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理论坚实的基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子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吴子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文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意识形态”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它大致经历了肯定性—否定性—描述性三个阶段。将“意识形态”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是目前通行的理解。“审美意识形态论”没有膨胀“审美”,更没有空置和淡化“意识形态”,也没有割裂人的精神活动与历史的关系;相反,它彰显了艺术实践的政治内涵——“元政治”。巴赫金的“意识形态科学”论述了“审美”与“意识形态”的融合,“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文学理论坚实的基点。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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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 —0123—06

      近来,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再度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围绕“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论争,关键在于对“意识形态”等概念理解的含混不清。从理论上厘清这些概念,或许能消除诸多的误解,深化我们对于“文学”与“意识形态”之间复杂关系的认识。

      意识形态:一个概念的历史

      质疑“审美意识形态论”者有一个重要观点,即马克思是在总体性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把它理解为“一个时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建立起由法律思想、政治思想、道德观念、艺术观念、哲学思维等组成的综合思想体系”;而文学绝非单纯的观念,更非纯粹的理论体系,自然不能把文学当作意识形态看待。因此,他们提议把“意识形态”概念换成“社会意识形式”概念,而把文学的本质界定为“审美意识形式”。① 其实,要准确把握“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不能孤立地看马克思本人是怎么说,还必须结合它的发展来看。事实上,“意识形态”并没有凝固的定义,只有一个交织着争论、冲突与悖论的历史。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意识形态”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作为肯定性概念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这个术语是法兰西研究院院士、哲学家特拉西在《意识形态的要素》(1801—1815)中提出的,意指描述观念的科学——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偏见和成见的学科。在法文里,“意识形态”是“观念学”的意思,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认识的可靠性的程度。在特拉西之前,培根的《新工具》(1620)提出了著名的“四假相说”,这是意识形态概念诞生的第一个先兆。之后,洛克指出,只有使知识完全依据于经验,谨慎、准确地使用文字,严格地作出判断,人们的观念才可能真正成为科学的知识。孔狄亚克从感觉主义的立场出发,驳斥了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人的哲学思想,指出他们的神学观点与错误的观念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爱尔维修的《论精神》(1748)则把肉体的感受性和记忆看作是全部观念的来源,他强调精神就是各种感觉或观念之间的关系,精神活动方式是判断,而判断总是在感觉和记忆的基础上作出的,其正确与否以感觉的正确与否为依据。霍尔巴哈在《自然体系》(1770)中宣称:“在活着的人里面,我们看见的第一个能力——其他一切能力都是从它产生出来的——就是感觉。”[1]

      特拉西所延续的是洛克、孔狄亚克等人已进行的工作,受到感觉主义立场的深刻影响,他用“知觉”、“回忆”、“判断”和“意愿”四个范畴来表示人的精神活动,指出人的思想活动不过是感觉的创造和神经系统的活动。在他看来,宗教意识和来自其他权威的知识之所以是谬误的、应当被拒绝的,是因为这些观念不能还原为直接的感觉,而“意识形态的唯一任务正是这种包罗万象的还原”[2]。这里,“意识形态”是一个肯定性的概念,是“观念的科学”的代名词;特拉西赋予它肯定性的含义,是为了把它与经院哲学、神学和宗教的种种谬误见解对立起来。他试图通过“从思想回溯到感觉”的方法,致力于从观念到感觉的还原工作,即在感觉的基础上,重新阐发出政治、伦理、法律、经济、教育等各门科学的基本观念。不过,彻底的、简单化的感觉主义是不可能在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得出正确结论的。

      黑格尔没有使用过“意识形态”的德语词,但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两次使用了它的法语词Idéologie,在《精神现象学》(1807)中, 他还使用了一个重要的德语词die Gestalten des Bewubtseins或die Gestaltung des Bewubtseins, 一般译为“意识诸形态”,意指广义的意识即一切精神现象。黑格尔对与社会历史发展相对应的各种意识形式作出了卓越的阐述,尤其是对异化了的现实世界的说明和对教化的虚假性的揭露,为“意识形态”概念含义的根本转折奠定了基础。

      2.作为否定性概念的意识形态

      “Ideologie”这个德语词最早出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一书。马克思指出,“意识形态”总是以某种方式折射出人们实际生活中的某个方面,是人们的生活过程的反射和回声。当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之间的分工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时,“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而出现的( 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作谋生的主要源泉)”[3]53。就其本质和倾向而言,意识形态总是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掩蔽人们的现实生活和交往关系的真相:“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3]54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1852)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社会生存的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4] 在《剩余价值学说史》(1861—1863)中,马克思称统治阶级中编造意识形态幻象的一部分人为“意识形态阶层”;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中,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指出在初级阶段里各种意识形态仍然存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10。马克思强调,合理形态上的辩证法是穿破意识形态的基本方法,即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否定的理解,从不断运动的、暂时性的角度去理解每一种既成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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