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公会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银行同业组织,从1918年成立到解放初期结束,历时30余年,在近代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社团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但是,对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举措及成效却未见专门的论述。一些研究近代中国金融史的论著虽然考察了近代中国承兑汇票的推广与使用、银行票据承兑所的成立及其意义(注: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2-89页;上海金融学会、《金融研究》编辑部:《票据承兑与贴现》,1983年编印,第64-70页。),但鲜有探讨上海银行公会在近代上海票据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1928年以前的上海银行公会关注更少。因此,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20世纪20~30年代上海银行公会拓展票据市场的机制及成效,并藉此考察银行公会在中国金融业早期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 据已有研究,中国的票据滥觞于隋唐[2] (P3-6)。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都有很大发展,商品流通在规模和空间上也较前有所发展。为了办理存款支取,此时期发展了支款凭证,如帖、书帖和“飞钱”等信用工具。唐代以后,随着“交子”、“关子”和“会子”等兑换券和纸币产生,兑换业有了新发展。明末以后,钱庄逐渐成为中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钱庄票据(尤其是庄票)也就成为中国市场上重要的信用工具。不过,此时期的庄票与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票据有很大差异,后者不仅有规定的形式、内容,而且在各当事人之间还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和一定的转让手续,可是庄票不仅格式、内容多样,而且各地不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手续也很不规范。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商银行的涌入,钱庄与外商银行的关系日益密切,促进了庄票向现代票据过渡。华商银行兴起后,外商银行向华商收购货物时也逐渐收受华商银行的票据,华商银行也同时收受外商银行的票据,并通过外商银行结算,于是外商银行通用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等信用工具逐渐在华商银行业中得以推广和使用。随着旧式票据逐步向现代票据形式过渡,中国银钱票据贴现亦得以缓慢发展。 由此可见,近代中国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几乎是随着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清末中国通商银行、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曾规定票据贴现是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在20世纪20年代前开办贴现业务的银行不多,贴现的数额也甚微。据统计,1916年底,中国银行的贴现额为11.29万元,只占放款总额的0.1%[3] (P8)。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崛起,银行贴现业务也略有发展。据杨荫溥统计,截止1927年底,上海交通等6家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有“贴现”科目,贴现总额为163.1万元,占放款总数的1%[4] (P253-254),但是在各行放款业务中,贴现业务数额最小,所占比重也最低。 鉴于公债投机盛行、商业信用薄弱、法律不健全、票据辅助机构缺乏等因素是导致银行贴现业务不发达的主要原因,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伊始就大力呼吁加强信用观念培育和信用制度的建设,并积极参与票据法的拟订和筹建票据辅助机构。“吾国商人信用薄弱,贸易往来必须现金,出立期票汇票以买卖货物者尚未多见,此不独影响银行之贴现业务,且亦为吾国商业不发达之一大原因”[5],因此,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初期就在其机关报——《银行周报》上刊发了数十篇文章,呼吁加强培育信用观念和完善信用制度。如有的文章详细介绍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银行开展信用调查和建立征信所的情况,指出“银行营业以信用为主,尤宜预防恐慌之袭来,以求营业上之安全,信用调查部之设所以必要”,“各银行依照其信用调查部之调查报告,小之则可据此决定放款贴现之方针,大则营业之前途以此转移”[6];有的论述了银行信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银行为授受信用之机关,沟通信用和促进经济之进化,实为其职责”,所以如果“银行业当由崇尚实物的担保,进一步而崇尚信用的信任”,则“裨益社会当非浅显,即银行钱业自身之营业亦能因以荣盛”[7]。如果说这些介绍和宣传还主要是基于理论上的摸索,那么1921年上海银行公会倡议各地银行公会创设征信所则进入了实践探索阶段。 20世纪初,资信问题愈益成为影响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钱庄通过有限的范围熟悉客户的信用,银行则开始仿效欧美做法,设立信用调查部,开展信用调查以保障放款的安全。作为通商巨埠,上海工商各业均较发达,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对工商百业进行信用调查也绝非一家或几个调查人员可以解决。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来看,要做到信息共享,就需要公共的信用调查机构,所以英国于1830年、美国于1840年、法国于1857年、德国于1860年、日本于1892年先后设立了征信所。各国征信所设立后,在拓展银行业务和促进银行业发展等方面,“皆成绩斐然”[8]。有鉴于此,1921年5月上海银行公会在第二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上,积极倡议各地银行公会设立征信所。上海银行公会认为“财政部所颁布之银行公会章程第一条有办理征信所事项之规定,……顾自吾国银行公会成立以来,对于此项征信所尚未着手办理,殊应酌量筹设”,并对征信所的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社会功能等进行了详细论述[9] (P133-134)。上海银行公会的提议得到了各地银行公会的一致赞同,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也议决“先由各地自行创办,至会员一层勿庸限定地点,名称应用征信所”,以作为建立全国性信用调查机构的准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