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公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士其,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社会公正是人类群体的内在需要,是其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社会公正的状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其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世界范围内以及各国内部都出现了贫富分化加剧的现象,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就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在社会公正方面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实现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紧迫任务,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06)04—0027—07

      一、社会公正是任何一种人类群体的内在需要

      社会公正是国家社会职能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职能行使状况的重要指标。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话说:“正义是社会结构的第一要义,如同真理对于思想体系一样。”因此,“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1](pp.3、4)

      然而,对于社会公正的内涵,不同的思想传统却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新自由主义只认可“起点的公正”,即坚持社会公正仅仅意味着不因为任何外在的理由剥夺任何一位社会成员的任何一种法律权利,并且认为这是唯一能够、同时也是唯一必须由国家予以保证的社会公正,超出这一限度的国家行为反而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社会公正的含义在社会经济层面就只意味着在法律上保障所有人平等地进入市场,至于市场机制最终所导致的社会结果无论如何都是公正的。换言之,新自由主义相信,只要起点公正则结果自然公正。如果严格按照这样一种理解,那么国家基本上就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逻辑依据行使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职能。

      另外的一些自由主义者,比如上面提到的罗尔斯则提出了一种与新自由主义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最广泛的自由;对于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按如下的方式加以安排,使其(1),可以期望对所有人有利;以及(2),只与对所有人公开的地位和职位相关。”[1](p.53) 罗尔斯并且强调,第二项第二个小项必须优先于第一个小项。与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公正原则相反,罗尔斯强调的实际上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说,判断一种社会政治安排是否公正,必须根据其对人们实际的社会地位及社会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同时,要保证任何一种被允许存在的社会差别最终都能导致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增进,国家将会被赋予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而市场行为也会在诸多方面受到干预或者限制。

      当然,理论家之间的争论是一回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又是一回事。在19世纪末之后的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既保证起点平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标准实际上已经得到世界范围内大多数人的认可,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社会道德原则,并且构成了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志。在西方,它是把“文明的资本主义”与“野蛮的资本主义”区别开来的基本特征。维护和发展这种社会政治观念,是世界上众多政治力量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它根本不可能因为某些人的利益或者某种学说的鼓动而被社会所放弃。那么这种正义原则的逻辑依据何在呢?

      第一,由于任何一个社会中的个体都是在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生存与活动的,所以只谈论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换言之,如果不考虑不同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条件,无差别地赋予他们法律上的平等的话,那么这种平等马上就会被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所代替。

      第二,从根本上看,所有的经济行为同时都是政治行为。比如,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能缺少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而对什么样的物质对象能够成为私有财产这个问题的回答却是一个社会的和政治的过程。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个体的人可以被当作另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即奴隶而得到产权法的保护,所以美国要通过一场战争来改变这种政治法律制度。非洲丛林中与当地居民一同自然生长的某种生物资源,由于它们的基因被某个发达国家的科学家所解读,结果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当地居民反而不能自由地利用这种资源为他们的生活谋取福利。这种近乎荒唐的逻辑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体系中才会存在。

      正是由于经济与政治和社会过程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任何一种经济行为也都会产生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果。如同美国政治经济学教授罗德里克所说,“实际上,因为贸易几乎总是会带来特定的再分配效应(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收入阶层之间以及不同的个人之间),所以任何捍卫自由贸易的主张都不可能不面临导致这类后果的实践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问题。同样,当贸易所导致的变化冲击了(甚至腐蚀了)原有的国内社会秩序的时候,人们也不必指望它会得到广泛的民众支持。”[2](p.324)

      第三,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是基于一种特殊的价值法则或者说“效用”法则建立起来的。这种法则根据人类行为能够带来的、可以以货币为单位加以衡量的利益为它们赋予价值或者效用,然后再根据表面上的平等原则实现这些价值或效用之间的交换,使财富集中到某些行为者手中,并且使他们能够进一步利用这些财富创造更多的财富。很可能这种价值法则或者效用法则比较有利于人类经济生活的发展,但它们并不能真正体现各种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一位农民生产粮食养活了另一位制造电脑芯片的工程师,很难说后者的行为具有比前者更高的社会价值,但它们的市场价值却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即使为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或者说在现代世界经济体系中能够有所发展,一个社会不得不全面引入市场法则,但如果考虑到基本的社会公正,也就是说不仅使每一个人行为的市场价值,同时也使其社会价值得到相应承认的话,那么第二次的分配,则根据社会原则进行的分配就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正如基尔斯所说:“无论是市场还是资本的逻辑都从来不会自动地创造出平等和社会公正。要创造一个公平繁荣的社会,必定需要人类有意识的和有目标的、以人道的道德义务为基础的行动。财富和繁荣是由社会决定的创造物,它只有通过对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公平分配才能获得。人类进步的标准是对社会正义的实现与对贫困和剥削的消除,而非不受约束的私人财富的积累或者权力的赤裸裸的行使。”[3](p.10)

相关文章: