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闽东畲族社会经济的一个个案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支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代前中期闽东畲民的经济生产方式日益与邻近的汉民相类似,政府也逐步完成了对于畲民的图籍管理化。在这种情况下,畲民与畲民之间、畲民与汉民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物产交易形式也基本趋向一致,所谓的畲民受到汉族地主阶级和封建政权的剥削压迫,缺乏史实上的强有力印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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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19-06

      关于畲族历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族源及其变迁史之上,对于畲族民众的一般社会经济状况,涉及者相对较少。即使偶有涉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也是在于所谓的“封建王朝和地主阶级对畲族人民的反动统治”等等问题上。以阶级观念作为研究畲族历史的一个出发点,固然能够比较清晰地解剖畲族历史的许多重要问题,但是不能解释畲族历史的所有问题。近年来,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的同仁们深入闽东地区畲族聚居地进行田野调查,搜集到一批畲族的契约文书。本人素来对于民间契约文书怀有兴趣,仔细翻阅之后,感觉到畲族社会经济史中的有些问题,值得重新引起讨论。

      这批畲族契约文书发现于闽东罗源县松山镇八井村(清代又称“拜井里”)的一位雷姓畲民家庭里。据当地的口传资料,松山镇八井村雷姓畲民的先祖原迁居于兴化府莆田县山区,明代前中期又迁居于罗源县白花乡,接着又迁牛洋、白岩一带,最后才迁入八井村,在八井村聚居形成家族,分成福、禄二房。现今八井村承继下来的家族字辈排行是:安—邦—民—飞—永—君—子—辅—朝(枝)—廷(大)……。① 清代雍正、乾隆年间(1723—1795年),这个畲民家族大致已经延续到第六世的“君”字辈,由此推算,可知八井村的雷姓畲民大体在明末清初之时在这里定居的。

      雷姓保存契约文书的主人介绍,这批契约文书是其祖先从清代中期积累下来的,原先有五六百张之多,后因社会变迁,散失漶漫一部分,目前尚存二百张左右。从这些存留的契约文书资料以及口述资料可以了解到,这个雷姓人家大致在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我们先举三纸乾隆年间的契约文书为例②:

      (一)

      立卖契人罗元实祖上置有□,故军名□□□□屯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上南洋,积苗贰亩五分零,载出租额陆百斤,系与堂兄元灿值年轮耕,己应分壹亩贰分零,历年应出租额叁百斤,应粮玖分壹厘,内抽出壹百伍拾斤。今因乏用,托中引到雷君恒处。三面言议,得出田价银玖两正纹广,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召佃收租管业,实不敢言说。其田系己物业,与房内伯叔兄弟侄无干,并未曾张重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元)实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面约伍年,限外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照旧管业,面约不敢赎无赆贴。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壹纸为据。

      外中用钱壹百文正,再照。

      中见兄 元夏

       乾隆拾叁年闰柒月 日立卖契人 罗元实

       代书 蓝应陞

      (契约上盖有官印)

      (二)

      立允契 林氏同男胡维乾、文官,夫在日,有魏建屯田壹石,故军魏立忠名下,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碗窑里。田载地塅三斗墘及仓埕、潭尾、二斗四、后门墘、后门垅、门前洋等塅,积苗叁拾亩零,载租肆千壹佰伍拾斤。夫在日,于乾隆九年间抽出租谷贰千柒百伍拾斤,载粮壹两伍钱壹分叁厘,租苗壹拾玖亩零,卖于雷君恒为业。今因乏用,又抽出后门墘壹号,载租壹千斤,积苗柒亩零,托中又向允于雷君恒为业。得出田价银柒拾两正纹广。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召佃管业收租,贴纳粮差。其田远近之年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任从银主照旧管业收租充粮。其田系自己夫阄分物业,与别房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林)氏同男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允契为照。

      外中用(银)贰两壹钱正,再照。

      乾隆拾玖年拾壹月 日立允契 林氏仝男胡维乾 胡武我

      胡文官 胡才才

      代字中 林云璋

      在见 彭君英

      在见 堂叔 廷辉

      (三)

      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原父手向雷君恒处承有屯田叁号,坐属小获地方,土名陈八井及磘口仓埕,共载租谷贰千斤大秤。今因积欠租谷叁千斤,又代(永)茂赔垫本钱伍拾贰千伍百文,无项理还,即将父手所承耕之田自愿退还于田主□允、文、铨众处管业耕作。自退还之后,其心情愿,不敢生端枝节之理。恐口无凭,立愿退还佃乙纸为照。

      在见 胞叔 学举

      在见 雷朝瑞

      

      乾隆伍拾九年正月 日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

      代字 堂弟 昌泰

      以上三纸契约分别是乾隆年间雷姓家庭的买田契、允田契和退佃契。受田主人是雷君恒,以世序排列,属于八井村雷氏家族的第六代。在上举的第一纸契约中,雷君恒向汉民罗元实购买军屯田一亩二分。在第二纸契约文书中,雷君恒先后从胡姓汉民处购得军屯田近三十亩。在第三纸契约文书中,雷君恒把购得的军屯田出租给王姓汉民,每年收取租谷二千斤大秤,旋因佃农积欠租谷,退佃收回自行管业。从这三纸契约文书可以看出,雷君恒不仅可以向邻近的汉民购买为数不少的田地,而且还可以向汉民出佃田地,收取地租。在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里,还有一些有关雷君恒购买田产的契约,我们将之初步整理统计,合有田产如上页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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