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共同体:生态政治学的处方及其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义天,中央编译局当代所。(北京 100032)

原文出处: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生态政治学旨在挖掘造成生态破坏的政治原因,并为保护生态提供政治上的理由和方案。在生态政治学的诸多思路中,建设“地区共同体”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有效方案。笔者通过政治哲学的批判性评析表明,这一诊断思路及其处方虽具备一定有效性,但它无力彻底解决现代社会的全球生态困境问题。因为全球生态问题正与人类政治结构中对“共同体”所具有的深刻认同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发现生态社会主义在生态政治学中的独特价值和卓越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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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X22;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08)02-0054-09

      针对生态问题的讨论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参与,不仅是因为生态破坏的程度越来越严重,而且因为这种负面影响越来越切身地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所以,学术界围绕生态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主要是一种“诊断性/救治性的讨论”。也就是说,它需要完成两个主要任务:第一,要对造成生态破坏的根源和原因进行诊断;第二,提出可以用来消除这些原因从而解决问题的处方。

      从不同的学科和视角切入,可以得到不同的诊断结论以及相应的救治方案。如果说生态伦理学主要是要从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挖掘那些带来生态破坏的伦理观念,并为保护生态提供道德上的理由和方案的话,那么,生态政治学则是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中挖掘造成生态破坏的社会/政治原因,并为保护生态提供一些政治上的理由和方案。由此观之,生态政治学的讨论,实质上蕴涵着这样一种预设,生态环境之所以出现问题,乃是因为人们在政治结构和政治理念上出了问题;生态政治学就是要把这些问题及其根源揭露出来,加以改造甚至抛弃,以建立一种同生态环境的良性运转相匹配的政治结构及其理念。

      在生态政治学的诸多思路中,反对不平等的社会支配关系、提倡“共同体”的政治理念、建设“地区共同体”(local community)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缓解生态压力、规避生态破坏的合适方案,因此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而笔者却是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批判性地对其予以梳理和评析。笔者也认为,虽然这一诊断思路及其处方虽具备一定的有效性,但它无力彻底解决现代社会的生态困境问题。因为现代生态困境的基本事实亦其最大特征便在于,生态破坏不再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而是一个全球问题。生态问题在全球层面上之所以难以解决,正与人类政治结构中对“共同体”所具有的深刻认同密切相关。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发现生态社会主义在生态政治思想领域中的独特价值和卓越意义。

      一、不平等的支配性结构:政治视角的诊断

      从社会政治层面对生态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这方面,默里·布克钦(Murray Bookchin)的社会生态学(social ecology)思想以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走向显著的环境正义理论(environmental justice)是值得首先关注的思想典型。这不仅因为,它们的出现使人们逐步意识到生态问题的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它们富有启发地提供了一种十分重要的生态政治的诊断思路,即它们都将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政治结构。由于其观点已得到诸多的专门研究,笔者本文不再重复,而是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理解这些观点背后的基本思路。

      “所有的生态问题均植根于社会问题”[1],这是布克钦的一句名言。作为社会生态学的代表人物,他明确指出:“如果不彻底地处理社会内部的问题,我们就不可能清楚地理解目前的生态问题,更不可能解决生态问题。”[2] 那么,究竟是什么社会问题带来了生态破坏?布克钦的答案是,症结在于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本身,即“阶层制”。这种政治结构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在资源占有、社会力量、交往身份等方面总是存在一种地位上的“势差”。因而,一部分人成为支配者而另一部分人成为被支配者。而现代社会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进程,在政治结构上因现代国家的权威建立而强化了这种不平等。布克钦因此认为,国家乃是阶层制最为严格而确定的存在方式;在国家中,“支配—被支配”关系最为强硬。

      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等,一些人被另一些人支配,因此在生态问题上,这将从两方面带来不利结果:一方面,支配性的政治结构导致人们在处理与“他者”的关系时总是采取命令、指使等具有压迫性、强制性的做法。如果这种做法已成为人类行动的主流方式,那么它不仅会使人在面对同类时采取这种方式,而且在面对自然生态的时候也会采取这种方式。正如布克钦所担心的那样,人对人的支配会“折射”到人对自然的关系上。况且,更严重的是,在人对人的支配关系中,支配者尚只是人类社会的部分成员,而在人对自然的支配关系中,支配者已然是人类社会的全部成员!换言之,支配性的政治结构所具备的支配力量,将在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中最充分地展现出来。

      另一方面,当然也可以设想,那些在人类社会内部身处底层的被支配者,往往因为最贴近自然环境,所以不一定会穷凶极恶地支配自然。然而,这并不能替生态环境缓解太多压力。因为在阶层制的政治结构中,支配者几乎不必直接承担任何生态破坏的代价,便可享用大量的生态开发成果。这不仅意味着一种资源分配的不正义,更重要在于,它会使支配者可以不必顾及成本地提出更多的开发要求,通过加大对人类社会中的被支配者的支配而加大对自然环境的支配。可以说,只要“支配—被支配”的阶层制政治结构存在,那就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义务)不匹配——有些人可以享有更多权利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这种不匹配涉及人与自然关系时,就不仅带来社会问题,而且带来生态问题。由于现代国家进一步强化了阶层制,国家中的支配者对被支配者拥有更强的权威性和更广泛的社会动员力,因此,生态环境就会在现代国家这一政治格局下承受更大的压力,生态问题因而也就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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