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的新探讨

——读《英国土地制度史》

作 者:
于民 

作者简介:
于民,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于民(1973- ),男,历史学博士,山东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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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06)03-014-04

      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国内外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其中不少研究钩深致远,穷态极研,使得学界颇有生气。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学界特别是国内学界的一些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有一种偏重生产力或纯经济的研究倾向,过分强调劳动生产率和技术性因素对英国农业发展的“核心”作用,很少注意对以土地制度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这样一来,不仅有关英国农业史的研究缺失了一些角度和内容,而且还会把英国农业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典型范例。在这种情况下,沈汉教授历七年艰辛推出的《英国土地制度史》① 一书便彰显了它的价值。

      《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参阅了270余种中英文书籍,汲取了学界的优秀研究成果,在对史料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一改单纯从经济即生产力研究英国农业史的方法,② 着重从生产关系和土地法的角度入手,围绕土地制度这一核心内容,在对若干旧说进行修正的同时,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对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作了新的探讨。新探讨主要表现在对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与保有权、农业的商业化、庄园制的瓦解与残存、圈地运动及其对英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租地农场的性质等问题的研究上。

      在土地所有权与保有权问题上,新经济史学派一直强调制度因素和绝对产权制度在经济史上的作用,并把英国的经济发展作为论证这一论点的最有力佐证。如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英国经济能成功地摆脱17世纪的危机,可以直接地归因于逐渐形成的私有产权制度。”③ 受他们影响(抑或与新经济史学派的看法比较一致),国内有一些学者认为:17世纪时,作为绝对私人所有权集中体现的土地私有权在英国已经出现,因为革命后的若干立法最终彻底废除了骑士领有制,为土地的绝对私有扫除了最后一道屏障,土地的王位所有权或王权所有让位于私人所有。随着圈地运动的进行,公地制度最后被消灭,公地制度中未开发的废置或缺位的所有权,以及村民份地的使用权变为了私人所有权。

      《英国土地制度史》强调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研究中也注意到了农业经济组织的个案和地区差别。如作者所言,“鉴于目睹了历史证据与理论假说之间的距离或矛盾”,于是,“不把流行的既定结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避免先入为主用史料来证明已有结论,而是回过头去,从农业史的资料和著作的阅读开始,重新思考问题,相信自己的阅读印象,敢于得出自己的结论。”“抛弃一切先验的模式和理论,根据具体的个案材料,说明英国农业经济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的经济组织和结构模式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前言,第3页)。无疑,这种依据英国地方农业经济的个案材料和统计资料为基点的、宽宏视野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反映英国农业史的真实情况。

      更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是从“法”的差别的角度切入的。作者指出,学界存在着一种在研究英国农业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时,无视封建法与罗马法的差别,把罗马法中关于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照搬到英国的做法,从而得出了到近代初英国已经形成了绝对的私有财产权的结论,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英国历史事实的。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而是更多地关注内容繁杂的土地保有权。在英格兰,“土地所有权”在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一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本身,而只能拥有土地的财产权。作者进一步指出,“对农业社会的研究应当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即不仅要研究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规模,而且也要研究土地保有权关系,研究中世纪以来存在于租佃制之中的各种身份的农民类型有何种变化以及它们有没有消失,英国农民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是否已经真正成为拥有所有权的自由农民类型等”(第198页)。在英国,17世纪革命并没有颁布过任何宣布彻底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的文件,直到18世纪末,在土地制度方面,中世纪后期以来对农民的各种身份规定仍然存在,地主对租佃农进行各种限制,公簿持有农长期未获得公民权和土地权,遭到盘剥,英国农业中并没有确立一种农民得以自由经营的土地制度,农业在土地关系上仍有浓厚的封建残余。

      作者的上述分析,不仅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和保有权进行了探究,而且事实上还驳斥了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斯·托马斯等学者提出的,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有影响的,近代初期英国已经确立了绝对产权制度的论点,拓宽并深化了关于英国农业经济历史发展道路研究的视野。

      关于农业的商业化,《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不囿于成说,从农业地理学这一新的角度出发,在对英格兰各地的农业发展状况作了详细的考察后指出:“到17世纪时,英格兰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特别是商业化农业的发展程度相差甚大,农业生产效率恐怕也相差甚大。伦敦附近各郡和东盎格利亚等郡,受城市和海外市场需求的刺激,农业和牧业日渐商业化。而英格兰北部和西部若干地区远离中心城市、工业中心和商贸通道,农业的商业化程度不高,而且农业耕作粗放,荒地和公地大量存在。因此,……‘根据当时的经济标准,在16世纪中期英格兰尚属一个不发达国家’”(第159-160页)。作者这种基于对英格兰农业发展状况进行整体分析,而不是仅仅以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地区为例进行局部分析的研究方法,无疑是极有见地的,所得出的商业化农业在英格兰的发展不但不那么整齐划一,而且商业化农业高度发展的地域也较为有限的结论,当然也是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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