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二分法:一种实用主义的概念选择

作者简介:
[美]大卫·科利尔(David Collier)、罗伯特·艾德考克(Robert Adcock),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关于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差异,究竟是使用二分法还是等级法去进行区分,从事民主比较研究的知名学者们有着重大的分歧。这一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它会对实证研究发现的结果产生影响。它还具有很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它会导致定性分析家与定量分析家都要面对的根本问题,并且涉及到概念选择的标准是否合理。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本文认为:学者们对民主概念的理解与运用,可能而且应该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研究目的。此外,我们还应该根据研究目标和背景的变化来认识民主的概念、定义及其实施。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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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从事民主比较研究的学者们在论述民主与非民主的区别之时,究竟应该采用二分法,还是采用等级法?这个被学者们反复提及并激烈辩论的问题,对于研究框架的设计、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民主的起因和结果的推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问题还提醒我们,在关于政治学的研究框架的论述中,必须非常重视概念性的问题。

      有部分学者鼓吹一种以等级和分层为基础的方法。伯林(Bollen)和杰克曼(Jackman)认为“民主总是一个与‘程度’有关的问题”,并且把二分法视为一种“有缺陷的”方法。同样,达尔(Dahl)采用的也是一种等级观点,他使用了“多头政治”这个术语,科皮奇(Coppedge)和赖内克(Neinicke)后来也采用了这种方法。与此相反,萨托利(Sartori)认为,用等级术语来论述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区别,是一种用“程度主义”来进行分析的可笑的做法,因为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各种政治系统都是“有界限的整体”。采用过二分法的学者还包括林茨(Linz)、亨廷顿(Huntington)和格迪斯(Geddes)。普沃斯基(Przeworski)和他的合作者尤其反对伯林和杰克曼,认为他们的论述是“令人迷惑的”,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各种政体“不可能是半民主的:有一个自然零点”。他们的观点非常令人诧异,因为从大的研究框架来看,其基础是一些定量数据和复杂的统计分析形式;但是当他们在衡量民主与非民主的时候,却选择了二分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究研究者们是如何在二分法和等级法之间作出选择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与概念形成、二分法以及等级法有关的一般性方法;第三部分对一些研究民主问题的知名学者所采用的一般性理由进行评述;第四部分对一些理由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些理由能够让我们在二分法和等级法之间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为了评价这些更加具体的理由,我们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我们认为,对某种概念的学术性理解,决定并限制着方法的选择;同时我们坚信,对于任何一项研究而言,只有依据其理论框架、分析目标和研究背景,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评价其方法的选择。如果理论、目标和背景发生了变化,观念的选择也应该会发生变化。

      二、概念的形成

      本部分探讨各种二分法的两个主张:(1)它们是根本性的,因为观念的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2)通过对目标观念和有界限的整体的论述,就可以证明它们的正确性。在本部分的结尾,我们指出了在证明二分法或等级法的正确性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困难。在过去的30多年里,萨托利是最关注这些问题的学者。这是因为,他在这一研究领域中提出了一种建设性的方法;因为他的观点对于与民主有关的概念形成的研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方面,他的方法与普沃斯基及其合作者讨论过的以下一些方法相类似。

      1.概念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吗?

      正如萨托利在《概念的不幸》中所阐述的一样,他对于各种概念的看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认为概念的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并因此对关于概念的推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萨托利的论点中的两个部分。首先,他认同在概念形成过程中所潜在的人的思维活动,包括一些根据类别和切割点(cut-point)进行的思考。因此,“在人的思维中,需要一些断开点(cut-off point),这些断开点恰好与那些能够用自然语言或定性语言进行划分的各个部分相符合”。其次,萨托利实际上还把这种观点应用到了学术研究的规范之中。他认为,“不管它们的界限是什么,分类法仍然是所有科学论述的必要的或初始的条件。”

      我们先来看第一部分。萨托利的观点形成于1970年,自那以后,在语言学、认知心理学以及与人的认识有关的各种科学中,有很多研究都得出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以便人们从更多的方面来探讨人类的认识。尽管分类法是人类认识的基础,但与等级法有关的推理同样是其基础。为了表述各种等级法观点的特征,语言学家使用了“渐变”、“等级”、“语用等级”等术语,甚至在认知语言学的当代研究领域发展起来之前就已经如此。罗施(Rosch)对概念推理原型的中心性,以及与原型相关的等级推理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还认为,一个围绕等级观念而集中地组织起来的思想体系,在面对变动不居的经验现实的时候会更加稳定、灵活和可靠,而不是只能为人类的认识提供不可靠的、易变的基础。总的说来,我们都相信,认为人类的理解力在根本上依靠分类法的观点向我们展现的是一幅不完整的图画,这种观点并没有理解:对于不同的等级模式以及任何特定现象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人的思维具有显著的概念化能力。

      第二部分涉及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规范。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相信,对于概念形成过程中潜在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推理来说,它不仅包括一些与鲜明对比及切割点有关的概念,也包括关于各种形式的等级和顺序的概念。在规范的度量理论中,这两者都是概念研究所必不可少的。那些用来为度量提供逻辑支撑的公理和概念推理,不但包含关于平衡与不平衡的概念,还包含关于大于和小于的概念。对于与概念化和操作化有关的不太规范的推理流程而言,这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不管是选择以分类法为基础的方法,还是选择以等级法为基础的方法,所涉及的都是使那些与所研究的案例有关的信息简单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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