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前,广州市场的主要功能是满足特权阶层和富户所集聚的北方各大都会城市,尤其是京师和运河沿岸、长江三角洲都会城市的需要。由于当时广东农村市场的发育水平甚低,广州市场与农村市场的联系并不密切。到了明后期,广州市场开始发生转型,从服务于北方都会城市富人消费的高值奢侈品外贸中心,到兼做岭南经济区中心地转化,促进了珠江三角洲经济的迅速发展。 一、从贡舶到商舶贸易转化 朝贡贸易是一种古老的形式,周边的国家都以通过朝贡得到回赐的方式进行贸易。从晋代起,南海诸国前来朝贡,皆取道广州。从太康五年到八年(284-287年),扶南、林邑及其他二十余国曾相继前来进贡,以恢复与中国的正常通商关系。据统计,从南朝刘宋永初元年至陈祯明三年(420-589年),林邑、师子、婆皇、盘盘、扶南、于陀利等六国先后派来的朝贡使团便达100次。唐、宋、元三朝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除接受朝贡外,允许外商前来中国自由贸易。朱明王朝建国后,一改前朝海外贸易自由的方针,实行闭关禁海和备战的海防体制。只有经过钦允朝贡的国家才能前来进行贡舶贸易,贡期和贡舶规模,视朝贡国对中国驯服态度而定。入贡期限一般规定为1至10年一次。来船的艘数与人数,也作不同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艘200人,而且“以金叶勘合表文为验”。在广州设有市舶提举司,负责占城、暹罗和西洋诸国的贡舶贸易。从洪武元年至正德四年(1368-1509年),“凡十二国,皆尝来往广东者”。 各国来使所带货物,属贡品者加封识,造册报户部,随贡使一起运解京师;附带的货物,先由市舶司按需要收买,余下部分才“许令贸易”。官府名为给价收买,实则未必等价交易,对贡品的回赐更是从怀柔的动机出发。 从正德年间(1506-1521年)起,广州的贸易开始发生变化,即从官府控制逐渐向民间自由贸易转化。 首先,对贡舶附带的货物实行“抽分制”。据嘉靖《广东通志》卷66“外夷三”记载,惟正德四年(据《武宗实录》卷67记载,此事在正德三年,即1508年为是),该(广东)镇巡等官都御史陈金等题,将暹罗、满刺加国,并吉阐国夷船货物,俱以十抽三。正德十二年(1517年)改为“抽其十二”。这里是说贡舶附带货物,经按成数抽收实物后,允许出卖。“抽分制”是一种征收实物的税饷。税率原为30%,调整为20%。 再有,放松了对贡舶贸易对象、贡期、规模等的控制。正德九年(1514年)广东布政使吴廷举为了收购龙涎香,以满足朝廷的需要, “不问何年,来即取货,致番舶不绝”,冲破了贡期和贡舶规模的限制。尔后,有不属朝贡国者,也假冒他国名前来进行贡舶贸易。例如,葡萄牙便冒充朝贡国要求通市。终经照例抽分后,允许与民间贸易。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贡舶贸易体制已愈来愈不适应双方的需要。如果说从对贡舶贸易控制的放松已见其端倪的话,那么嘉靖年间(1522-1566年)海上走私贸易的盛行更是明显的证据。从明中叶起,东南沿海的居民冲破海禁,百十为群,结伴走私于东南亚各国者日多。嘉靖年间更发展成与官军对抗的连舡结队的武装海商贩运集团。王直、林凤、林道乾等就是当时横行海上的著名武装贩运集团的首领。这种走私在广州市也公然出现。明人霍与瑕在《霍勉斋集》卷12〈上潘大巡广东事宜〉中写道: “近日,番夷市易,皆趋广州。广东隔海不五里而近乡名游鱼洲,其民专驾多橹船只接济番货。每番船一到,则通同濠畔街外省富商搬磁器、丝绵、私钱、火药违禁等物,满载而去,满载而返。追星趁月,习以为常,官兵无敢谁何。比抽分官到,则番舶中之货无几矣。” 由此可见,在广州的内地商人也参与了走私活动。走私贸易的盛行,更有力地推动了贡舶制向商舶制转化。隆庆元年(1567年),明王朝实行“引票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所谓“引票”,即一种出海贸易的通行证。凡持有官府颁发的引票者,可以合法前往海外指定地点贸易。虽然引票制受到指定地点和票额的限制,是有限度的开海贸易之举,但它使原来的走私贸易因领到引票而合法化。 与此同时,对海外来舶,税收方面也从原来的抽分制改为“饷银制”:一是水饷,由抽分制改为“丈抽法”,即通过丈量,按照船的广狭征税,这是征于舶商之税;二是陆饷,即按照货物多寡或价值高低计算而征收的进口税,这是征之于收购进口货物的铺商。税制趋于完善,无疑有利于广州商舶贸易的正常进行。 王临亨在《粤剑编》卷3<志外夷>写道: “西洋古里(印度西岸科释德),其国乃西洋诸番之会,三、四月间入中国市杂物,转市日本诸国以觅利。满载皆阿堵物也。余驻省时,见有三舟至,舟各赉白金三十万,投税司纳税,听其入城与百姓贸易。” 这是作者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从苏州来广州阅狱办理案件时据其所闻所见写下来的,当属可信。从此可见,海外来舶只要交纳税饷后就可入广州贸易。古里商人所赉的“白金”,即白银。南洋、西洋各国,因没有足够的货物和中国进行交易,有时只携带银元前来购物。至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美国商人,都是如此。 广州商舶贸易的繁荣,还表现在专设与外商贸易的定期市集。从万历六年到崇祯四年(1578-1631年),为了适应海外商舶采购中国商货的需要,每年夏、冬两季在广州举行定期市集。每次历时数星期,乃至数月不等。岭北各地商人源源运来丝绸等商品,以供外国商人选购。葡萄牙商人是市集上的主要采购者,他们从澳门前来广州,在定期市集上收揽丝货,把其中一部分运往菲律宾出售而大取厚利,另一部分,则运往长崎和印度的果阿。荷兰驻台湾第三任长官讷茨写道,葡萄牙商人“每年两次到广州去购货。他们确从这种通商中获得比马尼拉商人(按:指西班牙商人),或我们(指荷兰商人)更多的利润”,颇有垂涎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