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公共性:话语场域与意义增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熙恩(1973- ),男,安徽涡阳人,黑龙江大学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文学博士,从事西方文论与美学研究。哈尔滨 150080

原文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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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西方左翼理论中,“话语场域”(discursive fields)是个重要概念。它既是一种公共话语空间,又是意义和价值的生产场所。当一部文学作品抵达公共领域,也就意味着它进入了公共话语场域,将接受各种“话语”的阐释并实现其意义。汉娜·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充斥着各种观念,它的“实在性依赖于无数视角和方面的同时在场”,人们“无法用任何共同尺度或标尺预先设计”它,因为“每个出场的人在里面有不同的位置……被他人看到或听到的意义来自于这个事实:每个人都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和听的”[1]36。阿伦特相信,只有经过诸种视角和观点的自由介入,意义才能充分显示。以此而论,文学文本在抵达公共话语空间后,似乎必然会经历一个意义增殖的过程——潜在意义的累积性实现。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认真讨论哈贝马斯、福柯、布尔迪厄、拉克劳等人的话语理论后,会惊异地发现,被所谓、各种视角检视的作品不仅不会实现意义的增殖,反而会导致其意义的偏斜或变异。探讨这个问题的现实性在于,一部中国作品在经历了西方公共话语场域的旅行之后,其内在意义可能会遭到强制删除,中国经验将被悬空,当代西方话语的强制阐释意图与中国文论话语权力的削弱将同时获得表征。

       一、文学公共性与话语场域

       何谓文学公共性?汉娜·阿伦特曾将其指认为文学的一种功能,它能够通过“罕见的行动”揭示“日常关系的意义”,“正如一段历史时期的意义仅仅在少数照亮它的事件中显示自身”[1]27。这个意义上的文学公共性是指作品通过透视日常生活而内聚了一种历史能量,它凭借这种能量走向公共空间,并带来公共领域的话语角逐,显现作品的意义。它内在于文学作品,但需要被公共话语发现并进行必要的阐释。与此类似,赵勇从哈贝马斯的文学公共领域概念出发,认为“文学公共性是指文学活动的成果进入到公共领域所形成的公共话题”,这种话题“具有介入性、干预性、批判性和明显的政治诉求,并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参与意识”[2]。由此我们大抵能够认定,文学公共性就是能够引发阅读公众兴奋点的作品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与公共的政治诉求密切相关。换句话说,文学的公共性意义是诸种话语阐释的结果,在文本抵达公共领域之前,我们只能假设它隐匿在文本中。以此而论,文学的公共性似乎仅仅是公共话语赋予文学的一种属性。

       事实表明,文学公共领域在最初形成的18世纪后半叶并没有鲜明的政治欲求,它散落在咖啡馆、各种聚会,以及上流社会的家庭讨论中,偶尔会以文学沙龙的面目出现。但在父权制的话语结构中,它很快发展为与国家机器对抗的文化形式,因为“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3]35的欲求在拥有话语权的男性公民看来是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在通往公共权力的道路上,尽管人们可以借助于任何一种人文社会科学话语表达答公共性诉求,但文学似乎是一种更容易上手的媒介。文学倾向于关注人性以及人的历史生存等人文层面,文学性和审美性是它的基本外观,由这些要素包裹的文学政治性就变得不那么尖锐了。借助于文学阐发政治立场和态度,既不会显得很过分,又能够传达政治意愿,因而它成为现代新型知识分子喜欢选择的话语实践媒介。

       公共话语的政治欲求注定文学公共领域不会像阿伦特所想象的那样,充满着各种视角的充分自由竞争,相反,这里充满着压迫、对抗和妥协。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这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话语制造排挤“他者”机制的话语空间——非主流的亚文化观念总是希望能够通过斗争获取自由话语权甚至统治地位;而占统治地位的话语总是想方设法地“排挤”异己者[3]5。布尔迪厄从结构的角度分析了话语场域的阶级必然性。他将“场”视为一种“关系构成”,这种关系“不是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个体之间的主体间的联系,而是如马克思所说,‘独立于个人意识和意志之外’存在的客观关系”[4]142。进一步来说,一个场域是“由不同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构成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造。由这些位置所产生的决定性力量已经强加到占据这些位置的占有者、行动者或体制之上,这些位置是由占据者在权力(或资本)的分布结构中目前的或潜在的境遇所界定的;对这些权力(或资本)的占有,也意味着对这个场的特殊利润的控制。另外,这些位置的界定还取决于这些位置与其他位置(统治性、服从性、同源性的位置等等)之间的客观关系。”[4]142对于某个“话语场域”来说,相互关联的话语结构关系构成了这个具体而特殊的场,但场内的任何话语结构都不可能自己决定自己,而是由它与其他话语的客观关系决定的。这表明,进入到某个场域的话语存在着操控、被操控或同谋的关系。

       对此,哈贝马斯是乐观的,他认为,这种同一交往结构中的分歧乃是一种精神竞争,富于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为受到排挤的话语“从福柯意义上来理解”,即从批判和改变话语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总是“具有建设性的作用”,即便是对峙双方最后达成妥协,这种竞争也能获得“不太激进的意义”[3]5。布尔迪厄的观点则相反,他看到文化资本语境中的诸场域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经济场”对其他场域的隐性控制。文学遵循“艺术场”的特殊逻辑,企图“通过排斥或颠倒物质利润法则来建构自身”,但“经济场”的逻辑则以“普遍性的”“历史性的”姿态对之予以排除[4]143。一个文学文本与商品并无不同之处,它处在被社会语言秩序建构的市场中,在诸种“话语场域”中被生产、分配和消费。对文学自身来说,它可能是创造性的、有意为之的产物,但抵达公共领域后,文学则变成了由“经济场”逻辑操控的被分配和被消费对象,一个文本的潜在意义哪些部分应该获得实现,并不取决于文学场的意愿。

       文学作为一种话语实践,从生产到消费,都受控于一种场外逻辑。这种逻辑可以从费尔克拉夫的角度理解为权力话语“建构”意图的实施。在他看来,“话语不仅是表现世界的实践,而且是在意义方面说明世界、组成世界、建构世界”[5]。在这里,费尔克拉夫借鉴了阿尔都塞的门徒佩奇尤克斯的观点,将语言视为意识形态的物质形式,因此,意识形态的结构也决定了“话语结构”:“能够说什么,应该说什么”[6]111。当然,这里“话语结构”是指一个社会的普遍话语秩序,它“是以‘稳定点’(pointsof stabilization)的方式历史性地和社会性地建构起来的,‘稳定点’造就了主体,同时与主体一起还造就了主体应该看到、理解、从事、惧怕和希望的东西”[6]112-113。这个视角让我们看到:在公共话语场域中,同一文本的意义总会根据那些“使用”它的话语结构地位而改变;在不同的话语结构中,即使人们使用了相同的语词和表达方式,文本的意义也可能相去甚远。由此,一个文本的意义将会出现“增殖现象”,只是这种“增殖”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视为文本意义的增加,还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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