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未成熟主体的道德学习

作 者:

作者简介:
冉乃彦,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01   冉乃彦(1937- ),男,汉族,河北清苑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主体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发展和科研方法研究。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道德的本质是一种个体价值选择基础上的自愿行为,理解是个体道德发生的基础,自尊是道德生长的起点。因此道德的生成是一个主体性逐步全面生成的过程。主体在产生严格意义上的道德之前,已经存在着前道德素质,它实际孕育着道德胚芽。对未成熟主体应该更加重视前道德素质的培养。在分析前道德素质的情感因素占重要地位;他律走向自律;从对物的了解逐渐走向对人的理解的三个特点基础上,提出了引导未成熟主体道德学习的八项基本原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064(2007)02-0012-06

      道德教育应该从小抓起,这早已是人们的共识。但是个体道德本质上具有高度自觉的特性,而幼小的孩子又是未成熟主体,那么道德教育能不能从小进行?尤其是一种通过引导孩子道德学习的道德教育能不能从小进行?怎样引导未成熟主体进行道德学习?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道德是什么?未成熟主体是什么?开始进行认真研究。

      一、道德是什么?

      “道德是什么?”历来存在着分歧。“对道德理解的分歧在亚里斯多德时代就已经产生了,归纳起来说,亚里斯多德的‘德性论’道德哲学和后来康德的‘律则论’道德哲学的取向是不同的。亚里斯多德强调,道德是习惯,是在人的早期生活中养成的,通过个人持守变成内在态度,它不依赖于外在的规约和要求……可见,亚里斯多德的“德性论”道德哲学突出道德形成的个体性线索,而“律则论”道德哲学开启的则是社会性的视角,它强调道德是维系人与人关系的准则,由准则而至舆论,由舆论而至社会意识形态,并进而成为一种道德律令”[1]。而中国古代则趋向于将二者统一。陈桂生指出“中国古代‘道’与‘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相当于现代的道德规范;‘德’大致相当于个人的品德(道德心理品质)[2]。

      但目前社会上一般的理解倾向于“律则论”。目前正是这种有倾向性的理解使得道德教育走向误区,因为把道德片面地理解为“起约束作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看不到人的道德潜质,不调动人的自我完善内在需求,就只能把道德教育变成需要灌输的,甚至强加的单纯外在努力,其结果是德育实效不高。这个问题在主体性觉醒的当代显得更加突出。

      笔者同意“道德所要求的规则终究要靠个人来把握并加以主动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最终应当是变成个人的”[3] 这一观点。笔者强调道德的本质是一种个体价值选择基础上的自愿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有必要探索重在引导学生道德学习的一种道德教育。

      二、道德的生成是一个主体性逐步全面生成的过程

      主体性研究表明,道德是指主体如何自觉对待他人、社会、自然和自我。道德学习的本质是人满足道德需要的自主建构,核心是追求自我价值,也就是满足自尊的需要。道德学习应该是主体建构的过程。一个人如果自身没有主体性,就不可能生成真正的道德[4]。

      (一)道德的本质是一种个体价值选择基础上的自愿行为。

      首先,是因为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又是社会存在物。这就决定了道德需要表现为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有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马克思说的“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所以道德从根本上说是出自自我的需要。

      其次,道德生成、发展的根本前提是人的主体性。人的实践是由两个尺度进行的,不仅用“物的尺度”(客观规律),还要用“人的尺度”,即根据主观需要,按照价值追求进行的。“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5],所以道德在本质上一定表现为个体的自愿行为。

      再次,从心理层次上分析,道德思维的结构形式是一种类我思维,把他人当成与自己同样的主体看待,个体的价值选择统摄了自己和他人共同需要;道德思维的内容是一种利益行为思维,即自己行为受到赞美后,产生做得更好的心理趋向,表现在行为上为自愿行为[6]。

      如果从高层次的道德智慧分析,道德智慧不是机械地按照规约行动,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最高的价值原则恰当地采取某种自愿行为。

      从常识说,人的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价值选择而自愿进行的,就远离了道德性质。一个人在外力强迫下,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虽然客观做了符合道德的事情,仍然不能认为他是有道德的。

      道德的本质决定了道德的逐步生成主要决定于两个条件:首先价值选择和自愿行为都决定于一个人的自我意识水平,而价值选择是指客观事物对自己的价值、意义,因此道德生成除了自我意识因素外,还决定主体于对客观事物,包括对社会规范的认识、理解程度。正是自我与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水平决定了价值需要的层次,并进一步决定了道德生成。所以道德的生成实际是一个主体性逐步全面生成的过程。

      (二)理解是个体道德发生的基础。

      道德的生成和认知形成的基础、过程都很不一样。正像狄尔泰指出的“自然需要说明,而人需要理解”。人和自然界的物质不一样,人有需要、愿望、价值追求;人的生活世界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世界,它所呈现的“目的—活动”结构并不是单纯的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人不仅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还生活在一个意义世界里,因此对人和人的生活世界,不是简单的“知”和“思”,而是需要“理解”和“体悟”。

      心理学研究也发现,当孩子的交互性观点采择能力出现之后,“就会对他人的感受和心态变得敏感起来,能够依据自己的经验猜测别人的需求和喜怒哀乐,这正是俗话所说的‘设身处地’。”[7]相应地出现道德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