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提出,较复杂的文明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文化传统,即所谓“大传统”(Great Tradition)和“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他所说的大传统指的是社会上层、精英或主流文化传统,而小传统则是指存在于乡民中的文化传统。大传统主要依赖于典籍记忆,尤其是文学经典所构造的记忆与想象而存在、延续。小传统主要以民俗、民间文化活动等“非物质”性的、活的文化形态流传和延续。 人们通常在谈论文化认同时主要关注的是以大传统为内涵的历史想象、价值观念和情感交流的共同性。文学经典的历史承继性以及由历代阐释活动构造起来的丰富意义和权威性,保证了这种大传统被习惯认可为主要的文化传统。当人们谈论继承传统和民族文化认同时,通常所指的也就是大传统。然而大传统的主流文化性质和相对恒定的显性特征却使得它在文化冲突中最容易直接受到冲击而成为更新、演替的对象。文化的演变主要指的就是大传统的蜕变和更替。在后代的文化中,大传统总是作为被更替的文化遗迹而留存在社会记忆中。文学经典尽管可以一直保存在社会的记忆中,其中作为文化认同的内涵却可能因为不断地重新阐释和评价而逐渐淡化、湮灭。 近代的文化冲突造成了不断演变更新的动态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反传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排斥文化认同需要的。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反思和批判过程就是对传统文化认同的挑战。整个20世纪,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形象、意义、价值都成为一次又一次文化争论的主题。尽管文化争论的各方并不一定是主张抛弃传统和文化认同的,但在实际上,这种上升到理性思考和怀疑层面的争论本身就意味着作为民族集体情感需要的文化认同感已经消亡。 20世纪末,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文化全球化和同质化的危机日益加剧。在这种形势下,捍卫各民族或族群文化平等、文化独立和文化尊严,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一种普遍的认识。在这种形势下,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重新受到倡导,成为捍卫文化独立、维护民族文化生存的途径。 但问题在于,如何重新形成普遍的文化认同?20世纪的新儒家学派重新张扬儒家文化的努力,可以说是这种重建文化认同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试图复兴“大传统”,以典籍文化所代表的主流或精英文化传统作为认同的基础。文学经典是中国传统中典籍文化的重要部分,因而加强文学经典的重新传播和接受,便成为重建文化认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学经典的重新接受对重建文化认同有多大作用?这是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经典化了的文学作品成为主流文化传统的形象标志,因而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民族文化认同的象征。但文学的经典化过程是文学从群体共享的、模仿的、即兴的和传统指涉性的文化活动转向个人化、个性化和创造性的固化客体生成过程。经典化了的作品所具有的个性、创造性特征和一定文化族群的认同需要是疏离的;同时,固化、客观化的结果是使这种文学逐渐脱离原始语境,在不断被阐释、不断生成意义的过程中具有了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和可交流性,但原始的集体认同性质则日益脱落。 就拿《诗经》来说,这300多篇诗歌可以说是最早被经典化了的文学。当《诗经》中收录的那些民歌“国风”存在于自己的原始活动语境中时,无疑是各自地域中人们共享和认同的情感交流活动,这和今天仍然存在的所谓“原生态”民歌情况类似。但被辑录、阐释成“经”之后,那种原始的认同意义逐渐湮灭。自汉至清的两千年中,它成为一代代经学的典籍,从阐释中生成的“言志”、“比兴”等意义成为主流文化的思想传统。这种意义虽然被古典时代的精英阶层普遍接受,但不同时代、不同学派的不同解释使得这种意义更多地具有思想交流的作用而不是归属、认同的作用。 如果再观察一个晚近得多的文学经典例子《红楼梦》,就不得不承认文学经典的文化认同意义是越来越可疑了。从《红楼梦》问世之初直到清末,尽管传播甚广,但这部作品的价值却一直未能被普遍认同,梁启超甚至直斥之“诲淫”。后来《红楼梦》虽被奉为经典,红学亦成显学,但对这部经典的意义、价值评价仍然莫衷一是,从50年代到70年代的“两条路线斗争”到近年来的另类读解,可谓言人人殊。阐释、评价多歧义,这是文学经典的普遍命运,也是经典具有普遍的、跨文化沟通价值的原因;但也使得经典在凝聚一定文化群落的认同和归属感方面存在着困难。 文化认同的危机已成为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而靠宣传、弘扬文学经典来振兴精英文化的“大传统”,重建整个民族的文化认同感,显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二 但另一方面,社会发展中又始终存在着另外一种内在的文化凝聚力。这种内在的凝聚力来自隐性的文化传统,即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习俗、情趣、人际交流活动的无意识中,一种内在的、稳定的、隐性的传统。雷德菲尔德所说的乡民文化传统或“小传统”即属于这种文化。 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对这种民间的、隐性的文化传统研究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这样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