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制度的构成及其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利群,广西师范大学中文系   张利群,广西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广西 桂林 541004

原文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民间文艺制度是相对于“官方”及其文人文艺制度而言的隐性、无形、潜在的民间约定俗成的文艺制度形式,它的构成主要有:在原始巫术、原始宗教、原始崇拜和礼仪仪式中保留、传承和发展下来的原始文艺制度形式;依附于民间风俗惯例和文化传统的习惯法、自然法而建构起来的文艺制度形式;民间文艺在传承、传播和发展中建构起自身保护和保障的文艺制度形式。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构成民间文艺制度整体,成为社会文艺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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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074(2006)04-0147-07

      制度的起源和缘起既是人类社会性和群体性活动和行为的需要,任何个体在面临孤独无助和自然界的威胁时都会本能的产生这种社会和群体归属感的需要;又是为了有效调节人类各种关系、处理各种矛盾从而构成和谐整体的需要,是保障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的基础和条件。因而高丙中认为:“制度和法律出自德范。一种制度包含一种意识(思想、观念、教义、欲念)和一个结构。其结构是一个框架、一件容器,或者说,可能只是被置于某种局面中按指定方式进行合作的一定数量的职员。结构容纳意识,并提供媒介把意识导入事件和行为的世界,为社会中的人的利益服务。制度或者是生成的,或者是制定的。如果制度在德范中初具雏形,产生德范的本能性努力使它们渐趋成熟,那么,这些制度就是生成的。经过长期的表现,本能性的努力变得明确、固定。所有权,婚姻和宗教是最基本的制度。它们发轫于民俗。它们是风俗。只是因为加入了某种关于福利的哲学思想,它们才发展成了德范。它们从而在规则、预设的行动和使用的设施等方面变得更加明确和固定。这产生出一个结构,制度也终于完备起来。”[1] (P193-194)可见,制度是起源于约定俗成的民俗惯例的。

      人类进入到文明社会后,社会规范通过制度形式呈现。人类社会制度是一个立体多面的整体结构,也是一个多层面、多方面、多渠道的社会总体规范,以此将每一个体召唤为群体,从而形成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作为社会制度结构构成要素之一的文艺制度也是一个整体,不仅具有作为社会统治意识形态下主流、正统、正宗的官方文艺制度,而且具有作为社会下层的边缘、隐性、非正统正宗的民间文艺制度。这不仅能从文艺构成形态大体上可划分为文人文艺,包括官方文艺和民间文艺两大形态就不难推测出保障和规范这两种文艺形态传承和发展的文艺制度及其文艺机制的存在;而且从制度本身着眼,其构成的多面性和统一性也符合逻辑地说明文艺制度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作为文艺基本形态的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除遵循文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受制于一般文艺制度之外,还必须遵循民间文艺自身发展规律和受制于民间文艺制度的特殊性。同时,民间文艺制度也会以对立、制衡、调节、补充的形式与文人文艺制度及其官方文艺制度构成相互关系,从而潜在的、隐匿的、无形的影响文艺制度的整体建设和发展。由此可见,民间文艺制度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然性的,也是具有重要的功用和意义的。但长期以来,正如重视文人文艺而忽略民间文艺一样,人们只注意到文艺制度构成的文人化、官方化、主流意识形态化的一面,而忽略了文艺制度构成的民间约定俗成化、习俗惯例化、潜移默化的一面,由此使民间文艺制度被盲视和忽视,一些民间文艺制度已逐渐走向解体或消亡,从而导致其保障下的一些民间文艺形式走向解体或消亡。从发展和保护民间文艺角度而言,发掘和保护民间文艺制度更为重要。民间文艺制度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传承、保护、发展民间文艺,而且也是为了更好地建构和完善作为社会整体的文艺制度,保障和保护文艺的健康顺利发展。如果民间文艺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遭到破坏、削弱,那么不仅民间文艺得不到保护和发展,而且也会影响到文艺的整体繁荣和发展。

      在社会制度的构成中,文艺制度形式相对于其他的制度构成形式,诸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宗教制度等而言,具有相对的隐性、无形、边缘的特征和特性;而就文艺制度而论,民间文艺制度相对于主流的、官方的、正统的文艺制度而言,则更具隐性、无形、边缘化的特征和特性。因而,探讨民间文艺制度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同时也是具有一定民间文艺制度表现的特殊性的。不可否认,从古到今的民间文艺都在不断传承和发展,尽管面临着现代社会和大工业生产以及“全球化”思潮的冲击,民间文艺发展陷入困境,一些形式逐渐走向衰落甚至消亡;但正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般,民间文艺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和活力,它的存在和发展无疑暗示出它还保存着其发展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民间文艺的机制和制度是充满生命力和活力的。

      一、从原始文艺制度的传承中发展而来的民间文艺制度构件

      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以破坏和牺牲原始社会“野蛮”文化作为代价,而由新的文明社会制度所带来的文化所替代;另一方面则是在保存和继承原始社会文化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文明社会,因而在文明社会的构成中还遗留着原始社会的痕迹。中国古代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或是封建社会,都会呈现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农耕社会方式基础建立起的氏族宗法制社会的特征。也就是说由原始社会图腾制所表现的祖先崇拜、自然崇拜、神灵崇拜的文化传统和原始文艺形态,并没有在进入文明社会后断裂;相反,在夏商周奴隶社会以及春秋战国之后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以宗法制传统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诸如周代的“礼乐制度”,其“礼制”是以等级制的内涵及其进行法制内容维系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祖宗崇拜、自然崇拜、神灵崇拜的意识,从而形成“礼制”的制度形式。其“乐制”也是以调节和理顺人际关系,包括家庭、家族、氏族及其社会各阶层关系从而维系族群的统一、稳定、安宁而保留了原始文艺的祖宗崇拜、自然崇拜、神灵崇拜的意识,从而形成“乐制”的文艺制度形式。这些原始社会文化的传承及其遗留在文明社会的痕迹,一方面是通过制度转换的形式和机制,将原始社会文化转换为文明社会文化,从而使其融入文明社会的制度文化中;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文化传统和习俗惯例潜移默化地、约定俗成地保留下来。因而原始文艺制度的痕迹可从四个渠道隐约见出:一是从文明社会的文艺制度中呈现其保留的痕迹,周代“礼乐”制度就可略见一斑;二是从民间文艺传承和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形式中呈现其保留的痕迹,如民歌传承发展至今的原始形态和原生态的生命力和活力,就可见民间文艺制度还保存着推动民间文艺有效运行和发展的原始文艺机制和制度;三是从现代社会遗存的活化石,一些处于边缘、边远地域,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还保存着原生态文艺中可窥见原始文艺制度的踪影;四是从文献典籍的记载中不仅可发掘原始文化记忆和民族历史记忆,而且作为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渗透在社会意识和人们的精神文化中,成为文艺运行和发展的潜在和隐性的推动力量。因此,原始文艺制度通过种种渠道传承和保留,其中最为主要的渠道就是民间文艺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中还带有许多原始文艺的痕迹,诸如民间歌谣的原发性、朴实性、简单性、口语化、生活化等特征与原始歌谣相近;再如民间歌舞的节奏、韵律、拍手、踏脚以及简单朴素的舞蹈动作元素构成,都与原始歌舞相似,更不用说带着面具的傩舞、傩戏,甚至戏剧的脸谱,应与原始社会的图腾、文面、文身具有紧密关系。这些原始文艺要素被保留在民间文艺中,就说明有一个将原始文艺保留于民间文艺的机制和制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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