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农业的结构和性质问题

——兼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

作 者:
沈汉 

作者简介:
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210092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证明,在英国近代农业中包含了大租地农场、小型家庭租佃农场、大地主地产、庄园制残余等多种经济结构成分,提出了与国内一些学者所持的英国近代农业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的结论不同的见解,提出英国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部类的结构特征和性质的问题,认为农业部类与工业部类的结构性质有所不同,前一部类常常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和非资本主义经济结构成分,资本主义时代农业发展道路不同于工业。由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第二次国际大讨论中,布伦纳的论文是以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典型性的论点为基础的,今天对布伦纳辩论有必要重新加以考虑。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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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20世纪40、50年代及70年代后期,史学界对于欧洲的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展开了两次国际学术大讨论。现在看来,这两次大讨论并没有很好地解释欧洲和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

      在第一次关于过渡问题的大讨论中,库辛斯基过高地估计了英国绝对主义国家体制对资本主义所起的作用。他写道,“绝对君主专制是英国资产阶级发展的一个产物。在这个时代,这种政府形式和它的制度很有价值地保卫了资本主义而反对封建主义。”① 他提出了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直接发展到资本主义经济的看法。库辛斯基的这一看法遭到托尔的批评。托尔指出,“他忽略了社会最大的部分即农民”,② 未能认识到16世纪是不同经济形式的混合,资本主义农业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多布提出,封建主义危机发生在14和15世纪,而资本主义发展真正始于17世纪初。在这两种体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就其生产形式而论,既非封建亦非资本主义”的体制。③ 英国共产党历史学家小组还进一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17世纪开始时,英国人的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关系究竟是什么?”④

      上述争论中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要。但是,正如霍布斯鲍姆指出的,这次国际大讨论所提出的“西欧封建主义以后是什么”的重大问题,当时并未得出圆满的解释。在20世纪70年代展开的第二次关于过渡问题的国际学术大讨论,也未再涉及这些问题。⑤

      1976年2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罗伯特·布伦纳在《过去和现在》杂志发表以《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为题的论文,引起第二次关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辩论。布伦纳在文中指出,英国和法国两国农村阶级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农业发展的不同结果。在英国,“正是基于农业资本家阶级的出现的一种农业革命,使得英国变成经历工业化的第一个国家”。⑥

      布伦纳的文章存在着理论和方法上的严重缺点。它发表后,遭到史学工作者的批评。吉·布瓦指出,布伦纳批评人口决定论者模糊了阶级关系的论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研究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布伦纳教授的思考事实上被安排围绕一个单独的活动:理论上的归纳总是先于直接样本历史资料”。他的论点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阶级斗争的推动力”,这个现成的理论结论出发的。这样,他就“剥夺了一切真正实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即生产形式的基本概念”,“放弃了经济实体领域”的研究。到了90年代,R.W.霍伊尔指出,“16世纪的发展趋势完全不同于布伦纳的观察”。⑦ 简·惠特尔则认为布伦纳的论文反映了在对长时期发展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的历史探讨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⑧

      一、近代英国农业土地租佃制及其性质

      封建主义瓦解以后,英国土地经济形态究竟是怎么样的?这是研究英国土地制度史和农业史时,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强调英国是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之时,却忽视了这个问题。近代英国土地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二律背反。对封建法的承继使它的土地持有保留了封建保有权的旧框架。但是,农业生产却有了大的发展。就英国农业发展的形式而论,认为在近代初期庄园制便瓦解了,以后迅速过渡到资本主义大农业。如前所说,这种看法并不符合英国农业史发展的事实。

      土地租佃制,它包括租地农场制,是中世纪以后英国农业经济制度基本的内在结构。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农场出租是1400年到1750年英格兰土地制度中到处可见的现象。它反映了所有权的胜利和重建基于有限期契约的一条保有权服从的链条。这种契约起源于中世纪庄园自营地的出租。它们在公簿持有保有权中也重建和复制了这种关于租地保有权的契约(在公簿持有农中间,有时是通过强制,有时是靠同意)。到1600年,英格兰有2/3的土地已属于自由持有地。他们中大部分属于靠地租过活的人。到1750年,绝大部分英格兰的土地出租给几乎没有固定资本投资的人耕种,以收取地租。地主与这些农场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地租被视为租用固定资本的回报。租用有固定的期限。通过协商更新契约,而时间长度可变。⑨ 在霍尔德内斯上述叙述中,使用了像“固定资本”和“契约关系”这样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概念,但并不能证实在15至17世纪,甚至在更迟一个世纪,英国农业经济已经确定了现代经济关系。

      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欧洲的中世纪,租佃制是和封建领主制紧密相连的。它的特征是,不仅有包含在地租关系中的经济从属关系,还有领主制本身对农奴和作为它以后的变种的部分不自由农民的束缚关系。中世纪的领主-农民关系持续了许多世纪。它的残余在许多地方甚至一直持续存在到近代后期。及至近代,领主和农民制度不仅持续存在着,而且在适当的条件下,它还能使自己得以休养生息。⑩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农民和领主这三者仍然被束缚在一起。甚至当农民已经与市场建立了某种关系时,农民们继续被束缚在土地上(如旧法律大全所说);而同样重要的是,农民也束缚了土地。直到现在,还没有土地所有权。领主对土地拥有权利,农民对土地也拥有权利,不过如此而已。他们深表关心的是这些权利究竟是什么?但这是用不着向局外人阐明的。权利是根据习惯确定的,每当权利受到挑战时,申诉都是向习俗提出的”。(11) 领主制残余与商业化农业同时混杂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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