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榷盐制度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德朋,辽宁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盐是金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为保证国家实现最大限度的垄断收益,金朝制定了一整套盐业专卖管理办法:在盐务专卖机构的设置方面,设立七盐使司,并直接在一些盐场设官,力图透过这些专门机构来加强盐务管理;在销售方面实行登记审核制度和地分制度,以人为切割市场的办法来强化国家对盐业销售和流通的控制;在盐价方面不断调整,保证国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立法方面,通过严厉打击私盐来维护国家的盐业专卖权。这些盐业管理制度取得了实际效果,盐课成为金朝最重要的财政收入,这种势头一直持续到金朝晚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关 键 词:
金朝    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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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7)01-0027-07

      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也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因此,自汉武帝以来,盐就被列入禁榷范围。金朝继承了西汉以来的榷盐传统,并将盐列为榷货之首,为保证国家独占盐业利益,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盐业专卖制度。

      一、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官员的选任

      金朝的盐场分布很广,女真故地滨海地区多产盐,临潢以北有大盐泺,嫩江上游的乌古里石磊部有盐池。女真人取得金宋战争的胜利后,原属北宋的一些重要盐场也落入金朝手中,“及得中土,盐场倍之”①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在由宋入金的盐场中,以解州盐场最为有名,该盐场“池周百里,开畦灌水,遇风即成,不假人力,故味厚而直廉”②,自然条件可谓得天独厚。类似解州这样的盐场还有许多,主要分布在中都路、西京路、河北东路、山东东路等地。如何有效地管理分布在金朝不同地区的盐场以取得最大的课税收入是女真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金朝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盐务管理体系。

      1、根据盐场的分布情况,把全国划分为七个盐使司,即: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司③。各盐使司的官员设置,以山东盐使司为例,有“使一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三员,正七品”,其使、副的职责为“掌干盐利以佐国用”,使、副之下设“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其职责为“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④。需要说明的是,其它六盐司职位设置情况虽然与山东盐使司相同,但每个职位的官员数量却有所不同。例如副使一职,山东盐使司设两人,而其他盐司只设一人;判官一职,宝坻、解州设两员,其余诸盐司皆为一员;管勾一职,宝坻、解、西京为六员,北京、辽东、沧州则为四员,这大概和各地的盐产量及课税不同有关。

      2、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分司方面,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解盐司设有安邑分司,章宗泰和三年(1203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⑤,安邑 (今山西运城东北安邑镇)属河东南路解州管辖,是解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因此,政府派解盐副使专门管理安邑盐务。那么,安邑盐司与解盐司究竟是什么关系?1978年4月,陕西临潼出土的一批金代银铤为我们提供了答案。⑥这批银铤中由于自明昌元年至泰和七年的10笏银铤上大都有解盐使司或分识使司錾文,并有盐司官员的结衔署名,因此可以判断这批银铤系解盐税收。而这批银铤上錾刻的“解盐使司”,“分治使司”,“分治司”的款识,证明安邑盐司与解盐司是从属关系,前者为后者的派出机构,属于分司。较小的盐司方面,文献也有一些记载。元好问记张万公曾于大定四年(1164年)“调辽阳府辰渌盐司判官”⑦,证明大定年间曾有“辰渌盐司”。又云康德璋曾于明昌五年(1194年)“稹迁乐安盐使司管勾”⑧,证明明昌年间曾有“乐安盐使司”。王珦记曹溥曾被改授益都府盐使⑨,证明曾有“益都府盐使司”。

      3、在一些重要盐场直接设官管理。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又因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百姓私煎碱卤而官不能禁,宣宗遂下诏于上述地区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⑩。看来,阳武诸县的情况比较特殊,设在这些地区的盐场不是归盐使司管辖,而是直属户部管理。此后,兴定二年(1218年),又以“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政府采纳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的建言,于上述地区“设盐场管勾一员”(11)以加强管理。

      设职之后便是选官,在盐务官员的选任上金朝政府的用人标准是明确而苛刻的。世宗在位期间,接受梁肃的建议,“诸道盐铁使依旧文武参注”(12)。章宗即位后,这一规定有所变化。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经孙即康等人的提议,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以进士充任,这当是在个别盐司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泰和三年(1203年),政府开始把这项措施制度化。该年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13)。在金朝的职官序列中,尤其在主管经济的政府机构中,明确以进士授官的情况是不多见的。进士授盐使司官的规定说明盐课所入对金朝政府的财政状况影响极大,因而,政府在盐司官员的选任上也不能不十分慎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金朝政府对盐务机构的管理还不仅限于设职任官,它还建立了一套针对盐务官员的考核、监察制度,以保证盐务机构高效廉洁地运转。泰和七年(1207年)九月,政府制定了西京、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之格,规定“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如任迥验官注拟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14)。这个制度明确了对盐务官员的奖惩标准,并得到了严格执行。金代文献中此类事例屡见不鲜,明昌五年(1194年)正月,盐官左荜等人,“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15)。辽东盐使李平父因同官亏课,累及自身,降为太常博士兼秘书省校书郎(16)。泰和四年(1204年)六月,山东、沧州两盐司因官私勾结,互为奸弊,导致亏课,章宗遂诏令将两司使副及管勾官全部撤职。“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17)。这些史实说明,金代对税务官员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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