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

——基于转型政治体系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月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公共管理学报

内容提要:

基于对西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制度中心观”普适性的反思和对低制度化政治体系的经验体认,试图建立一种适合分析低制度化转型政治体系的“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为此,从行动者所掌握的政治资源、行动能力、利益和价值偏好等角度,把政治行动者分为精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和政治弱势群体,主要讨论了政治精英的特征及其内外部关系,及政治弱势群体的特征。从行动者的角度,分析初始制度的三种选择模式、制度的重要性与自主性、制度绩效、制度变迁与转型、观念与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认为制度的初始性选择取决于相关的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博弈,最初的制度选择模式具有强烈的路径“锁定”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通过既得利益者的强制手段来维持的;不同制度的重要与否对不同的行动者来说是不一样的;制度的自主性来自其维持的行动者的政治资源与行动能力;制度绩效的评价不仅体现在它带来的绩效增长,而且还关系到绩效在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分配公平与否,制度的变迁与转型实际上是行动者之间利益的调整与重新分配。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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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62(2007)03-0028-08

      新制度主义持一种“制度中心观”,强调制度的稳定性、自我实施,但转型政治体系中的制度变动剧烈,绩效低下,很难用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从行动者出发,来分析制度是一种可以尝试的研究路径。在构建这一路径之前,有必要对新制度主义的主要观点及其普适性进行简要梳理。

      1 新制度主义“制度中心观”的普适性反思

      尽管西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并不排除制度分析中行动者的作用,但出于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反思,它的各流派的核心理论观点是“制度形塑行为”,提倡把制度当作独立的,至少是一种“关键性、干预性变量”[1],都重视制度的重要性,强调分析政治时要坚持“制度中心论”、制度对行动者的约束和制度的稳定性、能动性和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2];制度代表了政治中的一种自主力量,其重要性能从行为和结果上来认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框架的基本经验基础及其要说明的现象都是出于成熟的西方民主政治及其相关的社会环境。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新制度主义者的分析之所以可能,是由于支持自我为参量的封闭体系(Self-referentially Closed System)中的政治生活的重要特征。第一,存在高度结构化和高度稳定的宏观制度环境;第二,任何政治体系都存在两种重要的制度以对权力进行严格约束,即与政治相关的行动者之上的法律与宪法。制度稳定和相关政治行动者对法律与宪法的遵从,是使暂时的互惠经常化、惯例性政治交换得以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与民主治理相关的重要因素。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产生的特定的时空背景限制了用它研究这种背景之外的(具体说是非制度化或制度化极低的政治体系中的)政治现象时的适用性。对此,历史制度主义者反思说,“在人类行为还受不同时空的制度作用的条件下,政治科学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一种对政治知识的有限概括”[3]。罗伯特·贝茨(Robert Bates)认为,新制度主义对建立一种关于发展国家的政府行动的理论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在他看来,背后的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很少构建起来,经常变化。他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分开来讨论:一是制度,特别是法律和宪法,仅仅具有有限的约束力,意思是说它们只是约束行动者选择,从而也是约束选择结果的软资源;二是这些国家政体受到体制不稳定的影响。结果,制度主义者的时代任务与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新制度主义价值观之间存在的裂痕,常常影响学者们对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在制度化程度较低的政治体系中,现存正式政治制度的影响并不像高度制度化的政治体系中那样明晰可辨。在这种环境中,博弈的正式规则与普遍接受的非正式惯例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4]。这种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1)这种政体缺乏把行动者锁定在既定方向的制度机制;(2)低制度化的政体缺乏对制度具有否决权的执行者(如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尊重;(3)这种政体中,缺乏对公共代理机构的自主权与限制的界分[5]。

      既然在转型的低制度化政治体系中,很多情况下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那么制度在分析对这种政治体系中的政治现象的适用性就要大打折扣了,得到的结论可能根本不符合人们对这些政治体制的常识性经验体认。研究制度化程度比较低的政治体系,要深入探究制度的设计、自主性、绩效等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去研究制度背后的利益主体、制度的分层、制度框架中的各种行动者,从行动者与制度互动的角度分析问题。国内政治学者林尚立指出:“在政治社会学看来,政治不是简单的权力与制度及其运行,而是人与制度的不断互动所构成的政治生活,……这决定了把握权力与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认识与把握生动的现实政治生活更为重要。”[6]只有这样才可能更有说服力地回答行动者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哪些行动者具有更多行动资源与更大的行动能力?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实际关系如何?行动者及其内部差异关系对制度创制与实施及其绩效有什么影响?什么样的制度对什么样的行动者重要或不重要?什么制度有效或无效,为什么有效或无效?什么时候,制度才是制度?对不同的行动者哪些制度更重要?制度的重要与否由什么来决定?新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自主性”来自制度本身还是制度支持的行动者,它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得以执行和表达?制度所支持的行动者为什么能够维持或改变制度?等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基于对转型政治体系的经验性感受,构建“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在行为主义者与新制度主义之间采取一种折中主义,探求行动、制度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些可能的路径。

      2 行动者的基本分层

      这里,我们从行动者的政治资源、行动能力和利益价值偏好等方面对行动者进行分层或分类,并以此作为研究制度化的政治不平等再生机制的起点。行动者是受利益驱动的。“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行动者对自己利益的认知或说是偏好,是采取行动的前提与内在激励,不过,即使是行动者对自己利益有明确的认知,也有维护利益的动机,但能否采取行动,以什么方式维护或实现自己的利益,却受到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及其相关的行动能力的影响。政治资源指行动者可用来实现目标的工具或手段,主要包括组织资源(如组织化权力、群体),经济资源(如财富、金钱)和文化资源(如基于名誉的影响力和权威、人际关系、公共舆论等)。它是任何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基础,正如沙波夫所说,“在缺少行动资源的情况下,即使最清楚的理解和偏好,也不能使实践发生改变”[8]51。行动能力是行动者运用可运用的政治资源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由于不同行动者之间掌握的政治资源存在差别,所以不同行动者以什么手段或途径采取行动,其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达到预期目的,都必须以他掌握的政治资源为行动基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掌握行动资源越多,他的行动能力越强,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不同行动者的组织形态,他们所掌握的政治资源、行动能力、和利益价值偏好之间的差别,会受包括制度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作为行动者行动激励的利益及其对利益的认知、偏好,会受到不同的利益机制,即不同的激励制度的影响,进而带来不同的甚至迥异的结果。这里我们只是把上述三方面的差别作为对行动者分类、分层的大体标准,至于影响这些差别因素,特别是制度因素,后面我们会从行动者与制度之间关系的角度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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