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研究的社会学视域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长林,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华南师范大学教学原理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林巧婷,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课程内容是通过社会主流价值过滤的,学校课程并非把所有的文化都列为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总是把自认为有价值的内容传授给学生。课程作为法定的知识,它并非价值中立的,其选择、组织、分配、传递与评价具有深刻的社会学意味。课程及其变革除了拥有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民族复兴的价值,还有意识形态、社会选择、道德教化的功能,无论从课程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还是对课程改革实践的批判、反思,课程的社会学研究都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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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般意义上的课程理论视角来看,人们往往把课程理解为系统的、有组织的知识经验和学习者的体验,它包括显性的课程也涵盖隐性课程。从课程的社会学属性上看,我们把课程理解为“法定的知识”。作为法定的知识,课程知识的选择、组织、分配、传递与评价就隐含着复杂的权力关系,课程—知识—权力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内在结构;作为法定的知识,课程代表的是主流意识形态,进行着道德教化的功能。社会通过课程在实施着主流文化的再生产和社会结构再生产,从而承担着社会选择、社会化和社会分层的功能,从社会学视域来看待课程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课程理论和课程实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一、课程、知识、权力——课程的权力视域

      什么是课程?什么是知识?什么是权力?本质上是一个没有终极答案的哲学问题,它的开放性和发展性却正是作为一种学术群体的课程研究工作者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课程是一种法定的知识,法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权力。

      国家精英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力经理人,更多是因为他们拥有知识这一权力资本。权力(power)在英文里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能力,另一种指权势和影响力。许多社会学家研究过权力,罗素把权力定义为“有预期地努力的结果”,彼得·布劳认为权力是“通过消极制裁进行控制的能力,是个人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1] 马克思·韦伯把权力概括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为中,不顾其他人的反抗而实现自己一致的过程”[2]。从一般意义上说,能力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教育使个体获取知识和能力,相对于没有接受教育或者接受了低水平的教育的群体而言更容易获取社会权力,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有宗教、政治传统、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知识和权力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掌握知识成为掌握权力的合法性条件。孔子的“学而优则仕”、柏拉图的“哲学王”就提示了这种知识—权力关系,在现代知识社会,专业知识可以正当化专家的权力,如医生处置病人身体的权力。专家阶层在使用知识时,也就是在行使权力。另一个方面,权力阶层垄断着知识的获取权力。课程语言是一种精致编码,这种精致编码存在于上、中层阶级的语言中,而下层阶级的语言则主要属于局限编码。对于上、中层阶级的子女而言,他们生活于与课程语言同质的语境之中,而下层阶级的子女则生活于异于课程语言的局限编码的语境之中,他们从一出生就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学业上的差异。

      二、课程与意识形态——课程的政治学视域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教育承载着对年轻一代人进行社会化的功能,毋庸置疑,这种社会化是以统治阶级和主流意识形态为主导的。教育不是一种价值中立的事业,它不仅再生产社会主流文化、阶级关系、权力结构而且教育结构本身就拥有复杂的文化、阶级和权力结构。

      课程是教育活动的载体,知识是课程的核心要素,课程设计者在编制课程的过程中要对浩瀚无际的知识进行选择,那么什么知识最有课程价值?谁的知识最有课程价值?知识选择的背后渗浸着怎样的价值追求?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必然离不开课程与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

      意识形态(ideology)最早于19世纪初由特拉西在其《意识形态概论》中首先提出来的,意在研究人和心灵、意识和认识的发生、发展规律与普遍原则的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意识形态描述为一个负面的词,它的意思是虚假的意识或伪意识。沃洛希洛夫在《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一书中,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或思想体系,包括任一社会阶层或团体的信仰或世界观。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人人都有,而且在言语表达中都会暴露出来。意识形态被社会群体所分享,并通过社会交往影响彼此之间的世界观。因此,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生产和再生产控制话语系统。意识形态以语言为载体,影响信仰、价值观和感知期待,影响言说和行为的方式,在信息接收者解释和理解言语意义的同时进行渗透。

      1979年,美国教育社会学家迈克尔·W·阿普尔(Michael Apple)出版了《意识形态与课程》一书,提出了“谁的知识最有价值”这一课程社会学的根本性问题。阿普尔(Michael Apple)对课程领域的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是从文化层面来讲的,它是学校选择、组织与社会相适应的各种文化资源的过滤器。意识形态与文化霸权基本上是同义语,认为学校是文化和意识的霸权机构,扮演着选择和合并文化的角色。要解读课程中的意识形态,你不妨去追问:它是谁的知识?谁来选择它?为什么要用这样的方法来组织教学?是否针对社会的特殊群体?他在《意识形态与课程》一书中说:“意识形态的含义是一项难题。大多数人似乎都认同把意识形态看作是指理念、信念、基本责任或有关社会现实价值的‘系统’”[3]。

      意识形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群体行动和社会认同的合法性进行辩护,与社会权力的分配相联系,在辩论中,使辩论所用的修辞独特和拔高。比如,传统科学教科书中的科学家往往是勤奋、研究条件简陋、生活条件艰苦、为科学研究献身的形象,语文教科书中领袖人物、现代农民、知识分子的形象,他们的语言行为也无不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导向。

      三、课程与社会分层——课程的再生产视域

      社会对不同知识的分类、分层,意味着对掌握不同知识的社会群体的分类、分层。这种通过对知识的分层实现对社会群体的分类、分层与控制不同于强权政治,是在悄然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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