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与言说者的身份认同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春青,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文学评论

内容提要:

在中国,文学理论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知识学意义上的话语系统。从中国古代文论到现当代文学理论都与言说者的认同意识直接相关。在以往各个历史时期,文学与文学理论都处于一种比较默契的“共谋”关系之中,因为二者都是其言说主体的身份性标志。新时期文学理论的地位是极高的,它是一种法则和权威律令,这与其言说者即人文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立法者”(或立法者代言人)地位是直接对应的。然而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文学渐渐离开人文知识分子的精神领地而趋向于市场、趋向大众,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运作,不再理睬知识阶层的号令。于是,文学理论就陷入空前的尴尬状态:失去了倾听者,成了封闭于小圈子里的自说自话。文学理论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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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在中国,文学理论从来都是与言说者的身份认同密切相关的,而不仅仅是纯粹学理层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考察中国文学理论的历史演变与言说者身份认同之间的密切关系,并通过这种考察来回应当下关于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危机以及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之关系的争论。在具体考察过程中,我们将借用在西方心理学、社会学领域被广泛使用的“认同理论”作为主要视角之一。总之,我们试图在古今会通与中西对比的视野中审视当前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问题。

      一

      如果将研究的视域扩大到中国古代文论的范围之中来考察文论话语与知识阶层身份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从先秦以至于清季,中国古代文论与士人阶层的身份认同或社会角色意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正是士人阶层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同认同模式与角色期待决定了中国古代文论话语的不同形态。对此可略述如下:

      先秦文学理论观念的主要提出者是儒家士人。这是一个有着如此清醒身份认同意识的知识群体。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自我定位:

      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

      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泰伯》)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子路》)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卫灵公》)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孟子·梁惠王上》)

      士之失位,犹诸侯之失国家也。(《滕文公下》)

      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同上)

      ……

      这是何等清醒的集体性自我意识!可以说,古今中外罕有其匹。从这些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儒家为代表的士人阶层清醒地知道自己应该成为怎样的人,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他们的身份认同指向“立法者”:首先为自己立法,成为“自律”的道德完人;然后为社会立法,成为具有“他律”功能的“道”的承担者与实现者。所谓“立法者”是指这样一种社会角色:“他们超越了各种不同的帮派利益和世俗的宗派主义,以理性代言人的名义,向全体国民说话。”① 这个定义是对西方现代知识分子而言的,也大体上适用于中国古代以儒家为代表的知识阶层。波兰社会学家兹纳涅茨基在分析知识人的社会角色时曾划分出“技术顾问”、“圣哲”等若干类型,认为“圣哲”是指“那些为群众之集体目标提供意识形态评判的人”②,也是指那种专门为社会提供价值准则的人。这些人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即可称为“立法者”。在中国古人的意识中,具体代表立法者身份的象征性符号是“师”这个语词,或为帝王师,或为万世师,其责任就是通过教育来为包括君主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立法,亦即为之确定行为规范与价值准则。在中国古代“师道”之所以“尊严”,就在于“师”代表着立法者的身份。在儒家的信仰谱系中,天、地、君、亲、师依次排列,可以看出“师”的地位是何等崇高而神圣。

      先秦儒家士人这种“立法者”认同模式当然是具体文化历史语境的产物。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环境是极为动荡、混乱、无序的。而士人阶层恰恰就是社会动荡、分化的产物,因此重新安排社会秩序、为天下立法就成为这个阶层与生俱来的历史使命。翻翻先秦典籍我们就不难发现,为改造社会现实提供方案正是诸子百家最主要的言说动机。仅就儒家而言,他们的社会理想是以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父慈子孝、君仁臣忠为特征的安定、和睦的社会状态。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儒家士人调动了一切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主要是西周礼乐文化,来进行话语建构或重构,以实现现实的政治理想。在中国古代学术话语系统中作为最核心的本体论范畴而存在的“道”即可视为士人阶层这种话语建构的标志性符号。由于士人阶层并没有或很少实际上的政治权力,因此他们就试图用确定道德伦理价值的方式来达到政治目的。目的是政治的,手段是伦理道德的——这也正是中国古代士人阶层话语建构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这种文化语境中,彼时最主要的文学艺术形式,即作为西周礼乐文化主要组成部分的诗和乐,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儒家士人理解为最重要的立法手段。于是从孔子开始,儒家就对《诗经》作品作了一种政治、伦理的解读。这种解读就构成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与批评话语的早期形态。孔子的“思无邪”之说、“兴观群怨”之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之说,孟子的“知人论世”、“以意逆志”之说,荀子的“诗言是,其志也”之说,无不暗含着为天下立法的冲动。简言之,先秦儒家士人自我确定的的社会身份是“立法者”,而文论话语就成为其“立法”之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汉代,在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中,统治者试图借助于儒家思想建构一体化的国家意识形态,而同时士人阶层也要借助于国家政治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于是二者形成典型的“合谋”关系。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辨析清楚:儒家士人积极建构意识形态话语并不仅仅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现实统治确立合法性乃是他们为了实现更宏远的理想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他们深层的动机是寻找一套在新的历史语境中有效地规范现实权力的办法。就是说,在汉武帝之后,儒家士人与君权系统“共建”的意识形态话语实际上是他们互相妥协的产物,其中包含着士人阶层对君权的约束与引导的意义。因此经学,既可视为统治者成功地“收编”士人阶层的话语表征,也可以视为后者成功地实现为全社会“立法”的标志。在经学话语中,约束、规范君权的内容较之教化百姓的内容居于更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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