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298(2007)04-0039-06 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过程中,部分研究结果证明,教育民营化使受教育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教育服务效率也有所提高。但部分研究也发现,教育质量下降、教育社会服务职能弱化、教育不公平及教育费用增加问题出现。法律环境对于教育民营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教育民营化的实施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另一方面,有效规制民营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的公共性。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现象,教育民营化包含了极深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认识教育民营化的实质,分析当前我国社会变迁法律环境建设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选择,促进教育民营化向有利于教育公共性的方向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一、教育民营化的实质 从字面意思理解,民营化(privatization)意指把归公共部门所有的资产归还私营部门,通常是“通过转移股权的方式将企业行为的控制权从公共部门转向私营部门”[1] 的私有化改革。但从市场和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出发,民营化则是“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是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为”,[2] 其主要表现为委托授权、撤资和政府淡出等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现象,似乎不能简单将民营化归结为姓“公”还是姓“私”,应该说民营化包含了更深层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民营化是否即私有化,回答是否定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各国的做法不同,侧重解决的问题也不同,所以对什么是民营化,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理解。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各国为了总结和交流民营化的经验,举行了多次“公共协同经济会议”[3],并在研究报告中对民营化的15种概念进行了概括总结。从15种说法来看,民营化的实质是社会化,反映的是一种生产、服务社会化的规律。 教育民营化可以说是政府行政改革当中所推行的民营化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反映。从本质上说,教育民营化就是在公共教育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整体上减少政府的介入程度,改变政府的介入方式,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提供的多样化的、高效率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所以,教育民营化反映的是一种教育社会化的规律,其目的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对教育包揽过多的僵化的教育服务提供模式,使教育服务的提供变得更有效率,同时避免由政府包揽教育服务所产生的一些弊端。因此,教育民营化不是将所有的教育机构的所有权私有化,而是引入由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的一种制度途径。 从法律上赋予政府机构支配任何活动的垄断权,是有违社会利益的。因为“这意味着,当一些人选择以某种其他的方式获取这些服务的时候,任何获准用征税权去资助这类服务的政府机构都应当有责任把它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向这些人征收的所有税款退还给他们”。[4] 从世界范围看,各发达国家都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从理论上人们也赞同国家来提供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应当由政府来控制,更不意味着政府应当对教育享有垄断权。不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也不论是政府主导实施管理的教育还是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的教育,只要有助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就是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的。正是如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对私立教育的辅助与支持是政府的应然职责。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此为立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这些规定使民办教育主体及其所办学校不但与公立学校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辅助、支持也具有了合法性。 二、公共性:教育民营化中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 教育是社会的公共事务,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人们共同地占有和享用,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继续存在的基本活动,具有为社会服务的公共职能,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确立教育民营化制度安排的价值,以使教育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职能。 有关教育公共性的概念,学者的出发点和表述不尽相同,但一致的是:教育的公共性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谋求社会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5]。教育直接服务于学生学习并影响个人能力与发展、家庭状况,可以为个人带来合法的、可观的个人利益。同时,教育会左右学校、社会及团体、社会文化的应有状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是一个与包括经济在内的文化社会的维持、发展、重组、再生产有关的事业,具有直接使公民个人受益、间接使整个社会受益的功能,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从教育的功能视角出发,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所具有的既使社会受益,又使个人受益的责任和功效。 1.公共性与教育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