二、教育自由的构成

      以往教育理论对儿童自由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儿童的发展,反对来自于成人和教师的强制,倡导把儿童当儿童,尊重儿童自由,主张自然发展。卢梭、杜威就是如此。他们认为,强制是儿童发展的大敌,是对人性的最大犯罪,主张树立“儿童本位”的观念。我们对儿童自由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政治哲学的立场,不仅关注儿童的发展,而且还要关注实现儿童发展的条件,比如教育权利的保障、教育资源的平等利用,教育活动的自主参与、思想表达的自由等。基于此,我们提出儿童教育自由的主要构成如下:

      1.教育的选择自由。教育作为促进个体发展的条件,如果完全站在私人生活的领域,一个人可以接受教育,也可以拒绝教育。但教育不完全是个人的生活,它还是社会的公共生活,受教育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还与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繁荣相关,所以,国家必须适度干预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如强迫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是保证国民素质的需要,也符合现代社会个人的发展需要,因此,它不违背个人的意愿。义务教育完成后,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接受教育,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教育,直接参加工作;个人可以选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也可以选择接受职业教育;个人可以自主地选择某一学校,而不选择另一学校。国家应该保证儿童充分的教育选择权,而且是平等的教育选择权。选择教育的自由,就是要免于不合理的对教育选择的干涉和束缚,任何人不得违背教育公正而限制他们的教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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