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阶段性变动及效果评价

作 者:

作者简介:
鲁礼新(1970-),男,湖北随州人,河南财经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河南 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改革与战略

内容提要:

1978年以来,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以生产资料补贴为主,同时对城镇居民进行粮食补贴;1993—2002年,实施粮食的保护价收购辅之以生产资料补贴,推进农产品市场化进程;2003年以来,改革农业税、费的征收并最终取消农业税。总的来看,不同时期的农业补贴政策虽然都有一定的效果,但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往往缺乏前瞻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7)11-0064-04

      农业补贴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不过农业补贴真正成为世界潮流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学术界把农业补贴作为一个专门的范畴进行比较规范地讨论和研究,是从1957年欧洲共同体成立及其“共同农业政策”出台后开始的。几十年来,国内外关于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成果颇丰,而且近几年关于政策及其效果的定量研究模型也不断出现,但总体上,研究往往集中在具体农业补贴政策的效果方面,而对农业补贴政策的阶段性变动原因关注不够。笔者尝试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分析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变动及其效果,以便对具体补贴政策及其效果做出更理性地判断或评价。

      一、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阶段性变动

      1978年以前,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支持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性投入方面,很少有因某一问题而制定的具体补贴政策,前者属于广义的农业补贴,后者属于狭义的农业补贴。由于基础性投入的效果往往持续时间长,而且不易对其效果进行分割,为研究的方便,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农业补贴而不包括基础性投入。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为保障农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在不断加大对农业的基础性投入的同时,还分别实施了针对各种具体问题的补贴政策,在此仅对1978年后的农业补贴政策变动及其效果进行分析。根据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农业政策的变迁过程,期间实施的农业补贴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9—1992年,农业生产资料和城镇居民的粮食补贴

      2004年以前,我国对种子既没有购入补贴也没有价格方面的限制,对农用薄膜虽然有补贴,但是总量相对较少。为此,笔者仅着重对生产资料中的化肥补贴进行了分析,例如,1978—1985年实行的奖售政策、1987—1988年实行的“三挂钩”政策。

      1979年,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决定从当年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原来按统购价加30%,提高到按新统购价加50%。①这样,全国6种粮食(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统购价格平均每50千克增加10.64元,增幅为20.86%,结束了自1966年调价后粮食统购价格12年未变的局面。1987年、1988年、1989年又连续三年有计划地调高了粮食和部分食用植物油收购价格;1989年、1990年两次调高棉花收购价格;1981年、1987年、1990年国家三次提高烟叶收购价格。这一时期,国家还采取了调减粮食定购指标、恢复粮食集贸市场、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按比例加价政策、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推进农产品的市场化改革。

      1985年实施粮改,国家定购任务总量确定后,操作办法大体是根据各地前几年产量、人均占有量、收购量、平价销售量和调拨量的因素逐级分配,到基层一级(村或村民小组)后,一般是根据承包土地的数量平均分配到每个农户,并进一步用合同形式加以明确。由于比例价低于以前超购加价因而不具有经济利益上的吸引力,自始至终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在国家定购任务完成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政府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政策。1987年2月,国务院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预发预购定金“三挂钩”,定购每50公斤粮食奖售20公斤化肥、5~7公斤柴油。

      (二)1993—2002年,粮食保护价收购,推动农产品市场化

      1.1993年以法律形式确立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1990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国务院发布的44号和55号文件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国务院,1990)。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用法律形式郑重地规定了对粮食及其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进行价格保护的原则。1993年国务院12号文件(国务院,1993)以及批转的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993),除了重申粮食价格保护原则,还对实施方式及资金来源做了规定。当时政府负责人明确指出:“农业生产风险大,比较利益低,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政府必须给予保护……最重要的是价格保护。首先从粮食做起,今后逐步扩大到其它农产品。”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规定的保护价基准水平是当时的定购价,它与1985年的比例价很相近,可能已经高于市场周期低谷价,但低于市场均衡价。同时,当时由于有关政策还不够健全配套,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成本考虑没有价格保护的积极性,1994年以后随着市场粮价的上升理论上的保护价又低于市场价,所以1996年以前保护价并未得到真正实施。1994年和1996年两次大幅度提高定购价水平,使其显著高于市场均衡价,1996年政府又明确要求国有粮食部门用定购价无限制收购农民余粮,粮食保护价政策终于得到实施。1996年底市场粮价低于当时的国家定购价时,国务院当即提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要求。1997年夏粮上市时,国务院再次明确在按定购价收购定购粮的同时,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1998年推行新一轮粮改,至此,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得以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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