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6)03—0091—06 一 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文化研究的日渐扩展和深入,“体制”一词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其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变得复杂和难以界定。 首先,有必要考察“体制”一词在词源学上的含义。依据中文辞书的解释,“体制”主要包括三种含义:一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二是指体裁格局;三是指艺术作品的体裁风格[1](P.228)。文中与“体制”相对应的英文词是“institution”,它最接近的词源是古法文“institution”与拉丁文“institutionem”,而可以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statuere”,意思是建立、创设和安排。在现代权威的英文辞典中,“institution”主要有以下几个义项:“建设之事或法”[2](P.779),或者说“建设的行为及新组织的建立”[3](P.681);通过这种建立的行动和过程,逐渐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基本而必不可少的习惯和成规,即“关于社会、政治、国民等所制定之习惯,法律,惯例,特殊状况等等”[2](P.779),更具体地讲,就是“一种重要的持久的要素(如一种习惯、关系、组织)在集中于人类基本需要、活动或价值的文化生活中,在一个社会中占据经久的和主要的地位,通常通过社会调节机构保持稳定”,以及“通常是被广泛承认或接受的风度习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集体福利有益”[4](P.2698)。这些习惯和惯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成为一种文化基本的组成部分,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institution”还指组织或建立起来的会社或公司,特指公共建立的机关团体。 对照这个词的中英文解释,不难看到,在汉语和英语两种异质的文化语境里,对“体制”“institution”的理解存在着重要的差别。就西方的历史文化生成语境而言,“institution”更侧重于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所指,它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积淀下来的社会习俗、意识模式和行为方式等,是“一个民族的政治或社会生活中已确立的法律、风俗习惯、常例、组织或其他要素;一种规范性的原则或惯例,有助于满足一个安排有序的共同体之需或实现文明的一般目标”[5](P.6)。而这种共同的原则或惯例往往对身处这一体制当中的人们的思维和行为起着或隐或显的支配作用,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可以感受到体制性影响力的存在。“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和约定俗成之事,它们反映了行为方式的基本价值支撑,其生命力远远强于文字的规定。很多成文的制度能否实行取决于社会习俗,取决于历史地生长的‘institution’。”[6] 英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在他的《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Keywords: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一书中对“institution”的含义作了一个大致的梳理: Institution是一个表示行动或过程的名词。这个词在某一个阶段,变成一个普遍抽象的名词,用来描述某个明显的、客观的与有系统的事物。实际上,用现代的意涵来说,就是一种被制定、订立的事物……在早期的用法里,它有一个明显的意涵,指的是一种创造的行动——在某个特殊的时刻被制定、订立的某种事物——但是到了16世纪中叶,演变出一种普遍的意涵,指的是用某种方法确立的惯例(practices)……18世纪中叶时,抽象意涵至为明显,19世纪与20世纪时,例子有增无减。同时,从18世纪中叶起,institution与后来的institute(其从16世纪起就具有institution的普遍意涵)开始被用在特别的机构组织的名称里……在19世纪中叶,这个普遍意涵——指涉一种特别的或抽象的社会组织——在institutional(制度化的)与institutionalize(使制度化)的词义演变中得到确认。在20世纪,institution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词,用来表示一个社会中任何有组织的机制”[5](PP.242~243)。 在现今的学术研究领域中,“体制”,或者称为“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马克思(K.Marx)、涂尔干(E.Durkheim)和马克斯·韦伯(M.Weber)等人都曾对它有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由于这一概念本身所指的广泛性与普遍性,它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与文学以至整个文化领域都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联系,这也使得难以对它进行精确的界定。这里可以从文学研究和文化研究的角度对“体制”这一概念作一个初步的考察。 二 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其本身具有所以成立的合法性规则,这种合法性规则经由不同时期的强化和积淀,在文学的内部逐渐形成了一种固定的体制。如西方古典时期文学中的“以理性主义为主导”原则,经过其自身的长期发展,以及像布瓦洛、高乃依这样的理论家和作家的提倡与实践,逐渐形成了体制化了的戏剧内容和形式。而史诗、悲剧、抒情诗,以至于后来出现的小说,在随后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形成了自身内部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特点。换言之,这些文学体裁都有着各自的内容因子的建构方式和价值意义指向,而作家在进行创作时有意或无意地在遵循着内化于这种体裁当中的体制性规则。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文学实践的过程也就是文学体制化的过程,正是通过作家的文学实践才一步步地将某种文学样式确定下来,而另一方面也是这种实践在不断开创新的文学领域和文学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