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教—学与文—化

——古代中国政治正当性思想的一个向度

作 者:
陈赟 

作者简介:
陈赟,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哲学系副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由“教”与“治”共同托举“政”是中国“政-治”思想的主体。治的承担主体“君”与教的承担主体“师”与“士”,在命名上存在内在关联。“君”与“君子”以“群”立义,最终指向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共同体,也就是教学的共同体,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生活便在于开发这种共同体。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关 键 词:
政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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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并开发其正当性。① 相对于希腊的城邦学(politeia/politikon)传统,中国政治思想的特异性在于,它从一开始就将“政”(政也者,正也,万物之各正性命也)与“治”(治,理之者也)加以分离,从而导致了“政治正当性”被交付给政道与治道两个层面分别加以处理的复杂情形。②

      政道或政的正当性与治道或治的正当性的分别具有重大意义,它划分了一个界限,政的正当性原则在于万物也即一切存在者之各正性命,这在《管子·法法》对“政”的解释中已经特别突出。这样,政的正当性判准,不再是专注于人类的,相反,它着眼于天地之间的一切存在者,这些存在者之间的和谐与有序被界定为最原始性的和谐——这一和谐被称为“太和”,“政”的正当性尺度就在这种原始的和谐中。治的正当性或治道必以政道为依归,只有当其成为政道之展开与落实时,它才获得将自身正当化的基础。但政道却不必仅仅由治道来展开或落实。

      既然万物之各正性命构成了政道的核心,那么,治道的典型公式便不外于事物自己管理自己、治理自己(自正性命),因而治理活动不再负责普遍的规范法的确立——在政道中即便可以发现某种普遍的法则,但亦不是立法意志与欲望的表达,因而更高的规范法的单纯运用并不能概括中国古典思想中的治道,同样,个人意志与权威命令也没有触及治道的根本,相反,它们的实际角色是倾听并给出事物的自命。看看以下的几个表述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③

      凡事无大小,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形已定,物自为正。④

      镜仪而居,无执不臧,美恶毕至,各得其当;衡虚无私,平静而处,轻重毕悬,各得其所。明主者,南面而正,清虚而静,令名自命,令物自定,如鉴之应,如衡之称。⑤

      可以肯定的是,治理或管理的因素远较立法、司法、(今日意义上的)行政等因素更为重要,治的正当化方式显然不能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型国家、民主法治制度以及君主专制或帝制独裁等视角加以理解,因为这一理解不是将我们引向政-治的全面国家化或政府化,就是引向政-治直接交付给某一或某些个人进行替代的处理方式。⑥ 这两种情况在今天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基本境遇,但在古代思想中,国家、政府与治理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唯一性的,毋宁说这种直接性与唯一性是被坚决地抵御的。例如,修身作为一种治理活动本身就是个体之人自正性命(政)的环节,作为一种自我治理,一种直接将“政”直接接收在“治”中的活动,它远较外在的治理更为基本,因而,在古代思想中,我们看到这样的表述:政治的根本在于身体,而不是国家(《孟子》);自天子到庶人,壹皆以修身为本(《大学》)。其实,同修身一样,齐家也是政道与政府治理活动之间的中介,由政府推行的治理活动尽可能地面向这些中间环节,让事物充分释放自己管理自己的可能性,这便是治道的极致。所以,治的正当性或者被归结为无为,或者被归结为德治,其实此二者都是《庄子》所讲的不治之治。“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囿之也者,恐天下之迁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迁其德,有治天下者哉?”⑦ 治理活动取消了外在的支配,转变成事物自我治理的引导时,治理活动便获得了自己的正当化方式。⑧ 显然,“无为”只是用来描述“治”道的,却不是用来描述“政”道的:可以说“无为之治”,但却不能说“无为之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只有“为政”、“行政”,但却没有“为治”、“行治”,⑨ 因为“治”道必须作为对政道的引导,才能获得自己的正当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为政”描述的是治理术,但却同时规定了治理术必须以政道为依归,换言之,“为政”这一表达从一开始给出了治道与政道的关联。

      对政与治的如上分化,表达了对实体性政府、国家、权力机构的限制,政并不能仅仅由治充分实现,事实上,对一切存在者之各正性命的引导,并没有被限定在由政府或官僚执行的治理活动中,教学过程对于这一事业具有更为深远的重要性。“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其此之谓乎。”⑩ 由“教”(学校承担的教学将教学过程制度化)与“治”(政府承担治理活动将治理本身制度化)共同托举“政”是中国“政-治”思想的主体。在荀子那里,这一思想通过圣与王的分别得到表达:圣者尽伦,王者尽制。这就不难理解,治的承担主体“君”与教的承担主体“君子”(师与士),在命名上的内在关联。(11)“君”与“君子”皆以“群”立义,所谓,“君,群也。”这里所谓的“群”,即是共同生活的群体,君主与君子分别以自己的方式,促进了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所以,君主有自己的“为政以德”,君子也有自己的“为政以德”,二者各不相同,但却以面向教-学的共同体,或通过教与学走在自正性命道路上的共同体的形成为最终归宿。在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生活便在于开发这种教-学的共同体。

      就更原始的层面而言,教-学并不局限于学校,它弥散于人类生活的每一个场域,在家庭、在地方、在政府等等任何一个处所,都有前制度性的教-学活动在发生,它是人类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分离的事情,如同友谊、君臣、父子、夫妇、梦与觉等等那样,是生活世界的最基本的元素。通过它来开启的各正性命的生活境域,远较由政府官员执行的治理活动更为本源。不仅如此,教-学活动本质上是一个文-化过程,这与政府治理总是不可避免地求助于权力-权利的逻辑具有极大的不同。文-化的逻辑,就是通过修裁身心而文身、文面、文言、文为的活动,而每一个文身、文言、文为的活动都既将行为的个体保持在自正性命的“学”之道路上,又具有以其“文”化育其他个体的身、言、面、为的力量,换言之,同时也把修道为学的个体保持为立教的个体。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他那里打开教-学过程,借助于感化与自化的浸染而导致自发或自觉的转化,相对于治理中的权力-权利诉求,“化”展示了其“文”的向度。当治被规定为以政为核心时,文便获得了其特殊的位置,因为“文”打开了另一个更为广阔的“政”(正)的区域,以至于治理活动也得在很大程度上与“文”的化成作用相协调。事实上,在《周易·賁卦·彖传》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意味着,政-治生活已经被上升为文-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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