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阐释的问题意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荣翼,武汉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博士。(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文学阐释是对于文学的问题的解释,它在关注文学的问题时,自身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种对于自身的关注往往容易被忽视。从阐释依据、阐释意图、阐释模式和阐释类别几个方面进行梳理,阐释可能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其关联性,因此重要的不是辨析的结论,而是要通过这种辨析清理阐释过程中的学理性质。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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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6)03-0013-07

      文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文学现象加以阐释,这种阐释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文学研究的作用或者意义的一个依据。在面对文学阐释时,我们一般的文学研究工作者主要精力是关注于自己所面对的具体文学现象尤其是文学的文本,这样一种态度对于从现象中发掘文本意义来说是必需的;可是从一个大的范围来看,文学研究还必须要有一种反思意识,就是对这种阐释本身要有一个理论层次的把握。

      说到底,就是文学阐释在揭示文学文本的意义的同时,也会遮蔽它的另外一些方面的意义显现的可能性。文学阐释是揭示和遮蔽共存的性质,就有一个它实际上属于一种选择的存在性质。那么文学阐释根据什么来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如何操作比较有价值,在面对文本时如何提取问题等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更关键的在于,当文学阐释需要面对一些问题时,我们应持以何种问题的意识,是主动寻求问题还是回避问题,是让问题自动浮出而消极对待还是根据问题意识而去主动思考它,并且在一般人们可能忽略的方面去发掘问题,这样的选择其实是判别阐释活动价值的基本尺度。以下从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阐释依据:发现还是构建

      文学阐释在揭示文本意义时,有一个这种解释的依据问题。文本的表达采用了“A”这样一种句式,而阐释的文字说自己是表达了“A”的意思,但是却是采用的“B”这样一种句式,那么按照该种阐释自身的意见来说,就是这里的“A”、“B”两种句式在意思表达上等价,可是一个句子表达的意思往往还需要结合到相应语境才能说明问题。如果两种不同句式可以表达完全相同的意思,那么文学存在的前提也就被消解了。实际上文学作为语言艺术,也就是在表达意思时可以采用一种不同寻常的句式,这也就是俄国形式主义所说的陌生化效果的基本立足点。因此这里文学阐释可以作为文学文本内在含义的解释,其上是需要做出证明的,它只有具体语境的有效性而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托尔斯泰说过他对于文学文本和文学阐释之间的差异的体会,他感受到“这部小说中想要表达的一切,如果要我用话说出来,那么我们必须重新写作这部我已写完的小说……在我所写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作品中,收集思想的需要引导着我,各种思想互相联结着,才能表达我的意思。当一种思想从其所属的思想流中孤立出来时,这种用话说出来的思想已失去其意义,并变得极其平庸。”① 从这样的状况看来,文学阐释并没有取代文本所表达的意思的当然合法性,它不过属于读解的一种可能途径。这种读解和文本本身始终有一种张力存在,这也就是托尔斯泰认为阐释相对于文本来说显得平庸的原因。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即阐释不同于文本本身,它和文本之间不是那种镜映关系,那么这样一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呢?一般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文本里面已经表达了某种信息,这种信息可以是作者意思的投射,也可以是语言的、语词本身所可能涉足的范围,而文学阐释不过就是把已经存在的这些信息传达出来;另外一种见解则不同,认为文本只是体现出某种意思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还需要结合到批评家的洞见之后才得以成型,成为现实的表达出来的意见。这样两种不同见解对于文学阐释而言就有不同的性质的认定。按照前面一种认识,文学阐释就是对文学文本已有的意义的发现,批评家所阐发的不过是文本已经具有的意思的另外一种表达;而按照后面一种意见,则文学阐释就是一种构建,相当于建筑的预制构件,它的原材料是水泥和钢筋,这些基本材料是早先就已经存在的,不过这些已经存在的材料要成为建筑的构件则需要一番建构过程,水泥预制件就是把已经存在的一般性质的材料演变为具体建筑工程的材料的过程。这样两种不同认识都可以由相应的读者群支持,也都可以找寻到一些具体的批评实例作为自身立场的支撑。

      文学阐释的建构意义也许可以从阿拉伯的“第十八只骆驼”的故事说起。故事讲述一位老人的财产主要有他所拥有的十七只骆驼。他在临终之际,对自己的三个儿子提出了遗产分割的方案:长子将得到全部骆驼的一半,次子得到三分之一,三子得到剩下的九分之一。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分割这笔遗产时遇到了麻烦,即长子应该得到八头半骆驼,次子得到五又三分之二头,三子得到一又九分之八头,这样,他们就得杀掉骆驼,而且这样也难以分得公正。关键在于,骆驼作为他们的财产,其价值并不在于它可以提供肉品,而是它是重要的劳动力,如果杀掉骆驼就是对于财产的一种破坏。正当他们一筹莫展之际,来了一位骑着骆驼的哲学家,他愿意帮助这三个年轻人解决疑难。他的方案是把自己的骆驼借给三兄弟,与早先已有的十七只骆驼一起作为遗产分配的对象,这样就使得骆驼数量增加为十八只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长子得到一半即九只,次子得到三分之一即六只,三子得到九分之一为二只,三兄弟拥有的骆驼数量之和为十七只,刚好是老人遗产的数额,剩下一只是哲学家借给三兄弟的,分配完毕后完璧归赵,仍然还给哲学家。在故事中,哲学家借出的第十八只骆驼参与到了遗产分配,这个“第十八只骆驼”既不是老人的遗产,也没有最后分配到三个儿子那里,在遗产分配的法律意义上它是不真实的,可是没有这样一只骆驼的话,则分配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这种本身并不真实的存在,在实际上可能比之于真实存在的东西毫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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