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2-0073-03 一、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微不足道,对于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 从当时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绝对数量上看,到抗战前已达37318个,似乎相当迅猛,但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与需要仍是相差甚远。1935年全国有合作社26224个,但各市县摊得之社数却很有限。上海市最多,也才123社。其他如江苏省县均67社,河北47.3社,安徽37.4社,山东33.4社。而广西每10县才拥有一个合作社。以全国论,有合作社之省区平均每县不到20社①。再就社员与人口的比较上看,1935年全国拥有合作社员1004402人。各省中以陕西省比例最多,为千分之六,广西最少,不及万分之一,全国有合作社之省区社员所占人口比例总平均亦不过千分之四。若以全国人口计算,只有千分之二。若以入社户与全国总户数相比,则不过千分之一点四。即使在江苏、浙江、河北等信用合作社最发达的省份,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微不足道的。种种事实表明,当时中国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很不普遍,与之发生经济联系的人员十分有限。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它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所占地位作出一个恰当的评估。 再说,中国农村合作社放款期限多为半年至一年,基本上属于短期放款。河北省合作社放款期限统计表可为例证(见表一)。
如此短期的合作放款完全不合乎农业贷款的一般特点。众所周知,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特点与工商业不同。农业生产周期长,经营周转较慢,季节性又强,且受自然影响较大,丰灾难以预卜。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常使农民深感周转不灵之苦。他们很难将这种贷款用于改进和推广农业生产。同时,放款数额的微小,也很难使债务缠身的农民把借款用于正当的生产用途。当时合作社放款以二、三十元者居多,它对于负债累累的农民真可谓杯水车薪,无济于事。1935年全国合作社放款数额9956674元,若平均摊给每个社员只有9.9元②,而同期中国农民负债者占50%以上。据秋明对黑山沪23家借款多寡的调查,借款在25元者占30.43%,借款在25、74元者占34.78%③,所以,区区10元钱的借款还不够农民还债! 华洋义赈会在河北举办的合作社1931年对社员平均放款为25元,而对其中63个合作社的1582名社员抽样调查统计,对外负债额为36106元,人均负债24.72元④,新贷仅够抵偿旧债,农民连粗放的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系,又怎有余钱来从事扩大再生产呢? 如此短的期限,如此少的款额,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借款的用途,从而也直接关系到借款能否达到原有目的的问题。在江苏,该省农民银行所属江宁县合作社社员借款用于还债的占借款人数的45.1%,占借出金额数的61.2%,再加上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用于生产的不满30%⑤。对此,骆耕漠先生说得更明白:“其实一般贫苦大众向信用合作社借款根本就不是为了生产,哪里还谈得到生利之多寡。他们借钱,总是为了还债和纳粮,譬如京市殷巷和汤山两处的借户,为了还债纳粮的占全借户百分之四、五十。江苏省农民银行指导下的信用合作社,其放款以还债为原因的竟占全放款的72%。”⑥ 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尚可用农民借款来源的百分比予以证实,1935年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抽查22省1700余县农民借贷来源统计显示,农民从银行和合作社借款合计仅占5%左右,在合作社方面,仅为2.6%。显而易见,中国农村金融仍旧把持在地主、富农和商人等私人高利贷手中,三者合计占了67.6%,全国合作社在农村金融的地位于此可见是多么无足轻重! 二、合作社放款没有完全脱出高利贷的窠臼,不健全的合作放款反在助纣为虐 抗战前全国各地合作社放款利率高低并不划一。上海银行对于合作社放款,规定月息一分,并说可参照当时情形酌量增加。江苏省合作社放款利率最低为月利一分。浙江省为一分二厘至一分五厘。皖、赣、豫、鄂四省为一分二厘。河北则最低为一分二厘,最高达二分。广西则为一分五厘⑦。这些利率通行于组织健全的合作社中,若与月息四、五分的高利贷相比,当然不失为泽及下民的雪中送炭。 但我们说,这种放款在性质上没有完全脱出高利贷的窠臼,是因为:第一,由于当时都市资金过度膨胀,加以工商业凋敝,房地产投机事业渐已失去昔日光辉。如果银行不转向农村投资谋利,就有可能“谷烂仓底”,而转作农贷的收益,相对于当时城市工商业借款利率来讲,仍不失为高利。第二,中国农业生产的经营利润向来很低,普通作物一般达不到五厘六厘。在20世纪30年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许多地方较普遍的现象是农业增产不增收,反有亏蚀的危险。因此,即使平均一分的利息,就风雨飘摇效益欠佳的中国农业来说,仍然是很高的利息。第三,当时中国整个国家都在负债,即处于被帝国主义高利贷剥削的地位。中国国内的任何资本,自身都负有高利,银行资本尤不能例外。所以,在这种阴影下的农村放款,根本上仍脱离不了高利贷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