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808(2006)12-0001-04 一 教育公平的含义 明确教育公平的内涵和性质,对于推进教育公平的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教育公平的含义众说纷纭,存在问题颇多,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认为平等就是公平,用“平等”概念取代“公平”概念。 平等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对等、等同关系。教育平等指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相同性、一致性,受教育机会的相同性、一致性,更多的是关涉事实、形式上的判断。[1] 而公平是对利益关系调整和资源配置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公平的本质是合理性。对“合理性”的评价因人而异,因此公平观也有多种。但是,尽管如此,人们对教育公平问题或者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会形成一些共识,例如:法律规定人人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公平、合理的;对于不同天赋和智力水平的人,因材施教是公平的;对于弱势学生,给予补偿教育也是公平的;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教育的结果不平等、不均等(例如有的考上重点大学,有的落榜)也是公平的。 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 其一,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要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平等。利益的实现是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首先是参与起点要机会均等,其次是在参与的各个阶段,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大小不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会有区别,但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和关怀、提供的帮助应该是同等的。[2] 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但是,建立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基础上的不平等(结果不平等)也是公平的,是具有合理性的。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公平包括基本权利的平等,也包括非基本权利(财富、收入、权利和权威)的分配不平等。但是,要符合公平的要求,后者必须是基于前者形成的。教育不能保证每个人成功,但必须保证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成功机会。 本文把教育机会平等界定为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实质上是指获取教育资源的机会的平等,但并没有把教育结果平等列入教育机会平等的范围。这是因为教育结果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卢乃桂教授对教育机会平等的定义与本文相似,他认为,教育机会平等特指学生平等地享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入学机会平等和存留平等是审视教育机会平等的两大重要指标。入学机会平等是指人们接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存留平等是指人们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接受教育以达到特定教育程度的成功教育机会平等。[3] 教育结果的平等是不存在的,要求产生同样的教育结果,是一个乌托邦。追求结果公平在公共政策层面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行的。但是教育结果的公平是存在的,因为依照上述分析,基于教育机会平等所产生的教育结果的不平等是公平的。 其二,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时的差异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要求平等分配教育资源时,教育资源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是外在的,不涉及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本身。但是教育者的先天禀赋或缺陷以及他们的需求也是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的前提。不同主体具有不同需求,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时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1] 所以要尊重学生的选择,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让学生能够选择。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意味着差异和不同,但是意味着公平。从终极意义上讲,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禀赋得到充分发展是最公平的。学生的发展应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 教育公平正视个体的差异性,放弃对教育同质性的追求。既主张人人都受教育(体现平等原则),又主张人人都受适切的教育(差异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要求提供多样性的教育,包括多种类型的学校、多种类型的课程甚至多种类型的课外活动。“教育的多样性是教育中差异性的表现和教育对于差异性的尊重和适应”,“教育多样性是个人完善发展所必需的”,机械划一的、崇尚单一性、统一性和标准化的同质性教育不能适应个人发展的独特性和综合性,“为了充分发展人自身多方面的因素和特性,多样化是教育的唯一选择。”[4] 对教育多样性的肯定为追求教育公平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其三,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与差异原则关注受教育者个人的差异不同,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这样配置教育资源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这句话所体现的就是补偿原则。该原则与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是一致的,他认为,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