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824(2007)01-0019-07 一、南北朝农村市场的主要类型 农村市场,主要是指县以下乡村、里聚所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是中国历史上小农家庭之间产品互通交易的场所,也是将农民生产活动引入区域市场体系的纽带。① 战国秦汉,农村集市就已经出现,南北朝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集市类型渐趋增多。 先说乡市。两汉时期,乡是县之下一级行政单位,乡治所在的村邑一般有市,而且普遍设市,对此李根蟠先生有过论述。② 自东汉后期开始,尤其是魏晋以来,战争、灾荒、人口流徙以及自然聚落的分化重组对里制的破坏较大。尽管如此,乡里组织形式不仅在制度层面上依然存留,而且事实上南北朝时期的大部份时期乡里制度确然存在,甚至亭制也有部分保留。③ 这是此期乡市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宋书》卷92《良吏传》云:“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歌谣舞蹈,触处成群。”此种乡邑之市,当是定期市集。《南齐书·孝义传》记载晋陵吴康之妻赵氏:“父亡弟幼,值岁饥,母老病笃,赵诣乡里自卖,言辞哀切,乡里怜之,人人分升米相救,遂得免。”这种自卖于乡里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南齐时农村中存在着乡市。 与乡市仿佛,南北朝时期存在着里市。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统属于乡。里中有市,叫“里市”。陈直在《关中秦汉陶录》中,收有“槐里市久(酒)”的陶壶。所谓槐里市酒,即槐里集市上所卖的酒。《宋书》卷91《孝义传》载:郭原平“每为人作匠,取散夫价……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糴,然后举爨。”原平于里中买粮,说明他所居住的地区有里市。《周书》卷44《泉企传》:“性又清约,纤毫不扰于民。在州五年,每于乡里运米以自给。”泉企生活所需的粮食运自乡里,似可说明北周的里中也存在着市。 乡治所在地以外比较大的村落中的市便是聚市。《管子·乘马》:“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五聚命之曰某乡。”这和《战国策》的“有市之邑”意思类同,都说明当时在乡间或村落这一级基层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而且先秦时期就有聚,聚中有市。汉代对农村中乡以下比较大的村落称“聚”,它区别于一般里的标志正是市集。④ 较之秦汉的乡里,“村”的出现是南朝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是南朝时乡野聚落的普遍称号。北朝绝大多数城镇外的聚落也称为“村”,也有个别叫“庄”或“川”,村落广泛分布在北方各地,如都城周边、重要交通线附近,星罗棋布,连成网络。⑤ 而村的渊源所在即是古代社会一些多元的乡村聚落形态,如屯、坞和聚等,⑥ 故《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⑦ 数村合而为聚,其中有市。 亭市。《风俗通》:“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与乡、里属于性质不同的行政系统,亭主要是“司盗”的机关,不合都邑之市亭,旗亭。汉代乡村的亭一般设在交通道路上,乡村亭市一般为往来行旅之间进行交易,多有偶发性。因为亭作为“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⑧《梁书》卷13《范云传》载:范云出为始兴内史“郡多豪猾大姓……边带蛮俚,尤多盗贼,前内史皆以兵刃自卫。云入境,抚以恩泽,罢亭侯,商贾露宿。”说明梁朝之亭即为官吏、商贾、行旅止宿之处。北魏甄琛长子侃,“性险薄,多与盗劫交通。随琛在京,以酒色夜宿洛水亭舍”。[1] (卷68)可见魏时洛水有亭市。 野市。据《盐铁论·散不足》载:“令闾巷县伯,阡陌(借指农村)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农村屠户在集市时宰杀猪羊,农民则“负粟而往,挈肉而归”。这种集市似乎不同于乡市、聚市和亭市,人们相聚于野外,实行物物交换,未必有完全固定的集期和市肆,政府管理的触角也还没有伸展到这里,无以名之,故称为“野市”。⑨ 据《宋书》卷93《隐逸传》,朱百年“携妻孔氏入会稽南山,以伐樵採探箬为业”,过着乡村隐居生活,常常将“樵箬置道头,辄为行人所取……留钱取樵箬而去”。另据《魏书》卷80《侯渊传》:“夜袭青州南郭,劫前廷尉卿崔光韶,以惑人情。攻掠郡县。其部下督帅叛拒之,渊率骑奔萧衍,途中亡散,行达南青州南境,为卖浆者斩之”。我们觉得这种于路边设摊卖物,似可视为野市。 南北朝时期盛行佛教,寺众多庙,有的在城内,有的在城外。寺庙是很好的地理标志,自然也就变成农村集市的地点。郊区的寺庙不但可供市场交易,往往还容纳商旅住宿,有邸店之功用。此外军队驻扎点也容易引来不少商业活动。南北朝时已出现许多固定的屯军处,称为军镇,后来逐渐变质,变成县级以下的市场。⑩ 有必要对草市多说几句。草市是具有市镇规模的固定交易市场。开创草市研究的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在参考《通鉴》胡注的基础上,(11) 认为草市是县治以下的小都会或者村落的商业地区,其含义最初为草料之市(即秣市),多设在都市之旁;草市或可谓粗末草率之市。(12) 我们认为,加藤繁先生所揭示的草市之最初含义是富有启发性的,既以“草”命名,说明最早可能是百姓在完成官府的草料征收额之后,或有多余的草料在草场进行交易,然后将换得的货币(也可能是实物)拿到其他市场再买回自己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品,所以草市在形成的初期其商定性质并不明显,只是由于交通便利和后来一些商贩看准商机,将草料以外的物品用于买卖,如此交易日趋活跃与频繁,逐渐成为经常性的地方市场。草市打破了乡间定期集市的封闭状态,形成商品内引外泄开放性市场,(13) 是城乡物资、商品交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标志。至于唐代把州治、县治城内特定的商业区域叫做市,城外的小商业地区则称之为草市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于学界通常所谓草市是一部分乡村市集交换趋于活跃,交换间隔时间不断缩短乃至消失,从而由定期的市集演变而成等观点,(14) 我们认为还有讨论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