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的质”与“教育的本质”之间的不同

作 者:

作者简介:
禹志兰 北京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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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教育界存在着把“教育的质”和“教育的本质”两概念等同起来的观点。我认为,不能正确区分这两概念之间的关系,对“教育”概念的科学表述、“教育本质”的探讨有重要影响。本文试着从哲学角度探讨两概念,以求抛砖引玉。

      要科学区分“教育的质”与“教育的本质”两概念,就得先搞清楚哲学上的“质”与“本质”之间的关系。

      “质”、“本质”最早出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质”而言,他把“质”的含义归纳为两方面,首先是事物的本体(实体)上的差异,关系到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这是从稳定态来看,是最重要的;其次属变化的偶性,如品德有善有恶,善恶互变,这是从动态看,就是说“质”是事物本质上的差异和偶性上的差异。就“本质”而言,意指事物存在、变化的原因、根据、事物的根本规律。

      现在我国学术界对“质”与“本质”及其关系的表述主要观点有几种,其一“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保持着,该事物就存在着;事物一旦失去它特定的质,就不再是这一事物而变成别的事物了。”[1]“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2]其二、“本质是事物根本性质或根本属性的简称……事物的性质分为根本性质(也叫决定性性质)、一般性质。性质相对于量来说是质、性质相对于现象说是本质。性质、质、本质是根本上同一意义的概念。”[3]……我认为尽管这些表述都是对黑格尔有关观点的理解和概括,但存在的共性是没有客观地表明来自黑格尔的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观的原意,没有从内涵上把“质”与“本质”说清楚,把“质”等同于“本质”的观点是不科学的。

      那么,“质”与“本质”的内涵意义是什么呢?我认为就其“质”本身意义说,“质”与事物的存在是不可侵害的,是直接同一的,也即黑格尔所说的“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规定性’,有此‘质’则它直接地(有)此物,无此‘质’则它直接地不是(无)此事”[4]也即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直接说明了事物是什么,而不需要借助“它周围世界的联系”[5]这一“中介”说明,“质的存在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6]所以,事物的质是由该事物内部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联系而构成的,事物是什么,就是在说事物的质。

      对于“本质”的理解,从语义学来分析,本质是事物的根本属性。从“本质”自身分析,黑格尔所说的“本质”则是“一个间接的和设定起来的东西”,[7]“是一个反思的存在,一个映现他物的存在,也可以说是一个映现在他物中的存在。”[8]“某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的)规定,此一方也只有在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9]“在对立中,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10]可见,“本质”是内在的、间接的,不是外在的、直接的,需要借助“它与世界的联系”这一“中介”来说明。从辩证法角度说,本质与现象相联系而存在,是个别中的一般,又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从认识论角度说,本质深藏于现象之中,是无法从感觉和感性认识中获得的,必须靠正确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说到底,认识事物的本质、不应停留在直接的东西上,而需要从间接性中找出事物的内在联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间接地以别的事物为根据,它的本质都间接地表现在别的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同时,人们所认识的任何对象,都不是它的直接性,而是间接反映过来的现象。

      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里深刻地指出“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到达于逐步了解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了解它的规律性,了解这一过程和那一过程间的内部联系,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论理的认识,就是逻辑的认识、本质的认识)。”[11]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质”是事物的直接规定性,从事物内部组成要素及其联系中直接确定事物的“质”;“本质”是一事物作为(与某种外物处于必然)对立关系中的一个方面的规定,要确定某事物的本质,就要将该事物与外物(不是任何的外界事物,而是与该事物必然地、内在地联系着的外物)联系起来看该事物实际上充当什么作用的东西,反映这方面内容的概念才是本质性的概念。

      就拿探讨人的本质这一例子来说,无论是古代哲学用道德解释人的本质,还是中世纪哲学用宗教解释人的本质,文艺复兴时代用感性欲望解释人生,近代哲学用抽象人性论向认识论、方法论的转化,法国唯物主义用理性与教育解释人和社会的本质等,且不谈它们都是用社会意识而不是用社会存在来解释人的本质,就其基本的研究方法都是从人的个体或人类自身中寻找人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脱离开人的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抽象地谈论人的本质,将人与其生存、改造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割裂开来,因此,不可能科学地认识和把握人的本质。

      费尔巴哈认为,人虽然来自自然界,“但直接从自然界产生的人,只是纯粹的自然本质,而不是人。人是人的作品,是文化、历史的产物。”[12]他并且意识到,“作为教育的产物的人与作为自然界的产物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无穷多的变异和媒介。”[13]也即说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的人”,而且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人”。费尔巴哈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14]姑且不论费尔巴哈理论方面的局限性,就其在揭示人的本质的方法论上是进步的,不局限于仅仅从人的自然属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考察人,而是力图揭示人的社会性,斢人与人的关系中探讨人的本质,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研究人的社会关系,揭示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后来于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些人把这段话当作马克思给人的本质下的完整定义,事实并非如此,马克思的这段话并不是给人的本质下定义,而是揭示了研究人的本质及其发展的科学方法。其实质思想就公开否定了这种只从事物内部要素及其联系中而不从事物与外界的联系上确定其本质的错误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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