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圣经根源

作者简介:
[波]莫迪凯·罗希瓦尔德

原文出处:
国外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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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082

      在古希腊,尤其是在古雅典中寻找现代民主的根源已是习以为常。当然,雅典的直接民主与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之间的差别是要考虑的。同样,对于雅典男性的自由公民——且不论奴隶、外乡人和女人——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限制也是要关注的。然而,除了这些差别,雅典民主显然体现了公民普遍参与城邦(polis)治理,至少从厄菲阿尔特公元前462年实行改革后到马其顿取得统治地位的大部分时期内都是如此。这样,在希腊古代与现代之间就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关联。

      尽管承认古希腊民主与其虽然是改头换面的重生显现之间的历史和哲学关联,但我们的论点是,现代民主现象的根源还在于圣经。这一虽然算不上一种新的意外发现的关联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实际上是被遗忘了,或许从来得到它应该得到的承认。因此,它需要集中探讨和给予新的评价。

      对于神权制是一种可与君主制、贵族制及民主制相比的政体形式的论点,即刻的反应是,人的政府不可与神的统治比较,反之亦然。这二者属于不同的人类经验范畴,或者严格地讲,一者可能是由人类所经验的,而另一方面则是宗教信仰的特定结果。即使这种信仰及其后果也是人类经验的一部分,或某些人类或社群的经验的一部分,这种经验也与现实中顺从君主或其他人间统治者不可同日而语。

      这样,当我们探讨政治现实中的政府时,我们必须假定一个人类权威和各种强制制度的运作。因此,神权制属于非政治的宗教范畴,除非它是一个教士阶层或精英集团的意识形态诉求。这个阶层或集团统治或力图统治一个社会,他们妄称甚或真的相信自己代表着神。但是,无论这样的统治者的诉求是什么,从客观的政治学视角来看,举足轻重者还是人类统治者,那么神权统治其实就是教士的统治或其他被承认的宗教人士的统治。唯有所谓神的统治的世俗显现才能被视为一种政体形式。

      然而,这并不是讨论的终结。实际上,已经有人在神权制、神的统治与僧侣统治、教士统治之间作出了区分,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是马丁·布伯。后者显然是一种具体的政治组织形式,以教皇国或伊朗的当前政权为其典型。前者可在圣经的段落中找到例证,这些段落,说也奇怪(mirabile dictu),具有实际的政治意义。事实上,圣经的神权制——同样说也奇怪——可以作为民主态度和民主感受的一个焦点。

      神与以色列民众之间的关系既未被描述为对民众强行神治的结果,也未被描述为民众对神压倒一切的权力的自发顺从。这种关系被视为两方之间的关系,各方根据自己的自由决定缔结了一项合约。神通过摩西的中介向以色列民众提供他的保护,条件是他们要听从他,遵守他的约定(“出埃及记”,19:5~6)。然后民众——“所有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摩西再次将这句话转告耶和华(《出埃及记》,19:8)。

      这个合约的法律手续显然得到了强调。虽然合约是在神与人类之间签订的,但是后者在缔结合约中有其明确的声音,并且明确地表达了他们的同意。正如常见的民主信条所云,民众之声(vox populi)未必是上帝之声(vox Dei),但是民众之声是接受上帝之声的一个条件。上帝的统治是以民众愿意顺从他的统治为条件的。

      一种否定了人的选择自由的学说,无论是哲学的抑或神学的,剥夺了人的自治权因而剥夺了人对其个人的和公共事务的责任。因此,意志自由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意志自由并不保证民治,但是没有这个基本条件便不可能建立自治。

      尽管存在着自由民众所遇到的种种陷阱以及随之而来的风险和危险,但基本的民主原则依然完好无损:对于民众的统治必须建立在民众的同意之上,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过分。众所周知,这一原则在现代政治理论奠基者——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让-雅克·卢梭——的思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便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以各自的方式曲解和修改了合约——合约可以是民众与统治者或诸统治者之间的,或者是自身产生了统治者的民众之间的,但是基本的前提未变:被统治者的同意是建立一个道德上受拥护的、受法律约束的政府所必需的。从更宽泛的政治理论史的视角来说,如果神的统治需要某一民众的自由同意以便让他们受其约束,那么人的统治——无论是君主,选出的个人还是整个民众——就必须毫无疑问地(a fortiori)建立在这样的同意之上。

      虽然神权制的建立基于民众的普遍同意,因而使之取决于民主程序,但是这种民主元素与我们所知道的民主政权之间有着重大差别。后者不仅要根据民众的意志建立政府,而且要保证这一意志不时——每隔几年——在选举过程中得以践行。另一方面,与神的合约是世世代代必须遵守的。因此可以说,在古以色列建立的神权制与其说近似于一个反复无尽地表达民意的民主政权,不如说接近于永远建立帝制的拿破仑的全民复决。

      然而,圣经中的神权制可以根据某些使之区别于建立在民众同意上的帝制的别样特征来解释——或许来证实。首先,按照圣经的理解,民众(百姓)从本质上讲并不只是个体的聚集,还经受着穿越生与死甚至舆论变化的不断流变。正是这个作为一个集体个人的民众——超越了个别的生命——信守与神的合约,并且实际上超越了时间的限制。

      其实,birth(诞生)一词在上述经文(《出埃及记》,19:5)的希伯来原文中不仅有双方之间的法律合约的意思,还有友谊的纽带的意思。双方的承诺越出了一个有限的合约,表现了相互之间的一种深远而彻底的义务。显然,这样的义务不是可以经常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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