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人论著,论到商人,动辄冠之以“商帮”,或某某商帮,研究各支地域商帮的论著,也层见叠出,然而“商帮”之名何时开始出现,“商帮”之名何由而来,似乎不证自明,从未见人论述过;时人如何理解和看待“帮”或“商帮”?实际商业活动中“帮”或“商帮”又以何种形式出现?更有探究的必要。今专门试探“商帮”产生的源流及其后来的流变,旨在立足基础,正本清源,期望有裨于日益受人关注的明清商人商帮史的研究。 探讨“商帮”,先明其意,先究其来,再述其流,似有必要。今略作考述如下。 在中国的货运史上,存在着“纲”的形式。唐广德二年(764),负责漕运的河南尹刘晏从扬州运米到河阴,用船二千艘,每船装千斛,“十船为一纲,每纲三百人”。① 这是最早的纲运。 宋代,内河运输有粮纲、茶纲、盐纲等各种纲。北宋末年朝廷搜罗民间花石有“花石纲”。南宋高宗建炎年间广州马政以50匹为一纲。宋代市舶之物起解也采用“纲”的形式。建炎元年(1127)十月二十三日,承议郎李则称:“闽广市舶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二色,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起发之物,本州打套出卖。自大观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旧系细色纲,只是真珠、龙脑之类,每一纲五千两,其余如犀牙、紫矿、乳香、檀香之类,尽系粗色纲,每纲一万斤,凡起一纲,差衙前一名管押,支脚乘赡家钱约计一百余贯。大观已后,犀牙、紫矿之类,皆变作细色,则是旧日一纲,分为三十二纲,多费宫中脚乘赡家钱三千余贯。”②《宋史·食货志》同样记载上述文字后谓:“至于乾道七年,诏广南起发粗色香药货物,每纲二万斤,加耗六百斤,依旧支破水脚钱一千六百六十二贯有奇。淳熙二年,户部言,福建、广南市舶司粗细物货,并以五万斤为一全纲。”③ 可见,纲为同类货物,有组、批、类等意,其具体数额,在两宋之际前后时有变化。如此,则所谓“纲”,诚如傅衣凌所言,“盖原是一种官营运输组合,凡货物之结合同行者,曰纲”。④ 由上述南宋人和《宋史》的说法,可知北宋官方市舶贸易,抽解物品即分粗细二纲转运入京,徽宗大观年间起,解送进京的细色纲的范围和数量均大大增加,官方支付的运费也就增加了数十倍。虽然纲的数量前后变化很大,但都是以“纲”的形式出现的。 宋元时代海外贸易同样以“纲”的形式。史载,宋太宗雍熙四年(987)五月,朝廷“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⑤ 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海外贸易中的纲。在这里,纲可能指一组船队,也可能指一艘船。纲有纲首,为贸易船只之长。北宋朱彧《萍州可谈》卷二载令典,“甲令: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副纲首、杂事,市舶司给朱记,许用笞治其徒,有死亡者籍其财”。这里的纲首是指一船之长,所以日人藤田丰八解释为,“犹如今日之船长。不过他不是海舶的所有者,不是操纵海舶的技术人员,也不是为自己经营贸易之人。纲首是结伴商旅之长,故亦称海舶为纲船”。⑥ 纲首是“结伴商旅之长”,但以巨商为之,应该本身也是经营贸易之人。南宋市舶法规定,出海贸易者,需经所在州县验实,到市舶司申请文凭,这种文凭称“公据”或“公凭”。公凭不仅登记“人船物货”和“防船物事”等,而且载明有关船舶出海事宜的各项管理定章,明定“诸商贾于海道兴贩,经州投状,州为验实,条送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凭。……诸商贾贩诸蕃间(贩海南州人及海南州贩人贩到同)应抽分买,辄隐避者(谓曲避作匿,托故易名,前期传送,私自贸易之类),纲首、杂事、部领、稍工(令亲戚管押同),各徒弍年,配本城”。⑦《元典章·市舶抽分则例》第11条:“海商每船募纲首、直库、杂事、梢工、碇手,各从便具名,市舶司申给文凭,船请公印,为托人结五名为保。”自宋至元,民间更以巨商为纲首出海贸易为普遍形式。南宋初,“泉州纲首朱纺舟往三佛齐国……获利百倍”。⑧ 淳熙五年(1178),泉州海商王元懋“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一图帐三十八人,同舟泛洋”。⑨ 南宋后期人真德秀称,漳州陈使头的“过蕃船”载有水手、纲首九十一人,前往海外贸易”。⑩ 元延祐改元时,权臣铁木迭儿上奏,“又往时富民,往诸番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中国物轻,番货反重。今请以江浙右丞曹立领其事,发舟十纲,给牍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货”。(11) 这些事例说明,纲的形式是宋元时代官方和民间从事海外贸易普遍采用的方式。 明代沿用宋元旧法,海外贸易仍用纲的形式。嘉靖三十四年(1555),司礼监传奉圣谕,作速访买各色名贵香料,广东巡抚“钧牌发浮梁县商人汪弘等到司,责差纲纪何处德领同前去番舶访买,陆续得香共十一两”。(12) 类似方法显然行用已久。明代中后期,随着南洋贸易的日益兴盛,特别是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后,“闽粤商人趋之若鹜”。(13) 由于澳门与蕃商贸易的中国商人数量激增,为了加强管理,嘉靖三十五年(1556),“海道副使汪柏乃立客纲、客纪,以广人及徽、泉等商为之”。(14) 商人贸易不但有纲,而且外地商人与土著相区别,不同于宋元时代的纲,而被称为“客纲”。这种客纲,显然是沿用前代海外贸易的组织形式而来的,与后来的客帮形式上和本质上已无多大区别了。 “客纲”产生不久,万历后期两淮的盐法改革,也沿用历史上的纲法,(15) 实行纲运法。万历四十五年(1617),盐法道袁世振上《条陈盐法十议》,次年巡盐御史龙遇奇在两淮大力推行盐法改革,将淮南盐引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这就是著名的“纲运法”。(16) 其实质是由官府佥定资本雄厚的商人为纲运商人,即纲商,由纲商包揽承运官盐引所上纳的税银,纲商包运的若干盐引即称为“纲”,或称为“窝”、“窝本”、“窝引”。获得“窝本”需要交纳巨资,而拥有巨资能够占得“窝本”的盐商,大多是来自徽州和山陕之地的同姓同宗商人,换言之,抢占先机占得“窝本”的商人,往往是那些集中了地缘或血缘力量的徽商及山陕商人,而尤其是徽州商人。这种纲运法,虽然是为清除壅滞盐引而产生的,按照时间先后分行新旧引,而不是按行盐地区分纲,但其结纲承运,行盐地域和盐斤数量固定的特点,既适合于地域性或行业性商帮开展活动发展实力,也便于官府招商承运,加强管理,确保盐课的征收,因此后来在不少盐区得到了推广。在淮南盐引分为十纲的同时,淮北盐引分为14纲。山东盐场盐引明末分为晋泽、同仁、祥仁、集义、晋兴、永公、永昌、洪戬、洪晋、祥顺、通裕、永兴、京淛、泰来14纲,清代雍正六年(1728)增庆汾为15纲,商人共480名。因这些商人“多系贫乏疲商,有止存十数引者,甚至止存一二引者”,雍正十年(1732),运司杨弘俊详明巡盐御史鄂礼,厘定合并为12纲,并去泰来、祥顺、洪晋三纲,改京淛为祥淛,改永公为晋公。这些纲商,“招自远方,世代相传已久,凡数百家”。(17) 由雍正十年山东盐引的分配可知,每一纲的组成,其纲商人数并无一定,全部12纲,共有纲商273人,多者如晋公纲,有纲商38人,少者如永兴纲,仅有纲商9人。每一纲的纲商,其行盐地域都是固定的。(18) 两淮和山东等地据为“窝本”的纲商,大多是来自一定地域的同姓同族商人,所谓“一窝则父子兄弟相守,一行盐之地则姻娅亲戚相据”,他们通过纲的组织形式,以地域性商帮及同姓“合股共财”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盐业的纲与地域性的商帮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